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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R92325xxx 看板] 作者: hobart (超愛妳) 看板: R92325xxx 標題: ■解放吧:女性主義,同志權益和異性情欲的問題 時間: Sat Apr 2 02:01:56 2005 譯介「解放吧:女性主義、同志權益和異性情欲的問題」 ◎ 居懷昭 § 作者與本文簡介[1] 本文作者史蒂菲‧傑克森(Stevi Jackson)教授自一九九八年起開始擔任英 國約克大學婦女研究中心主任一職至今,著有《女性情慾的社會建構》(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Female Sexuality, 1978)、《孩提時期與情欲》 (Childhood and Sexuality, 1982), 《問題化異性戀》(Heterosexuality in Question, 1999)等專書,並編輯多本婦女性別研究教科書,並參與多種性別研 究期刊的編輯。 她的論著啟迪不少歐西年輕學者,其中《克莉斯丁‧戴爾菲》(Christine Delphy, 1992)一書,為英語世界的讀者介紹了在法國極其重要的同名唯物女性 主義者,該書不僅詳細剖析六○年代以來法國婦運內部的分歧觀點,也讓英語世 界讀者擺脫法國女性主義者等同於後結構主義者的刻板印象。曾經受教於傑克森 教授的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陳美華教授認為,傑克森教授談「性欲」的特色 是:「她一方面不在把女人的性談得像早期那個的僵死,好像只有危險與壓迫, 而沒有主體與能動性。但另一方面,她也不像一般樂觀的性解放論者,去脈絡化 的將性獨立成一個領域來研究。她自己身為異性戀勞動階級女性的位置,讓她對 sexuality的研究。一直能深深的扣緊性別與階級這兩個相對穩固的社會範疇。」 本文摘譯前述1999年出版的《問題化異性戀》一書的第十一章。在眾多從同志 或怪胎研究(queer studies)的角度來批判異性戀霸權的聲浪中,史蒂菲‧傑克 森教授選擇從異性戀女人的角度,以其慣有細膩、敏銳的寫作風格,分析異性戀 羅曼史、愛情、強暴、性教育、性與性別的社會建構,以及同志公民權等議題, 來問題化異性戀情慾與異性戀常規性(heteronormativity)。 本文由異性戀女性史蒂菲‧傑克森和男同志莫明‧拉賀曼(Momin Rahman)一 同寫成,文中針對1994年英國同志運動團體「解放」/Liberty/提出的同志侵權 報告,以情欲建構論的角度,對同運者忽視異性情欲的制度和性別區分,提出基 進的批評。她們認為:異性戀女人和女男同志所受到的壓迫在性別體系下是相關 聯的。在男性宰制的異性戀契約下,當異性戀女性、女/男同志都座落於「強制 異性戀」(compulsory heterosexuality)的關係之下,我們將共同遭受其制度 化的壓迫。本文裡處理了同性戀「先天自然/後天選擇論」、「同運裡gay強過拉 子」、「同志組家庭是虛假的嗎?」,並問出「同志團體,爭的是誰的權益?」 這些敏感、老掉牙、但又基本的問題,相當值得關心台灣同志與情欲態度的朋友 借鏡思考。 註:主要目的在引介、讓更多朋友也能主動閱讀原文,因此下文為摘譯或意譯 ,也省去註釋。詳細內容,煩請參考原文。本文歡迎轉貼,熱烈討論。也歡迎參 加4/7台大社會系的導讀會,與4/9同地點的精采演講。詳情請上台大社會系網站 http://social.ntu.edu.tw/ ------------------------------------------------------------------------ § 正文 〈解放吧:女性主義、同志權益和異性情欲的問題〉 Taking Liberties: Feminism, Gay Right and the Problem of Heterosexuality 在1970年代時,基進的同志運動與女性運動聯手剝除父權結構和制度安排。