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loco (巴樂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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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情報] 公務員可否擔任街頭藝人接受民眾打賞?
時間Fri Jun 6 20:20:07 2014
剛才閒閒查到以下的舊公文
敬請參考@@
原文引自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89551
行政院57.11.8.臺(57)人政二字第14473號令
要 旨: 員工作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
本 文:
臺灣省政府呈請釋示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外可否在餐廳鬻唱或作技術表
演並接受金錢報酬一案。查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外在餐廳鬻唱或作技術
表演並接受金錢報酬,有損公務人員之尊嚴,參照大法官釋字第七十一
號解釋(本院釋字第六號及第十一號解釋,係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於公餘兼任外籍機構臨時工作,只須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
妨礙者,無論是否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均應認為該條精神所不許
)應予禁止。(行政院 57.11.8. 臺(五七)人政二字第一四四七三號令)
※ 引述《cgcs (學習堅持~)》之銘言:
: 哈囉各位前輩們好~
: 小弟是一名淺淺的公務員, 因為本身會點吉他, 去年興起了念頭想報考台北市
: 街頭藝人, 替自己的人生增加點生活經驗, 於是發函給銓敘部詢問
: 『公務員可否擔任臺北市街頭藝人接受民眾打賞?』此疑義。
: 經過將近一年的時間, 銓敘部今天終於回覆了, 所以小弟特此po上來
: 給也曾經打算要當街頭藝人的公務員朋友們一個參考, 答案是特定情況下
: 可以擔任, 耶 !
: (但此文係針對台北市街頭藝人, 其他地方視相關規定)
: 由於文有點長, 小弟直接節錄最後結語供參考:
: -------------------------------------------------------------------
: (文長省略)...
: 三、綜上,依前開文化局函復意見,臺北市街頭藝人固須持有文化局核發
: 街頭藝人許可證,始能於臺北市公共空間內進行打賞收費性之展演行為,
: 且該許可證較近似資格證照。惟審酌現行街頭藝人係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管理,
: 文化部並未訂定街頭藝人專屬之相關管理法規,與「領證執業」之醫師、律師、
: 會計師等須經國家考試取得執照,並分別依其專屬相關管理法規規範方式尚屬有別,
: 以及街頭藝人之收費方式既經文化局審認如採自由樂捐、打賞方式,與具明確
: 勞務對價關係之支領酬勞觀念有所差異。因此,公務員擔任臺北市街頭藝人,
: 如經服務機關認定與其本職工作或尊嚴並無妨礙,且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
: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之表演人,以及非以定價方式販售作品,而係採
: 民眾自由樂捐、打賞方式收取費用,則尚無違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
: 各位有才藝能力的公務員朋友們, 可以燃燒您們的小宇宙啦!
: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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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rica:民國57年,那是白色恐怖時代,言論自由受限,有禁書、禁歌 06/06 20:24
→ lorica:的年代,這個函釋即使未失效,銓敘部如果敢拿出來用,準備 06/06 20:26
→ lorica:被立委罵翻,部長下台吧! 06/06 20:27
→ DoD:這個是有報酬的,與原PO所問不盡相同吧。 06/06 20:32
→ opm:那沒啥問題吧?接受民眾打賞不一定有問題,表演接受場地提供業者 06/06 20:44
→ opm:酬勞,拉到現在也是出事? 06/06 20:44
→ keepingtime:舉這為例是要說明黨國餘孽復辟嗎? 06/06 21:19
→ bookshop:這跟白色恐怖有啥關係?不要泛政治化好嗎? 06/06 22:01
→ lorica:過去歌手演唱都必須政治正確,內容須經審核,否則被視為反 06/07 00:26
→ lorica:動者,不然正當演唱怎麼會〝有損尊嚴〞? 06/07 00:28
→ boloco:啊..怎戰起來了,貼這篇不是要引起戰爭的啦 06/07 01:08
→ boloco:這篇的重點,不是受有酬勞而被禁止,是以前認定這樣有損尊嚴 06/07 01:09
→ boloco:當然現代,街頭藝人表演算是一種藝術,再不能認定是有損尊嚴 06/07 01:10
推 loking:有損尊嚴也太誇張了 06/07 23:39
推 catd57551:太久了...早跟社會脫節了 06/08 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