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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beauty (小e)》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請育嬰留職停薪簽中表示會被調職,可申訴 : 時間: Sun Jul 6 16:07:05 2014 : : 預計七月中請育嬰留停,家中兩個人都要工作,母親過逝,父親要照顧90歲老人家,另一半家人在南部無法就近照顧,且他們兄弟姐妹中已有生小朋友須他們家人照顧了沒多餘人力,我在機關簽育嬰留停,雖然簽過了但本科科長意見,我的職務重要不宜由職務代理人代理,要找正式人員接任,請本單位首長同意,人事沒特別寫什麼一樣寫職代另外找,但副局長寫均如擬,局長寫如副局長擬,是否表示局長同意科長意見? : 我查性別工作平等法有定義復職是回復原工作,留停辦法寫回復原職,我可以現在用這個簽準提申訴嗎?因為我想回原工作,不想被調太遠,且工作內容也不同了,我可以怎麼作?怎麼救濟?我是在地方政府單位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LGE LG-D838.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18.137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04634027.A.774.html : 推 muimui5277:可以~請參考性平法第17條、勞動 3 字第 0990130965 號 07/06 18:43 : 推 muimui5277:那這樣還有人敢申請留停嗎 07/06 19:10 : 推 muimui5277:Qubi大~不清楚性平很正常,還看到有人提勞基法..... 07/07 00:26 : 推 muimui5277:個人原職包含原職缺或原職務,如非申請人所得勝任之職 07/07 00:30 : → muimui5277:務,是否代表主管得指派申請人至不熟悉或不能勝任職務 07/07 00:31 : → muimui5277:,而後以其表現不佳為由給予較差之考績等地,這樣和性 07/07 00:32 : → muimui5277:平第17條之立法目的有違。 07/07 00:33 : 推 muimui5277:性平的申訴、救濟、處罰依人事法令規定,第2條寫很清楚 07/07 00:38 : → muimui5277:還是maniaque認為公務員做的事不叫工作,所以不適用? 07/07 00:39 : 推 muimui5277:喔~所以兩者競合時,可以忽視育嬰留停者之權利,讓他們 07/07 01:21 : → muimui5277:育嬰留停期間心神不寧,要擔心復職後無法承擔新工作, 07/07 01:22 : → muimui5277:所以乾脆不申請留停嗎? 07/07 01:23 : → muimui5277:法律不是死的,要讓它真正活用於需要幫助的民眾。 07/07 01:24 : 推 muimui5277:性平還有區分你職務、業務不同喔? 07/07 15:27 : → muimui5277:把工作輪調講的太理所當然了吧 07/07 15:28 : 推 muimui5277:主管在工作調動時就該考量留停者情況 07/07 15:31 : 推 muimui5277:沒懷孕的老爸也能請喔~~ 07/07 18:58 : 推 muimui5277:前勞委會95年8月3日勞動3字第0950035573號函:「應以 07/07 19:02 : → muimui5277:回復原有工作為原則。」 07/07 19:02 : 推 muimui5277:那是排除申訴、救濟、處罰,不代表育嬰留停也排除.... 07/07 19:25 : 推 muimui5277:喔~取巧阿?需要以如此迂迴手段規避法律制裁喔? 07/07 20:10 建議還是從法的觀念去多了解.... ======= http://www.hr.org.tw/news2.asp?ctype=7&autono=1539 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雇主應否使其「回復原有之工作」? [節錄結論] 從而,性別工作平等法雖未明確規範「復職」之定義,然為兼顧勞工 之權益及雇主經營管理權,復職不應解為「回復原有工作」,如雇主確有 ^^^^^^^^^^^^^^^^^^^^^^^^^^^^^^ 正當事由無法使育嬰留停勞工回復原有之工作的話,仍得在符合誠信原則 、權利禁止濫用原則及調動五原則下,安排該勞工從事新工作。 ======== 本篇同時也引用鄭津津教授文章,也同時節錄 ======== 鄭津津教授認為:「復職係指回復原有之工作,抑或是回復工作即可, 並不明確。不可否認,某些職務有相當之專業性,或是涉及特別人事 任用規定(如公部門之人事主管),一旦從事此種職務之受僱者請育嬰 假,雇主找來之替代者往往必須具備特定之條件或資格,雇主在此種 情況下欲使請育嬰假之受僱者回復原有工作,可能會相當之困難或對 事業之進行產生過大之影響。因此,回復原有工作應是原則,而非絕對。 ^^^^^^^^^^^^^^^^^^^^^^^^^^^^^^^ 惟須注意者為某些雇主為阻卻請育嬰假之受僱者回復工作,會以受僱者 原有工作已被取代為由,指派受僱者接受另一個不合理的工作(如工作 地點過遠或是勞動條件降低之工作)。因此,為兼顧受雇者之權益以及 雇主經營上之合理需要,「復職」應解釋為以「回復原有工作」為原則 ^^^^^^^^^^^^^^^^^^^^^^^^^^^^^^^^^^^^^^^ ,雇主若有正當理由無法使請育嬰假之受僱者回復原有工作,新指派之 ^^^^^^^^^^^^^^^^^^^^^^^^^^^^^^^^^^^^^^^^^^^^^^^^^^^^^^^^^^^^^^ 工作仍應與受僱者之原有工作相當,…方才符合育嬰假與復職相關規定 ^^^^^^^^^^^^^^^^^^^^^^^^^^^^^^^^^^^^^^^^^^^^^^^^^^^^^^^^^^^^^^ 之立法目的。」 ^^^^^^^^^^ ========= 什麼是原則??? 原則是什麼??? ※ 編輯: maniaque (114.27.76.95), 07/07/2014 20:2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