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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敍部97年11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73000078號書函 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773號電子郵件解釋 公務員如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 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 ,尚非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規範禁止之行為。 不必草木皆兵,以訛傳訛 否則公務員把家中垃圾拿去資源回收換錢都中槍 ※ 編輯: highlander (1.164.143.12), 06/14/2014 10:58:54
tasteloveant:謝謝,highlander大人,感激感激 06/14 11:27
eastevil355:推 資源回收換錢都中槍 06/14 15:59
Balders:會有這樣的函示 可見得當初也是大家都有疑問 06/14 16:31
maniaque:因為怕被擴大解釋... 06/14 16:32
cmnhobert: 06/14 17:35
abelexam:推 有函有真相 06/14 22:41
greenpig:那被包養呢 ? 算是兼差嗎 ? 06/15 12:17
maniaque:結婚的都馬被包養,被老婆包養,被老公包養...... 06/15 13:19
opm:樓上,公務人員服務法第5條,也許哪天被包養是值得公開光榮的行 06/15 13:20
opm:為,不過目前好像不是... 06/15 13:21
AITOMA:想請問能兼差當包租公/婆嗎? 還是說檯面上的都已退休? 06/15 16:53
AITOMA:抱歉~爬文看到是可以的 06/15 16:55
airlow:這本來就惡法,憑啥不能兼職呀,薪水又沒真的很高 06/16 08:53
airlow:不能兼職的正當理由除了跟業務相關要避嫌外,其他都沒有呀 06/16 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