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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好奇 以前舊版是有規定儲值性商品不得列入核銷範圍 所以以前買禮券買黃金本來就違反規定 但是現在新版的就改成可以列入 所以買禮券黃金完全沒有問題啊 那些說什麼犯法還什麼檢調的 請問是違反哪一條規定? 禮券不能賣人嗎? 那國旅買到的黃金也不能賣人摟? 我花8000買了一台電腦 用了一年想賣二手也不行摟? 賣人到底違反哪一條規定 那些規定有的我也看不太懂 我書讀得不多 麻煩指點一下 說違法總是要指一條法條出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0.122.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80792068.A.5B6.html
maniaque: 不是你"賣""不賣"的問題,而是你要說明 "為何要賣" 02/04 12:58
acmilan1126: 我是覺得賣給第三人不違法 消費當場直接賣回給店家才 02/04 12:58
acmilan1126: 違法 02/04 12:58
maniaque: 你儲值後,沒用一毛,就直接轉賣,檢察官怎看? 02/04 12:58
maniaque: 就像你排隊買口罩,一天到處買到處買,被警方抓起來 02/04 12:59
maniaque: 你要說自用? 那包包裡面幾百個口罩,跟手機一堆訂單 02/04 12:59
maniaque: 你跟檢察官講 自用 啊~~~~~~ 02/04 12:59
maniaque: 狡辯說 "我買太多,收個跑路費原價轉賣有違法嗎??" 02/04 13:00
eglaibls: 板主推文說我「指導他人如何詐領補助費(詐欺罪)」 傻眼 02/04 13:00
maniaque: 刑法(普通法)/貪汙治罪條例(特別法)講求的是 "犯意" 02/04 13:01
maniaque: 你跟法官說明你沒有犯意,檢察官證明你有犯意 02/04 13:03
maniaque: 剩下的就是法官心證了 02/04 13:03
maniaque: 然後等真被判刑(或者是緩刑),再把你移送到公懲會處分 02/04 13:03
BlackCoal: 儲值後臨時需要現金作他用不行嗎?課稅時不是算薪資所 02/04 13:04
BlackCoal: 得? 02/04 13:04
maniaque: 你身為公務員,最後會得到什麼呢???? 02/04 13:04
maniaque: 笑死,臨時需要現金? 存摺裡面沒錢哩..... 02/04 13:05
maniaque: 提款卡領現金,比你上網刊登折價販售來得快 02/04 13:05
maniaque: 你怎證明你臨時缺現金?? ^_^ 02/04 13:05
eglaibls: 我覺得m大a大兩位都離題了 在今年修改辦法後 已開放刷 02/04 13:08
eglaibls: 儲值性商品 所以連"詐領"都談不上 之所以復函會有"詐領" 02/04 13:08
eglaibls: 是因為之前未開放時 就有人凹賣場賣禮券給他這樣用 02/04 13:10
eglaibls: 在"當時"當然是違規的 現在已經可以刷禮券 或儲值卡 02/04 13:10
eglaibls: 至於刷了禮券以後要怎麼用 更難去認定怎樣算違法 02/04 13:12
maniaque: 樓上你還是搞不懂,別害人家被行政懲處還在那邊爽 02/04 13:15
maniaque: 你怎不說嫖妓現在也沒有犯刑法..然後教公務員怎樣喝茶? 02/04 13:15
maniaque: 你怎可以做不當連結? 02/04 13:19
maniaque: 開放是為了便利使用,不代表縱容你儲值後轉賣,ok ?? 02/04 13:19
eglaibls: 喔 02/04 13:21
sixonze: 覺得現在這種用法已經超方便了,不要再想方設法的去踩線 02/04 13:23
j6ru04jo3: 現在這種政府,最好是一萬六都不要花,捐出去,不然就 02/04 13:40
j6ru04jo3: 是米蟲貪婪 02/04 13:40
maniaque: 樓上??? 你在說什麼呢???? 02/04 13:48
