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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bart (超愛你) 看板: gay
標題: (轉)金賽博士新報告:什麼是正常的性行為?
時間: Sun Jun 20 21:59:18 2004
【1965-05-08/聯合報/11版/】
很驚人,無論是在當時的美國或台灣,都是驚人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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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賽博士新報告:什麼是正常的性行為?
Wordell B. Pomeroy作
原載三月份Play boy
這是性學研究所專家龐洛埃,化二十年時間,訪問了七千多人,所得的結論……
那年青人一動也不動地坐在那裏,望了半天,一會兒,他把手裏的香煙深深地吸
了一口,然後慢慢地把煙霧吐出來,轉眼望著我說:
「你看我,是不是很正常?」
這是我所預期到的一句話。
於是,我照例要避開他的問題,而反問他道:
「你所謂的正常,是指什麼?」
我們所討論的是他的性生活問題,那是金賽博士所主持的性學研究所進行的一次
調查工作中,最後的一次訪問。我對於有關性行為的問題,究竟能夠答覆你一些
什麼呢?這正是最近二十年來,我所作七千多次有關性生活的訪問中,一直會想
到的一個問題,年青人的反應都是一樣的,祇是程度不同而已。他們總是要問:
「手淫是不是正常的?」
「同性戀是不是正常的?」
「口淫是不是正常的?」
「正常」的解釋這些反應,每一種都指出了今天社會中,大多數人所嚴重關切的
一個問題:究竟怎樣才算是正常的性行為?由於時代還沒有使人類的各種性行為
凋謝,風俗也沒有使它們陳舊,因而要直接回答究竟什麼才是正常的性行為的問
題,是不可能的。
你是正常的或者不正常的,你把某些性行為列為正常的或者不正常的,那是完全
要看你把所謂正常這個字如何解釋法。事實上,這是一個被人用得最隨便最放任
的字眼。從一般字典上去查這一個字的意義,是決不會令人滿意的。一本標準的
字典上,在「正常」這一個字的後面,排列著的解釋達九種之多,按照芬克華格
納爾及大英世界英語綜合字典,對於「正常」Normal這個字的解釋是這樣的--
「正常:形容詞,符合已確立的法律或原則;適應一種標準或典型;常例的;自
然的……相同的;共同的;天生的;普通的;定期的;定型的;通常的。自然的
,是因為它符合自然;正常的是因為它符合一項被認為或者被稱為適應自然的標
準或規則……烏鴉的正常顏色是黑色,麻雀的正常顏色是灰色;但是前者和後者
,同樣是自然的。」
韋氏最新世界大字典的解釋,並無特別之處。所謂「正常」是「按照構成,或者
不越出一項確立的標準、規則、或原則;符合一種型式……並不失常;定期的,
天然的;類似的。」
所有字典上的解釋,所謂「正常」都是正常的。
要擬寫「正常」的定義,如果用反面的意義來寫,同樣是混淆不清的。因為任何
人都會假定:「凡是不正常的性行為,便是不正常。」一般人對於用字是並不特
別加以辨別的(縱使在心理學或者精神病學方面亦復如此),對於「不是正常的
」性行為,並沒有更加明白的字眼加以說明。
先入為主觀念「變態的」、「越軌的」、「墮落的」,都是在講堂中經常用於作
為「不是正常」的解釋的,正如所有這些充滿情感的字眼,它們含有一種惡意的
,懲罰性的,同時是判斷性的含義。而且,一定要有了「變態的」,「越軌的」
,「墮落的」,才能顯出「正常的」。
不過,我們對於「正常的」或者「不正常的」,這個字,或者它的同義字隨便亂
用,對於究竟那一樣性行為屬於正常的,無法分辨,那末我們所歸結到的這些字
的判斷性含義,將會充份地表明性的態度的:正常的性行為是被認為「正確的」
,或者「可以接受的」行為;不正常的性行為是被認為「錯誤的」,或者「不能
接受的」行為。其次的一個邏輯上的問題是:什麼是正確的或者錯誤的,是由誰
來決定的?--在試作答案的時候,我們曾經遭遇到無數次為了爭取要建立對於
