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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ngi0620 (Beyond the Bottom)》之銘言: : 幫朋友發文, : 請教版上先進,依現行法規, : 考上公務人員並取得及格證書後, : 於試用期間不及格而被服務機關解職,想請教: : (1)解職之後是否可以重考。 : (2)重考上榜,錄取機關是否會取消報到及任用資格。 感謝上篇版友的回覆, 寫信到考試院,考試院回覆若無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 可以再應考試, 問題該條第2項︰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 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請問該條文如何解釋?(因為考試院回函沒提到12條第2項), 依照我朋友試用期間不及格被解職的情形, 會不會將來重考國考錄取,卻無法分發與訓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216.1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41631744.A.0C4.html ※ 編輯: hongi0620 (114.24.216.191), 11/08/2018 07:05:36
im31519: 12條2項是指有受懲戒人員停止任用之期間吧 11/08 07:33
ezmantalk: 因為不及格被停止任用沒有期間限制啊 當然不用第12條 11/08 07:46
ezmantalk: 第2項 所以考試院也只回你 只要有本事再考上沒有第1項 11/08 07:46
ezmantalk: 情形就可以再任用 講的很清楚哦! 11/08 07:47
hongi0620: 了解 感謝 11/08 08:02
maniaque: "停止任用",被懲戒之外,還有任用法28表列的項目 11/08 10:03
maniaque: 你有任用法28條狀況,也是在也當不了公職 11/08 10:04
maniaque: 試用不及格,只是解除現職,請你滾蛋而已.... 11/08 10:04
zzxx1017: 您的狀況只要重考就回的去 11/08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