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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立台灣大學碩士班肄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第三條: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合於左列條件,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 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學業平均成績排列名次(各所另以必修科目學業平均 成績為排列名次者,從其規定)在該碩士班全班(組)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 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該系所評定為成績優異。 (二)經肄業系所或相關系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具研究潛力。 2. 申請期限:自94年1月20日至1月31日 3. 申請方式:即日起至經濟系辦索取「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填妥後, 於「申請期限」連同「歷年成績表一份」及「教授兩人以上推薦書」 繳交至經濟系辦給張助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