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ublicServa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NBAdog (海虎)》之銘言: : ※ 引述《reeves0921 (猴老大)》之銘言: : 第 十四 條之三 :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關於這條剛剛參閱了一下版上的一個函示,其中有一段是如此.... http://ppt.cc/DsVq 法律禁止: 二七、公務員不得在家開設讀經班從事營業或營利的行為,惟倘係與他人共同合資 聘請師資教導雙方之小孩者,尚無牴觸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問題來了... 小弟兼任一個非營利志工團體的負責人約有十年之久, 平時苦差事一堆就算了,常常還要自掏腰包去抵銷一些不必要的支出。 所以意思是.....我要馬去辭職解任志工團體職務,要馬去報備長官這樣? --
maniaque:真正的目的? 07/13 23:51
pointa:讓學生能夠服務社會、快樂成長,並培養良好的品德人生觀 07/14 00:17
pointa:自掏腰包主要是接送居多 其他部分大概都勉強收支打平 07/14 00:18
pointa:如餐費、交通費、場地租賃費......等。 07/14 00:19
※ 編輯: pointa (203.121.241.31), 07/14/2014 00:19:56
pognini:先不論適法性,支持您熱心公益 07/14 01:19
opm:推熱心公益 07/14 03:14
wang2028:公務員服務法14-2 是否符合你的情況?(這個pdf中就有條文) 07/14 10:04
maniaque:你應該是要去報備同意你繼續做下去,然後順到號招機關參予 07/14 18:05
Shisah:為什麼二十七條和你的提問我兜不起來XD 07/15 17:12
budda:請問大大,社區大學的講師,可以嗎?一週一堂,錢不多那種。 07/17 19:17
budda:有寄訊息給我,歡迎授課,但要撰寫教課程計畫和內容,先了 07/17 19:17
budda:解規定再決定,謝謝 07/17 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