eno4022: 拜託,人總也沒說你這樣做ok啊,那份函有說並無不法嗎? 02/04 13:53
eno4022: 不過就是推託卸責甩鍋給檢察官認定罷了 02/04 13:53
eno4022: 自己沒去問,我現在幫貼有人去問到的結果,你是在那哈囉 02/04 13:54
eno4022: ? 02/04 13:54
eno4022: 這麼有底氣怎麼不去跟檢察官自首,然後回頭拿不起訴書打 02/04 14:01
eno4022: 我跟其他人的臉呢? 02/04 14:01
core168: 很多事能做不好說,心裡知道就好 02/04 14:25
TheBelmont: 有興趣大家可以查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682號判 02/04 14:42
TheBelmont: 決,檢察官上訴都被法院駁回 02/04 14:42
gdsword: 別誤會 我也不鼓勵做這種事啊 但是說別人犯法總是要講是 02/04 14:52
gdsword: 哪一條法吧?我查過的判決 幾乎都是“刷卡換現金” 就是 02/04 14:52
gdsword: 真刷卡假消費 類似這種 https://reurl.cc/9zeWA8 02/04 14:52
TheBelmont: 「依現行刑事訴訟制度 02/04 14:54
TheBelmont: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 02/04 14:54
TheBelmont: 證明之方 02/04 14:54
TheBelmont: 法,被告並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據此,本案自應 02/04 14:54
TheBelmont: 由檢察官 02/04 14:54
TheBelmont: 提出積極證據,以證明本案所有被告(包括本欄之被 02/04 14:54
TheBelmont: 告丁G 02/04 14:54
TheBelmont: ○等18人在內),係在「國泰服飾精品店」刷用國 02/04 14:54
TheBelmont: 民旅遊卡 02/04 14:54
TheBelmont: 「換現金」或「購買金飾」,而非由本案被告自行 02/04 14:54
TheBelmont: 提出證據 02/04 14:54
TheBelmont: 以證明渠等係刷用國民旅遊卡購買服飾或皮件之事 02/04 14:54
TheBelmont: 實,從而 02/04 14:54
TheBelmont: ,縱本欄被告丁G○等18人雖均未提出任何證據以 02/04 14:54
TheBelmont: 證明渠等 02/04 14:54
TheBelmont: 如附表參所示之辯解為真實,亦無從逕以反面推論 02/04 14:54
TheBelmont: 渠等確有 02/04 14:54
TheBelmont: 如公訴人所指之刷用國民旅遊卡「換現金」或「購買 02/04 14:54
TheBelmont: 金飾」 02/04 14:54
TheBelmont: 之行為。 02/04 14:54
TheBelmont: 「惟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之保障 02/04 14:56
TheBelmont: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被告並 02/04 14:56
TheBelmont: 不負自證 02/04 14:56
TheBelmont: 己罪之責,縱被告所辯並無證據以實其說,惟仍應 02/04 14:56
TheBelmont: 有其他證 02/04 14:56
TheBelmont: 據證明被告之犯行,本件被告乙○○固於偵查中之 02/04 14:56
TheBelmont: 自白,惟 02/04 14:56
TheBelmont: 嗣已堅詞否認本件犯行,而就卷附被告之消費發票 02/04 14:56
TheBelmont: 明細顯示 02/04 14:56
TheBelmont: ,亦無刷卡購買金飾之情,此外並查無其他積極證 02/04 14:56
TheBelmont: 據足資認 02/04 14:56