有關人類心理、身體和靈魂方面的這一項權威,而發生的爭論--有些已經熱烈
爭論了幾千年了。現代字典中對於「正常」的每一項解釋,都有數以千計的道德
家、立法家、宗教家、醫學家、改革家、政治家、哲學家、藝術家,乃至一般普
通各為自己的目的而擔任義務宣傳的平民,都非常樂意於指出,什麼是正確的,
和什麼是錯誤的;也就是什麼是正常的,什麼是不正常的。而我們之中每一個人
,幾乎沒有例外,已經都對於別人的行為的正確和錯誤(正常和不正常),根據
他自己心裏的辨別,及我們自己的一種已經形成的,先入為主的,經驗或觀察上
的見解而有了判斷。
依據統計分析可是,由於我們的判斷,例如「什麼是有道德的」,和「什麼是合
法的」,分類往往分得比較廣泛。這種概念用來說明我們的問題時,我們可以把
它改寫成:根據我們的法律,什麼是正常的性行為?或者,根據流行的我們的道
德標準,什麼是正常的性行為等等。到現在,很奇怪,由於我們常常如此作綜合
的推論,使我們對於區別特殊性行為的正常或不正常,已經找到了可用的定義了。
把性行為分為「正常的」或者「不正常的」,主要的標準至少有五種:統計學的
,種系學的,流行道德觀,法律,及強有力的社會態度。統計標準是我們在日常
生活中應用得最多的,祇是我們不太注意而已。我們常說「隔壁那個男人祇是正
常的高度」,或者把身高七呎的籃球健將稱為「不正常的高度」,我們的比較標
準是全人口的一般高度--美國人的高度都是不夠七呎的。隔壁那個男人高度和
大家一樣,如果大家都戴軟帽,而他一個人卻戴凹頂呢帽,這樣才能辨認出來。
因此,從統計觀點來看,我們的性行為究竟應該怎樣才正常呢?我們很容易說,
如果結了婚的人都要性交的,那末夫妻之間的性交,自然一定是正常的了。不過
,這一個問題要獲得一個完全確切的答案之先,必須要先解答究竟那一種形式的
性行為,在統計數字上可以被稱為正常。結婚男女中,能夠把他們的性交行為稱
為正常的,百分數字究竟是多少?四分之三?一半?還是四分之一?
為了便於討論的關係,我們要說百分之五十是採取任何形式的性行為的。以我們
隨意決定的限度來說,如果全人口中有一半,或者一半以上,採行一種特殊形式
的性慾活動的話,那末我們便可以把這種活動稱為統計上的正常了。很明顯的,
結婚後的性交,便是根據這一項理由而被認為正常的。可是對於其他的性行為,
又將如何解釋呢?
受教育的影響例如:手淫,百分之九十五的男子,百分之六十五的女子,都是犯
手淫的。結婚的男子中也有百分之五十左右仍舊犯手淫,女子結婚後犯手淫的情
況則不到百分之五十。根據我們的說法,對於所有的人,除了結婚後的女子來說
,手淫在統計上是正常的。
那末同性戀的問題如何呢?雖然人類中祇有三分之一的男子,六分之一的女子,
進行公然的同性戀活動,可是有二分之一的男子卻曾經有過公然的同性戀關係,
或者受過男性在性慾方面的引誘。因此同性戀對男子,在統計上來說,可能是正
常的,對於女子來說卻是不正常的了。
由於性行為是受教育水準的影響的,因此,我們可以推想到,某些形式的性行為
,對於某一階層的人,從統計上看來是正常的,對於另一階層的人,從同樣標準
來看卻是不正常的了。事實上確是如此的,口淫活動便是一個適當的例子。教育
水準比較高的人,有百分之五十以上,都犯這種活動的,因而對於這些人來說,
口淫便是正常的。
可是對於教育水準低的人來說,這些人是最忌諱的,從事口淫活動的不到百分之
五十。因此,對於這些人來說,口淫便是不正常的。至於成人姦淫幼童,對於所
有的人來說都是不正常的,現代人中有這種行為的遠不及半數。最後,婚姻關係
以外的性行為又如何呢?從統計上來說,我們之中有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人,都
曾經犯過某一種非婚姻關係的性交行為的--結婚前的,婚姻關係以外的,離婚
後的。
種系學的問題正常的性行為是什麼?除了姦淫幼童和強奸之外,根據統計數字來
看,任何活動都是正常的,凡是正常所作的都是正常的。
我們另外再討論一項正常性行為的定義,從小學開始,我們便常常聽人說,人類
也是動物中的一種--特別是哺乳類--在我們一生中有一句格言(「人是有理
智的動物」),常常可以聽到,雖然我們常常忘掉這一項事實,由於我們是哺乳
