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oo123456: 所以看是人治還是法治 人治我就放棄 法治就爭取 10/06 20:59
法治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2 條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
調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
限制。
→ lorica: 都當一年的公務員了,還不知道公務機關是人治還是法治 10/06 21:04
→ lorica: 當機關是你家廚房嗎? 10/06 21:05
推 poo123456: 那到底人治法治你講阿 只會說你連這都不知道 ZZZ 10/06 21:07
那您很清楚嘍???
公務員任用法第22條明文規定.
要是 人治??
那應該考試院不會想要一個 放開缺機關的鳥的應考者.
→ terrylove12: 當事人之任免權責屬原服務機關者,由原服務機關本於 10/06 21:14
→ terrylove12: 權責決定是否同意過調,並逕函復擬任機關。 10/06 21:15
→ terrylove12: 以上是人事總局的行政令函 那你覺得商調是人治還法治 10/06 21:16
推 grioo: 是人依法而治 懂? 10/06 21:28
※ 編輯: maniaque (118.171.239.91), 10/06/2014 21:44:10
推 poo123456: 哪一條寫要主管同意才能調 10/06 21:58
行政法要不要重修一下???
看不懂 22 條應該不是大家的錯.....
您這麼厲害,就直接指揮對方機關發派令嘛~~~~難嗎??
面試的時候,直接說
[直接發派令給我,不用管我主管同不同意]
簡單吧..
像台端這種全身充滿黃金霸氣的英豪,應該直接當首長了.
→ CamryHybridQ: 原服務機關本於權責決定是否同意過調←不是嗎? 10/06 22:05
→ CamryHybridQ: 原服務機關誰能決定?當然是主管啊,機關老大。 10/06 22:05
推 letumvelvita: 這種思維的人究竟怎麼考上公務人員的 10/06 22:05
推 cutea: 要不樓上可以請對方幫你開非現職人員缺,錄取之後,你在報 10/06 22:05
→ cutea: 到當天離職即可。22條就約束不了你了。 10/06 22:05
→ letumvelvita: 我不懂這麼簡單的事情有這麼難懂?! 10/06 22:05
→ letumvelvita: 要別人開非現職人員缺喔 科科 要稱稱斤兩 10/06 22:07
→ letumvelvita: 績效最後一名 除非對方超缺身障人員 不然誰要? 10/06 22:07
※ 編輯: maniaque (118.171.239.91), 10/06/2014 22:11:28
推 poo123456: 他根本不知道我最後 10/06 22:08
→ CamryHybridQ: 搞得好像人事之間不會交流似的? 10/06 22:09
噓 letumvelvita: 你以為用身障前不用打聽嗎?機關又笨= = 10/06 22:10
→ AubreyFish: 如果這不是反串,那還真是大開眼界 10/06 22:10
推 cutea: 好,乖,別吵了,你快想辦法去搞個非現職人員缺吧。 10/06 22:10
→ letumvelvita: 抱歉原PO 借用2噓一下他 10/06 22:10
→ cozlove: 呵這麼有把握你就請對方開非現職缺啊~ 還不知道你最後哩 10/06 22:10
→ AubreyFish: 我是指原原po 10/06 22:10
→ hacoolman: 我要是長官 會很想把你送走 10/06 22:11
→ letumvelvita: 留一個永遠考乙 又可以增加身障比例也是不錯 10/06 22:12
推 grioo: 這麼想走就自己考走啊 又不是考不上 考試又省事免求人 10/06 22:14
→ skywinner: 你這種在以前我們公所很好調耶 巴不得你開口說要走... 10/06 22:32
→ letumvelvita: 這種人如果不具備身障身份 一定被大力趕走 10/06 22:57
→ letumvelvita: 普通人員這樣子的表現 很難有機關想要留著用 10/06 22:58
→ letumvelvita: 身障的優勢畢竟還是有法定進用比例的保障 10/06 22:58
推 a6837497: 大開眼界 XD 10/06 23:49
推 a6837497: 照原po的邏輯 哪一條規定我們要加班? 10/06 23:51
推 a6837497: 可以這麼了解你朋友的情形又這麼奮慨 真是超級好朋友呀 10/06 23:53
→ a6837497: (笑) 10/06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