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某個工作坊要念他的
Ronald Dworkin, 2002. 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
(ch. 14: Sex, Death, and the Cour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453-473.
沒錯,就是性 死亡跟法院,他上一本書也講了很多安樂死和墮胎的事。
而我們是從queer studies的角度想去念他的東西的。
不知道有沒有人是他老友,可以請教一下。
這本書的英文叫做:Sovereign Virtue,
Dworkin想要訴說的至尊德性/王道德行,對照上康德的Categorial Imperative
(無上命令) 的帝國主義字根 (imperialism),格外顯眼而霸氣。德沃金先生,
似乎也有嚐試建立康德式的規則-義務倫理學理論 (rule-deontology) 的企圖。
然而,純粹就書名的字面上看來,Dworkin用了"virtue"德性這個字,
跟康德被歸類的規則義務論,在倫理學分類上似乎又屬於不同類。
(倫理學基本上粗分兩類:A. 義務論-你作的對的事,才是好人。強調行為判準。
實用論-你作的事對社會整體公益有用,所以是好事
不過這種也屬於規則論之一。
B. 德性論-你是好人,所以會作對的事。強調好德性)
因此,雖然兩者都想要建立全稱式的倫理(平等)命題,
似乎又站在不同的脈絡上。
但是,還沒讀書就還不知道,到底Dworkin真的比較偏”德性”嗎?
到底他提出的「倫理式個人主義」(ethical individualism)是什麼意思?
跟個人主義式倫理有什麼不同/?
他的平等論證,難道不是想建立判準嗎?
若與LGBT扣連的發問就會是:
LGBT之所以會與之前的道德秩序發生衝突,是因為LGBT的(性)行為違反了
判準,還是因為LGBT人本身就是個不好的德性,所以作什麼都是不對的呢?
還沒讀書就先亂發問,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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