但 時至今日,由男性掌控的同志運動所追求的目標,很大一部份卻與女性主義相對 立。這可以由「解放」(National Council for Civil Liberties)在1994年出 版的《性欲與國家:女男同志、雙性戀、跨性別者的人權侵害》報告書中看出。 該書編纂代表了來自英國男同志改革者、基進運動者,與同志刊物的意見。但 這份報告只能代表男性掌控的男同志政治,而不是拉子政治!文中,女同志女性 主義者的觀點全被排除在外,像長期從事拉子法律權益的機構「女權」(Rights of Women)的出版品就完全沒有被引用,可見女性組織的意見也沒被徵詢。 § 為異性情欲背書? 「解放」報告中,忽視了女性運動這幾十年來在性欲論述上的努力,以及性/ 別建構的批判觀點。尤其是它沒有指出:體制化的異性戀同時強化了父權宰制和 對女男同志們的壓迫。 如果同志權益想要有任何突破,都應該體認到女同志論和同性戀的存在就是與 異性戀對立的。首先,「同性戀」、「拉子」這樣的分類,維持了制度化異性戀 的邊界:若將同性戀、拉子定義成特例,卻同時確認了異性戀是「正常」的。這 是同性戀受壓迫的核心!第二,在動員這些認同的時候,重新把這些類別定義成 政治的、而不是異常的,女男同志其實有潛力挑戰異性戀的制度化。 但是「解放」報告卻沒有指出這種對立性。它沒有質疑異性戀/同性戀區分的 結構和意識型態,反而把異性戀當作常態來確立自己。它也沒有反省存於異性戀 關係、同/異區別中的權力關係。相反的,異性戀的正當地位在其中被確立了。 報告裡想要顯露出英國拒絕同性權益的內容。它引用國際性的人權標準(例如 :〈聯合國公民與政治國際盟約〉, ICCPR)作為分析架構,該標準卻是預設了 普遍異性戀常態的國際協議,這是有問題的。我不想批評它意圖捍衛女男同志公 民自由的目標,但這樣的目標,如果在把異性戀當作人權常態、沒有考量為父權 、異性戀制度背書後果的情形下,是不可能有進展的。 § 「自然」對上「選擇」:一個虛假的對立 「解放」報告中的一個基礎論證認為,基於性傾向的歧視是侵害人權:「性傾 向是每個人不可變的部份,就像他們的種族或性別。」然而在下一段,他說道: 「關於性傾向是生物內在特質或是有意識的政治選擇,這個爭論還在持續中。」 這兩者是不能並存的!如果性傾向原來就是生物的,就不可能是種選擇。「解 放」想要魚與熊掌兼得,因為兩種選擇都可以用來當作對抗歧視的保護。例如: 28節(Section 28)和同性戀許可年齡就被混為一談。[2]它用化約的觀點,把 林達‧柏客對人類行為的複雜論證化約成簡單、單一的解釋。更重要的是,它在 生物化約論下,社會結構和社會過程的觀點完全無置喙之餘地。它排除了第三個 選項,那就是:「性欲是被社會、文化建構起來的」,它忽視社會脈絡如何同時 形塑了生物研究和我們的選擇。因此,不管[同性戀的成因是]「生物還是自由選 擇」,我都不認為可以為鼓吹平等提供什麼好的基礎。 究竟同性戀是「選擇」的說法是性欲建構論者的誤解,還是政治女同志論的誤 解,答案並不清楚,但也可能兩者都是。如果很素朴的解讀政治女同志的口號就 會認為「任何女人都可以是女同志」,但實際上並不是每個女人都是啊。女同志 女性主義理論家像安卓娜‧瑞許(Adrienne Rich, 1980)說的好:「強制異性 戀的鞏固有其物質和意識形態限制。」基於女權運動的的分析:性是在異性戀規 範的父權關係中建構出來的,因而挑戰、轉化性慾的脈絡也就此展開。因為意識 到性欲的複雜性,分析時要特別小心陷入自由個人主義(liberal individualism)的危機。 其實,把自己定位成男同志或女同志,本身就是政治性的,因為這根本抱持了 一個跟主流常態對立的認同。「解放」說同志權益就好比像政治信念和異議的權 益。但它們沒有想想,如果沒有強制異性戀,它們在異議什麼?基於政治動機不 想變成跟異性戀一樣的同志們,在報告裡的目標卻恰恰想被跟異性戀一樣對待。 