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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gcs (學習堅持~)》之銘言: : (文長省略)... : 三、綜上,依前開文化局函復意見,臺北市街頭藝人固須持有文化局核發 : 街頭藝人許可證,始能於臺北市公共空間內進行打賞收費性之展演行為, : 且該許可證較近似資格證照。惟審酌現行街頭藝人係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管理, : 文化部並未訂定街頭藝人專屬之相關管理法規,與「領證執業」之醫師、律師、 : 會計師等須經國家考試取得執照,並分別依其專屬相關管理法規規範方式尚屬有別, : 以及街頭藝人之收費方式既經文化局審認如採自由樂捐、打賞方式,與具明確 : 勞務對價關係之支領酬勞觀念有所差異。因此,公務員擔任臺北市街頭藝人, : 如經服務機關認定與其本職工作或尊嚴並無妨礙,且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 ^^^^^^^^^^^^^^^^^^^^^^^^^^^^^^^^^^^^^^^^^^ 公務員服務法第 第 5 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 ,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之表演人,以及非以定價方式販售作品,而係採 : 民眾自由樂捐、打賞方式收取費用,則尚無違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 : 各位有才藝能力的公務員朋友們, 可以燃燒您們的小宇宙啦! : 謝謝大家~ 想太多.....銓敘部屁這麼多,濃縮起來,只有一句話,就是 【這 你家的事.】 so, 要是可以的話,那大家去街頭表演一個身殘的乞丐, 或者是剃個光頭穿上袈裟,拿個缽,算不算??? ^_^ 還有,若經過官方認證,以後 所有長官需要表演的場子, 或者是 地方的媽媽需要表演的場子 請自己 主動積極一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39.20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02054861.A.1E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