TheBelmont: 定被告有刷卡購買金飾或刷卡換現金之情,自難遽認 02/04 14:56
TheBelmont: 被告乙 02/04 14:56
TheBelmont: ○○有公訴人所指訴之詐欺等犯行。」 02/04 14:56
TheBelmont: 某m的說法幾乎是被告要證明自己無罪的程度了 02/04 15:03
maniaque: 樓上,刑事訴訟法裡面,被告不用自證無罪,是檢察官去負責 02/04 15:30
maniaque: 但[烤雞會]呢?? 考績會為何對於懲處案,要當事人出席 02/04 15:30
maniaque: 答辯??? 02/04 15:30
maniaque: 就算在法庭,當檢察官洋洋灑灑羅列一堆證據,然後你被告 02/04 15:31
maniaque: 只會行使緘默,好啊,你看最後會怎樣呢????? 02/04 15:31
maniaque: 人家以前判決書不就是那一段 "檢方沒有舉證換現金事實" 02/04 15:32
maniaque: 沒有拿出這些證據 by 檢方 02/04 15:33
maniaque: 所以檢方才敗訴的,不是嗎??? 02/04 15:33
maniaque: 今天要是你真的被移送,然後還附上了儲值卡買賣紀錄 02/04 15:33
maniaque: 檢察官有這些"換現金證據"呈給法官看,好啊,來看看啊 02/04 15:34
maniaque: 你看還會不會逃得過法庭審理?? ^_^ 02/04 15:34
eno4022: @T 你仔細看判決書,法官並沒有說刷卡換現金不違法喔, 02/04 15:37
eno4022: 問題在於檢察官未有積極證據足資認定當事人有刷卡換現金 02/04 15:37
eno4022: 之行為,所以如果證據足夠,會怎麼判還很難說 02/04 15:37
maniaque: 當時檢察官沒有搞清楚證據收集妥當就提告 02/04 15:38
maniaque: 不然為何當初那麼多人會採取 "認罪協商" ???? 02/04 15:39
maniaque: 自己都自認自己刷卡買金飾之後換現金 是事實 02/04 15:39
TheBelmont: 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當然不會再論斷是否合法 02/04 15:41
TheBelmont: 認罪協商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產物,不一定等於 02/04 15:43
TheBelmont: 有罪判決 02/04 15:43
TheBelmont: 再者,我也沒說過刑事無罪即無行政責任,跟烤雞會無 02/04 15:46
TheBelmont: 關 02/04 15:46
maniaque: 要知道啊,殺人只要沒有證據在,就算自白也不能做為定罪 02/04 15:47
TheBelmont: 法院每個刑事判決都是個案,或許樓上願意分享幾個「 02/04 15:48
TheBelmont: 有罪」判決供大家作爲借鏡? 02/04 15:48
maniaque: 樓上,你可以親自示範一下嗎???? 02/04 15:51
maniaque: 你就照你所講的作,然後真的被移送了,再來證明一下 02/04 15:51
maniaque: 自己的論述是無罪的,好嗎??? 02/04 15:52
maniaque: 要是你拿著一杯飲料,一直喊著這杯無毒,這杯無毒 02/04 15:52
maniaque: 然後自己卻不敢親自喝下去證明無毒,那..........呵呵~~ 02/04 15:52
maniaque: 算了吧..... 02/04 15:52
maniaque: 你可以親自做給大家看,證明一下,ok ??? 02/04 15:53
TheBelmont: 用問題回答問題,不愧是高手,科科。 02/04 15:56
TheBelmont: 我以上推文有主張什麼情況下是「無罪」的嗎? 02/04 16:00
TheBelmont: 請別把我沒說過的話塞在我嘴裡,然後大放厥辭 02/04 16:05
gdsword: 奇怪 上面那些無罪判決 檢察官不也拿出統一發票.消費明 02/04 16:19
gdsword: 細.請領補助申請表了嗎? 02/04 16:19
