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aobruce (庫查克) 站內 liaobruce
標題 為什麼不譴責群眾?
時間 Sun Mar 28 10:51:28 2004
────────────────────────────[←離開] [PgUp] [PgDn]
有人問我,作為一個公法教師,對集會遊行事件是否該有什麼看法。
簡單來說,作為「公法」教師,只罵政府不罵人民。無論人民多笨,都不在掃射範圍
內。就算採取擴張的「公權力」或激進的學說見解,也僅及於「政黨」或「資本家」、「
大公司」。
貼一段別地方的話在這兒:
****
這幾天參加了幾場座談會,與一些團體、學生討論農曆春節前警方掃
蕩「轟趴」侵害人權的爭議。我真的覺得,這些問題遠比選舉、驗票、
總統府前的集會問題有意思多了。那才是活生生的、具體的公共議
題。I'm tired of talking about this election campaign!!這場選舉、公投,
還有台灣多年來的政治風氣,最大的惡果之一,就是剝離、減損了具
體社會議題的討論,削弱了真正的社運力量。使具體的社會正義問題
(如同性戀者、愛滋患者的歧視問題)被國族與選舉政治掩蓋。
對總統府廣場上的乖乖群眾,我雖然感到可嘆,也不贊成主事者提出
的訴求。可是我不覺得有以「憲法行政法教師」提出批評的餘地。除
了他們實際上很「乖」以外,更重要的是:
(一)「憲法」原則上是不會對「人民」開火的。憲法拘束的是「國
家權力」。所以我一向砲轟政府,公權力。偶爾也會掃及具有「準國
家權力」的主要政黨(國民黨至少在國會佔有優勢吧)人物。可是私
領域的行為,是笨是蠢是可惡,我實在不想開火。即使我一點兒也不
贊成。所以我批評公投,批評選後連宋bypassing judicial processes的
行為,但我不願,也無資格從「法律」角度批評人民。
(二)行政法也是規範國家行政機關的法。除非個別法律明文規定,
要不然人民也沒有什麼「行政上義務」。本案唯一可能碰觸到的,是
「行政不作為」責任。不過既然依法行政機關如何處理,有裁量權限。
在「裁量」領域,就不大可能構成「行政不作為」責任。除非有釋字
469所的揭示「裁量收縮」特殊例外情況。但本案有嗎?看來不像。
這種具體個案細膩分析,如果沒有詳盡瞭解事實,我沒有把握亂講。
廣場上只剩四千多人嗎?那在秩序上,真是一場「和平理性」,溫馴
到不行的集會!有沒有看到施威全在3.22中時晚報那篇文章?這樣
的反對黨,這樣的群眾活動,在搞街頭運動的人看來,真是成不了大
事的小焉哉。對於集會遊行持什麼尺度,會影響你我容忍甚或欣賞的
角度。我即使在從前,也不算什麼街頭小霸王。但是就我跑過的,看
過的示威遊行來說,這場示威(到目前為止),大體上無論從主題到
方式,都遠遠構不成「無法容忍」的地步!
再說一次。我不贊成這次集會的某些主張,我甚至也不贊同他們拖那
麼多天。But my agreement or disagreement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legality of their rights of assembly.
--
The life of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Oliver W. Holmes)
以無法為法,以無限為限。(李小龍)
--
--
┌───◆ 東吳法律.捍衛正義 ◆───┐ ╱ ╱  ̄ ▌ ̄  ̄ ╲╱ BBS 城邦
│ sculaw.kkcity.com.tw │ ╲ ╲ ╴ ▌ ▌ ▏ KK免費撥接
└──《From:203.75.66.148 》──┘ 電話:40586000 帳號:kkcity 密碼:kkcit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