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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銓敘部107年11月27日部退四字第1074669277號函略以:「……民國107年7月1日仍在職 之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選擇離職給與制度之最後期限,由107年11月27日延後至同年12月7 日……。二、據上,旨揭聘僱人員選擇離職給與制度之最後期限原係107年11月27日,惟前 開本部107年11月12日函周知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後,一則以各機關學校尚須向旨揭聘僱人 員轉達並說明該函相關規範,二則以渠等人員可能因此而重新考慮其所欲選擇之離職給與 制度,爰為使各機關學校及旨揭聘僱人員能有較為充份之準備作業時間,原選擇之最後期 限,延後至107年12月7日止;於是日後,一經選定,即不得再變更。」 依照銓敘部函釋,選擇期限往後延到107年12月7日,不論是選勞退提撥或離職儲金,都可 以再想想。 ※ 引述《linhof (勇敢與釋然)》之銘言: : ※ 引述《dreamsky1026 (囧)》之銘言: : : 謝謝各位的踴躍回應,經過一番討論後,稍微整理成下圖的表格,不知道這樣的理解是否 : : 有誤? : : 還請大家幫忙指導,感謝。 : : https://i.imgur.com/iCCityW.jpg
: 依銓敘部107年11月12日部退四字第10746519271號函略以:「……準此,107年7月1日仍 : 在職之聘僱人員選擇將是日以後年資改依勞退條例辦理者,以所適用之離職給與制度已有 : 改變,宜與服務機關或學校重新簽約或變更原契約內容,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此情況 : 下,原契約等同於107年6月30日期限屆滿;從而是類人員於107年6月30日以前所提存之離 : 職儲金提領事宜,係依第5條至第7條規定辦理。二、本案復經洽具銀行瞭解,選擇改依勞 : 退條例提繳退休金之現職聘僱人員,其於107年6月30日以前原儲存於銀行專戶之離職儲金 : 將不再維持原1年期定存利率計給利息。爰為利是類聘僱人員得以及早妥善規劃並彈性運 : 用其公、自提儲金本息,以渠等與服務機關或學校重新簽約或變更原契約內容後,原契約 : 等同於107年6月30日期限屆滿,爰同意從寬認定符合本辦法第5條所定「因契約期限屆滿 : 離職」之情形,渠等得於本辦法第7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內,申請發給其公、自提離職儲 : 金本息。」 : 依銓敘部最新函釋,聘僱人員如果改提撥勞退的話,原離職儲金應該要盡快結清了(銀行 : 已經不給原1年定存利率利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127.240.1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43478508.A.413.html
jonavark: 這拉機部要改幾次? 11/29 17:47
linhof: 我也不知道他們要改幾次…… 11/29 18:07
maniaque: 拜託~~~~這用猜的也知道根本就是約僱打電話去抗議的啦~~ 11/29 19:29
maniaque: 不要怪銓敘部好不好~~~~ 11/29 19:29
maniaque: 選保留的發現選勞退的可以直接領現金回來,當然會想翻~ 11/29 19:30
maniaque: 啊既然是機關認定,接到這麼多抗議的電話,重新打大簽上去 11/29 19:31
maniaque: 也是合情合理....... 11/29 19:32
maniaque: 你說是銓敘部的錯? 還是抗議的約僱錯? ^_^ 11/29 19:32
jonavark: 當初就不應該擴大解釋成離職,讓人領回儲金,這頂多是 11/29 19:41
jonavark: 變更契約,你說這拉機部揪竟有何目的呢?不然是誰的錯? 11/29 19:41
jonavark: 況且離職儲金長久以來皆以活存計息,近5年內才改定存, 11/29 19:49
jonavark: 現在突然說因為沒了定存,為了提早讓人退休規劃,所以 11/29 19:49
jonavark: 通通視為離職,給你領回去,那牠一開始也不用辦離職儲 11/29 19:49
jonavark: 提存了,一開始就是活存計息。 11/29 19:49
linhof: 你要不要看一下銓敘部11/12函的理由,不要用猜的。 11/29 20:07
maniaque: 11/12是從寬解釋,依原簽訂契約來解釋約滿,可以發動請求 11/29 20:24
maniaque: 只是,原本已經簽定的約僱人員,機關還是要通知他重新簽一 11/29 20:25
maniaque: 次,不可以拿原本簽的那一份沿用,不然會包很大..... 11/29 20:25
maniaque: 不過,11/27這個時間點是哪一份文敲的??? 11/29 20:26
jonavark: 誰在瞎猜?話都牠們在凹,今天牠們若改口說,雖為終止契 11/29 20:28
jonavark: 約,然不成立該離職儲金給與辦法"離職"要件,故仍該提 11/29 20:28
jonavark: 存至離職日為止,大家還是要遵照辦理。現在還有人相信 11/29 20:28
jonavark: 這政府畫唬蘭是還蠻大開眼界 11/29 20:28
maniaque: 剛剛重看 11/12文,沒有 11/27這時間點,莫非有另外發文? 11/29 20:28
jonavark: 從寬認定不可以無限上綱,辦法內清楚規定要離職才可以 11/29 20:47
jonavark: 領錢,該部會先下定論,再來硬凹法規讓人很不欣賞,事 11/29 20:47
jonavark: 後想想資進黨的作風也讓人不ey 11/29 20:47
linhof: 離職給與辦法8-1訂3個月內選擇,8/28修正,11/27是最後期 11/29 21:06
linhof: 限。 11/29 21:06
linhof: 銓敘部9/5部退四字第1074636558號函有寫11/27。 11/29 21:08
maniaque: 樓上/主大大,主要還是"可否撤回原選擇決定"這一塊.... 11/29 22:04
maniaque: 我看到的是10/12這份,9/5那份我沒看到,並不是那麼清楚 11/29 22:05
maniaque: 11/27這份公文有明確說明"重新考慮",表示可撤回原選 11/29 22:05
maniaque: 阿...更正...9/5那份我看過了....是我沒仔細看11/27 11/29 22:08
maniaque: 那時看到的關鍵是 "一經擇定,即不得變更" 11/29 22:08
maniaque: 而當時9/5 函並未敘明 得於期限內重新選擇 11/29 22:09
maniaque: 總之,今天這份函文比較算是開放給10天重新選擇的緩衝 11/29 22:09
DieNuke: 這做法 肯定一堆人選勞保 然後結清 XD 12/04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