動物,我們就可以反問一下自己,我們的性行為,和其他哺乳動物的性行為比較
一下,究竟有什麼地方不同?這便是種系學上的正常性行為的定義:我們的正常
性行為便是哺乳動物的正常性行為。
在哺乳動物中,不僅僅是人而已,習慣性配偶正是婚姻關係的一項典型,而祇有
人類才用法律和宗教作為約束的。根據這一點來說,人類在哺乳動物之中已經是
不正常的,不自然的了。大部份的哺乳動物,都不會拋棄它的配偶的,如果分開
以後,也要經過一段長時期才能淡忘。
由於某種理由,我們人類通常都不願意承認我們的性行為和我們的哺乳動物祖先
是如何相近的,最常被人引用的一項理由,以便使人類和其他哺乳動物之間的距
離拉長的是,我們雖然也是哺乳動物,我們卻是最特殊的一種,賦有異乎尋常,
高度發展的能力,去愛,去思想,去傳達意思。這一項人類獨特性理論的擁護者
也說,人類是惟一的一種哺乳動物,性交時是面對面的,事實上,這些理論沒有
一項是完全確實的,其他哺乳動物也有愛的能力,也能彼此傳達意思,也有一點
思想的能力--有時候,有一些靈長類的動物也是面對著面進行性交的。因此,
人類和其他哺乳動物之間的區別,僅僅是一個程度問題,而決不是一個種類問題。
其他三項定義由於正常性行為的其他三項定義--道德的,法律的,和社會的-
-是以猶太教倫理法上所列的程度,及賴以擬訂的各項法律而區分的,因而常常
使我想起它的源流。猶太教的倫理觀念是比較基督出生還要早好幾百年的,它是
亞洲西部的猶大遊牧民族的一種倫理觀念,這些遊牧的猶太部落的性行為律法,
僅僅是世界上這一地區的特殊觀念:在沒有主僕尊卑的關係存在時,同性戀是被
准許的;與某一部份動物進行的人獸相交是被寬恕的,而與另外的動物進行時卻
是有罪的;在宗廟崇拜儀式中,娼妓行為是儀式中的一部份;也採行一男多女的
性行為。這種性關係的律法比較猶太人逃亡到巴比倫之後再回去時所採行的,要
自由得多了。
猶太人逃亡時,民族主義的思想突然高漲,使他們把自己和他們的鄰人,劃分得
特別嚴格,這些鄰人,亞述人、希地人,和卡爾德人,是這一地區民族中,惟一
不相信耶和華的,因而猶太人便認為他們是異教徒。逃亡和民族主義使猶太人對
於性行為的觀念,急速地變化,如果不是直接與生殖有關的,是要受到嚴重的懲
罰的。種族的生存和成長是最重要的前提。因此,手淫是要判死刑的;男子們是
禁止觸及自己的生殖器的,理由是:那會意外地引起他們的性慾;裸體,同性戀
,和動物相交,以及口淫,都是有罪的。總之,凡是為快感而不是為了生殖所進
行性行為,都是不許可的,因此,任何幻想式的性行為,以及改變位置的性交,
都是禁止的。這些禁律中有許多已經載入舊約了,都是用一種寓言的方式,由於
是寓言,便可以作很多各式各樣的解釋。在後期反性慾時代的基督教教義上,寫
得尤其明顯。
基督教的禁律因為最早期的基督教是猶太人,所以早期的基督教運動便受到猶太
教強有力的反性慾律法的影響。至於基督教律法對於各種幻想式的性慾遊戲(像
改變性交位置和口淫)的放鬆或許可,是很久以後的事,那是基於一項堅定的信
念:這些性行為的最後目的,也不是為了性交。今天天主教的教會態度仍舊是如
此的,今天的基督教中若干教派則認為結婚之後的性行為是沒有罪的,即使兩人
所進行的不是性交;不過,如果沒有婚姻關係,那末這種性行為便是有罪的。最
近,基督教中有若干宗派已經在開始考慮放鬆他們對於性行為的禁律了,可能在
可以預見的未來,他們會放鬆婚姻關係內及婚姻關係以外性行為的嚴格差別限制。
這一項發展使我們想到目前的情況,以及猶太教倫理律法中,對於正常性行為所
擬訂道德方面的定義:手淫、同性戀、婚前性交、強奸、姦淫幼童,均為不正常
(錯誤)的。結婚後的性交則是正常(應該)的--在婚姻關係中,是可以進行
若干程度的幻想式性慾遊戲,改變性交位置,和口淫的。
猶太教的倫理律法,比較我們一般對於性行為的道德律所給予我們的影響大得多
,同時,英國的一般法律對於性行為的限制,也是根據舊約的。而英美人士對於
性慾的觀念,也都是以舊約為依據的。因此,一般西方人士在想到正常的性行為
的時候,如果要分析「什麼是合法(正常)的」,或者「什麼是不合法(不正常
)的」時候,我們的道德觀念中對於正當或者不正當的認識,也是含著同樣意義
的。不過,手淫的情況卻又不同了,這是一個例外;手淫是不違法的,祇要不是