gavin79115: 有人真的解讀法規到走火入魔了...還東扯西扯扯一堆 02/04 16:20
gavin79115: 實務上新法上路次都還沒出現買儲值被判決有罪定讞 02/04 16:20
gavin79115: 在那邊自己紮稻草人一直打幹嘛 02/04 16:20
gavin79115: 只是把這樣的狀況講出來 也沒說要自己去試 就一直酸溜 02/04 16:22
gavin79115: 溜的在那邊叫其他人肉身去嘗試...有事嗎 02/04 16:22
gdsword: 檢察官證明不了 一開始就是打算“刷卡換現金”這點啊 02/04 16:23
gdsword: “我家樂福禮券買來本來要買手機,隔天看到燦坤更便宜, 02/04 16:26
gdsword: 我就把禮券賣了”這種理由可以找到上百種 我比較好奇檢 02/04 16:26
gdsword: 察官怎麼證明我一開始就打算“刷卡換現金”? 要有證據喔 02/04 16:26
TheBelmont: 我舉的個案打到二審,按理來說公訴檢察官能找得到的「 02/04 16:40
TheBelmont: 證據」應該都盡出了 02/04 16:40
fhk701213: 我是在看三隻猴子吃香蕉的實驗嗎????? 02/04 19:02
FaithXD: 大家體力真好,一年1萬6,不是160萬,花個1萬6還要斟酌這 02/04 19:49
FaithXD: 麼多,還要法律風險評估,噗... 02/04 19:49
TheBelmont: 樓上,請問這種「法律風險」是誰創造出來的? 02/04 20:30
sking: 我就是想買餐券再轉賣低~~都可以買了還管怎麼使用幹嘛~~ 02/04 22:31
applied: 當時爭取的那個立委有無連任成功啊?! 02/04 22:59
JMill: 探討問題不代表是要利用這問題,就像寫申論而已,有些網友 02/05 09:08
JMill: 不知道在激動什麼? 02/05 09:08
gdsword: 也沒起訴書,也沒判例,也沒法條,狐假虎威拿考績會和檢 02/05 11:10
gdsword: 調當靠山嚇人。現在是在探討到底有沒有違法,大家在找判 02/05 11:10
gdsword: 例,找法條,不知為啥拿一堆比喻和檢調考績會來壓人,檢 02/05 11:10
gdsword: 調要辦也是要用法條辦啊... 02/05 11:10
R3210: 看完原文只覺得原po這種水準也能考上公務員 還有誰有臉說考 02/05 12:36
R3210: 試具鑑別度的? 02/05 12:36
R3210: 不過就本篇來說 檢察官如果真的要衝業績 上法庭後我是不覺 02/05 12:40
R3210: 得法官會信什麼臨時起意啦ㄏㄏ 02/05 12:40
R3210: 你禮卷花一半大概還能凹 完全沒花就賣出 從你轉售間隔時間 02/05 12:41
R3210: 就夠檢察官寫好幾頁起訴書了 02/05 12:41
R3210: 而且別忘了 你刷完不一定要請這筆啊 02/05 12:42
gdsword: 抗辯理由太好想了,上面就很多了,時間也不是什麼問題, 02/05 14:49
gdsword: 隨便再想一個“我買完禮券進家樂福逛了一圈,發覺東西都 02/05 14:49
gdsword: 比好市多貴,禮券用不到了,家樂福不給退,只好上網賣掉 02/05 14:49
gdsword: ”,請各位鍵盤檢察官們拿“明確證據”提出異議,證明我 02/05 14:49
gdsword: 一開始就是想要“刷卡換現金” 02/05 14:49
gdsword: 實際有判例的,被告只要否認想要刷卡換現金,檢察官也都 02/05 14:55
gdsword: 沒辦法證明意圖,最後都幾乎因為這樣才判無罪的。 02/05 14:55
skyolive: 想要凹什麼都能凹 自己評估負擔得起後續的行政和刑事成 02/05 21:39
skyolive: 本就好 本機關有個大餅哥也是很愛凹很愛拖 上考績會凹半 02/05 21:40
skyolive: 天最後還是沒人理他 所以自己能承擔 就好了吧~ 02/05 21:41
wwwwhite: 樓上的大餅哥是今年因為做了跟本文內容相關的事而上考績 02/06 01:17
wwwwhite: 會的嗎? 02/06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