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李鴻禧老師怎麼說:
不一定正確但卻可以讓大家多想一想
立法院罷免總統之法政障壁
⊙李鴻禧
由行政院宣佈停建核四,引起在野黨聯合,彈劾行政院長張俊
雄與罷免陳水扁總統的行動,目前正如火如荼地展開。在立法院
發起的罷免總統案,已獲得超過門檻的一百二十五位在野立委之
連署。本週五(十一月三日)為推展完全罷免程序,他們仍要修
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相關法律,使之汲汲通過;罷免總統
案如箭在弦、蓄勢待發。
然而,如果謹慎析理相關法律,不難發現其罷免程序,在法律
上破綻萬千、困難重重,在政治上尤多牽扯、投鼠忌器;在野黨
如非正確推演、率爾行事,恐怕會弄得灰頭土臉、異常難堪。
首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公職人員之
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但就職未
滿一年者不得罷免。這種保障選舉當選人就職一年內不被罷免,
早已是世界比較選舉法制之通說共識,漫假且成罷免法制之基本
法理。而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總統副
總統之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
則陳水扁在當選總統時,輒依前此二法之規定,有一年之不被
罷免之保障;這種實體法上之既得權利,且受法律不溯既往的保
障,無法借修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加以剝奪。現實上,連一
般公職人員都保障就職一年內不被罷免,何況地位崇高擁有極多
豁免權之總統副總統,豈能恣意亂來修訂法律不加保障?因此;
縱令立法院連署提案過關,也經三分之二多數決議提出罷免案,
中央選舉委員會能否接受舉辦,都大有問題;何況若陳水扁總統
或民進黨提出爭議,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在野黨提罷免案之勝
訴機會,恐怕不大。
其次,總統副總統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對內是國家統
合之象徵,地位崇高、職位亟須安定,因而各國憲法不但都賦予
刑、民事責任之豁免權;而且類多嚴格限制罷免或彈劾總統副總
統之條件,只限於內亂、外患或重大瀆職等。尤其大多以彈劾方
式而非罷免方式來訴追、免除總統職位。這次在野黨立委所提罷
免理由,幾乎都是抽象的、涵義曖昧不明確的,對陳水扁的性格
之批判;同時,對其施政之拙劣評斷,也非客觀科學,只是一偏
之臆斷。以這些非明確法律事實之理由,來罷免由國家公民多數
選出的總統,當然不合法律之公平、正義與理性。
再就政治層面而言,這次國民黨與親民黨,這兩個為總統選舉
相互寇讎、水火不容之政黨,為合力推翻新政府、扳倒民進黨政
權,居然攜手合作、折箭為盟。惟實際上,彼此同床異夢、各懷
鬼胎。國民黨深恐若推動倒閣、解散立法院重選,依目前時勢,
難免由國會多數黨淪落為少數黨;相對的,親民黨則能蠶食國民
黨資源勢力,擴大國會版圖。國民黨因而企圖迴避倒閣,改走罷
免總統之路,卻也難逃連戰不容易在再選總統中大崩盤潰敗之厄
運。倒是飽受敗選折磨,背負興票刑案卻仍躍躍欲選總統的宋楚
瑜,喜在心中卻不敢形諸於外,慌忙不迭地緊握連戰的手,他喃
唸青出於藍的景象,實在值得吟味。
問題是依當前增修憲法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不
必經立法院同意。總統由人民直選,也對人民負責,因而設有罷
免總統之規定。從而,行政權是由人民賦予總統,毫無民意基礎
、僅憑總統之信任而任職之行政院長,必須對總統負責,由總統
逕自任免,而為總統幕僚長,並不是國家之行政首長;總統任滿
或去職,行政院長就不可能不隨之去職而單獨留下。這一來,只
要立法院通過罷免決議,表示對總統不信任,憲法法理上自然視
同對行政院長之不信任,當然產生倒閣之法律效力。這時總統自
可依增修憲法條文第二條第五項之規定,解散立法院,舉辦立法
院之立委改選。立法院與總統有此爭執時,只能訴請大法官會議
解釋;這一來,希冀大法官釋示,對總統不信任無關乎對行政院
長之不信任;這在法理上有其限界和困難的。國民黨若因而弄巧
成拙,造成倒閣與解散國會,就會噬臍莫及了。
有些所謂「憲法學者專家」強調,只要立法院多數立委對罷免
總統感覺「爽」,就可以「爽爽仔罷免」,真的嗎?台灣年輕一
代專攻憲法之學者已多,何不請教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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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可以這樣想,就當作是很長很長的假期,
人生不需要總是盡全力衝刺,人總有不順利或疲倦的時候。
在這種時候,我就把他當成上天賜給我們的休假,
不必勉強衝刺,不必緊張,不必努力加油。
一切順其自然,然後就會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