一種公然的行為,雖然美國法律,如果教唆別人進行手淫是被認為「與同性戀」
相等的,但英國法律卻並不如此。雖然手淫在道德上被認為不正常,而在法律上
是被認為正常的。但口淫在道德上被認為正常,而在法律上卻被認為不正常的,
可是,口淫在美國,除了伊利諾斯州一州之外,所有的州都是要處重刑的,縱使
夫妻之間行之,亦復如此。
各地法令不同「除了伊利諾斯州」一語是很重要的--這是一項有力證明,你可
以知道住在什麼地方時,你的特殊的性行為是否合法了。你在美國某一州住的時
候,所進行的某種性行為被認為合法時,在另外一州住的時候,可能就被認為不
合法了。
另外一種說法--從法律觀點來說--所謂正常和不正常的觀念上的差別,也可
以用地理來區分的,美國各州都訂有禁止婚前性交(和姦)的法律,但其中祇有
半數的州,禁止婚後和別人性交(通姦)。因此,關於究竟怎樣才是正常的性行
為的問題,是以法律為準的,答案便變成了另外一個問題:「那要看你住在什麼
地方?」
那末什麼是正常的性行為,是根據社會的定義來說明的嗎?根據這一項標準來分
析,凡是對於社會及社會中各份子沒有害處的性行為便是正常的。對於社會及社
會中各份子有害處的,便是不正常的。根據這一項分折,那末我們的有關性行為
的法律便應該保護社會中各份子,不接受強迫的性行為(強姦),應該保護孩子
們不和成年人性交(姦淫幼童)--這兩種性行為所影響的,不止是參與這種行
為的雙方而已。有一種言論說:我們的法律的擬訂是為了保護我們的個人和財產
,不是為了要保持或者消滅--或者懲罰--任何特殊的性行為的風俗而擬訂的
。根據這一社會的定義,那末手淫,成人同意的同性戀,非婚姻關係的性交,和
口淫,都是正常的。因為進行這種行為的人,都是由自己來決定那一種是有助於
他的生活樂趣的;而強姦和姦淫幼童則是絕對的不正常的了。美國法學會在擬訂
標準刑法,考慮什麼是正常的性行為,作為提供意見的依據時,所參考的便是這
一項意見。
美國立法依據因此,「我是不是正常」的問題,是要看你所指的正常究竟指的是
什麼來決定的,我們曾經從統計上,種系上、道德上、法律上,和社會上,研究
一項正常性行為的定義。
後面的表格,便是我們的答案:從上表我們可以看出,手淫在美國祇是在道德上
被認為不正常,那就是說,認為手淫不正常的人是用道德觀點來看的(連奧國心
理學家佛洛依德也認為手淫是一種「未成熟」的行為,那是基於猶太教對於這個
問題的看法,而猶太教思想在十九世紀佛洛依德時代的歐洲,比目前美國的情況
是濃厚得多的。)至於上表中的同性戀,從統計上來說,有一部份認為正常,另
一部份認為不正常,從種系和社會上來說是正常的,從道德和法律(除了伊利諾
斯州)上來說是不正常的。非婚姻性交從道德上來說是不正常的,從統計種系和
社會上來說是正常的,從法律上來說,要看你是在什麼地方了。口淫從法律上來
說是不正常的,從其他各項標準來說則都是正常的。雖然如果沒有婚姻關係的話
,在道德上是不正常的。可是,任何性行為如果沒有婚姻關係的話,從法律上來
說,都是不正常的。最後我們可以看到,強奸和姦淫幼童,除了從種系上來說之
外(不過關於這一項我們現在也不敢絕對地斷定),都是不正常的,至於種系上
是否一定被認為正常,我們必須要先知道其他動物的性行為對於這一點的一般現
象之後,才能確定
看法形成困擾「我是不是很正常?」
關於這一個問題,最好是不要用「正常」這一個名詞來答覆,那樣答案才比較有
意義。尤其重要的是,從個人心理和身體健康來說,我們採取怎樣的性行為的關
鍵,並沒有像「我們對於我們的性行為認為如何」那樣重要,我們像所有其他客
觀的觀察家一樣,曾經發現過許多例子:把結婚後的性交行為認為是一種可怕而
且要命的行為。另外有許多例子:把同性戀關係認為是可愛而有益的行為。因此
,我們所應該注意的是個別的幸福,而不是毫不相關,不合邏輯,影響心理的說
法。認為正常或不正常的問題,我們可以把這一段希臘斯多葛派哲學家艾琵科蒂
塔的話,牢牢地記在心裏--
「事實不會困擾人,困擾人的是人對事實所取的看法。」
【1965-05-08/聯合報/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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