他們想要組成像異性戀一樣的家庭,擁有諸如:津貼(pension)、減稅(tax allowance),這些來自支持異性戀婚姻經濟不平等的名堂。他們的目標是想加 入異性戀,而非挑戰它。 § 生物決定論的回歸 「解放」的另一種策略是把性欲看成生物上註定、不可改變的特質。他們的預 設並不是特例,因為若沒有用政治地、社會建構地來理解性欲,「我們生來如此 」的說法相當吸引許多男同志和一些女同志。正好在文化上,科學的正當性為個 人提供了理解的背景條件。生物解釋看起來為真,不是因為它們根據正確無誤的 事實,只因它們為性提供了一個文化上看起來還說的通的看法。 第二個同志運動者間接受生物決定論的理由是:政治右派有時候會用社會建構 論的論調來對抗同志。比如說,同志可能「鼓勵」同性戀、把人帶壞變成同性戀 等等。然而,我們還是沒有理由放棄社會和文化建構的觀點。如果選擇和生物決 定論都可以用來捍衛同志權益,它們一樣可以被佈署用以對抗這些權益:一面罵 同志道德墮落,一面譴責同志是基因變態的怪胎。 第三,更重要的是,若訴諸生物決定論來對抗右派的同性戀恐懼症( homophobia),卻也承認了其政治基礎。女性主義的中心主張一直是:性是社會 建構的,因此,我們可以政治性的鬥爭來改變它。既然前述的威脅存在,想要有 政治改革的潛能,倚靠的就應該是把現有的性別秩序和性欲看成社會的,而不是 自然而然的。 「性傾向是天生的」這種信條根本不能挑戰任何性別、性欲階序。這就是為什 麼生物理論可以說服那些不太基進的同志運動派別。因為,它們讓同運一點威脅 性也沒有嘛!如果同志「生來如此」,他們在強迫當異性戀的社會引不起一點危 機,也沒有對異性戀社會規範的霸權做出什麼挑戰! 第四,更何況這種立場也忽視了女同志、男同志社群長久以來的活力。像莎拉 ‧富蘭克林說:「從一個獨特的政治重要性,我們可以知道一個簡單的事實:我 們並不是生物性繁衍的。我們是社會性的繁衍、再生產,全靠社會、政治、文化 的努力讓女男同志次文化生生不息。如果根據演化論、生物決定論、或基因本質 主義,我們應該早就絕種了。但是,我們並沒有。」 同志並沒有絕種,同志社群豐沛的社會再生產活力更有重要的政治意義。但如 果想利用像左撇子邏輯「我們需要容忍和保護,因為我們身不由己」這種論調來 爭取權益,很難令人相信可以爭到什麼平等? 在一些非理性偏見的污名化下,同性戀已經不是一個自然的不同,而是「正常 異性戀」關係裡的一個類別。它不可能等同異性戀的,它必定是與異性戀對立的 。如果異性戀的特權地位沒有被質疑、被消除它制度化的文化安排,同性戀必定 會遭受取締、壓迫和污名。遺憾的是,在這報告裡,這樣的特權沒有被挑戰。 § 性別和性欲的政治學 我們知道女性主義者用性別來反駁性差異是自然、不可變的看法,但在「解放 」報告裡,卻將性傾向不可改變的事情拿來跟性別類比,這相當矛盾。因為他們 想要為跨性別者辯護,因而抱怨:「法律並沒有承認那些想要改變他們性別人士 的權益。性別是不變的,但是法律應該同意我們有權改變它!」「解放」沒了解 到,性別區隔的存在,正好是問題的一部份,這也牽涉到異性/同性戀之間的區 隔。 異性戀依賴性別階序(gender hierarchy)和父權宰制而形成一個體系。在異 性戀的核心,其實是性別化的欲望(gendered desire),也就是:我們應該愛 上「另一種生理性別」的人。而同性戀就因為選了「錯的」性伴侶,才被視為性 別異類。但有些同志者推行的生物決定論,卻也接受這種說法。例如:拉菲( LeVay, 1993)的「同志大腦」理論,認為男同志腦的特徵比較女性化,所以假 設一個男生欲望另一個男生,他們一定比較「像」女人。這麼一來,男同志都被 當作「失敗的男人」,女同志則是「失敗的女人」,這種父權的、異性戀意識形 態,還是原封不動、沒被挑戰。 管制性別區隔和異性戀的巡邏警網,其實暗地裡是緊密連結的。我們應該注意 到:異性戀關係≠男人+女人。異性戀本身也是個性別化的類別,異性戀裡男女 的特權也不相等,歷史上長久以來女性被制度化成男人的附屬。因此如果同性戀 的平等主張是「和異性戀一樣」;當異性戀中的男生女生之間就不相同了,何來 的一樣對等? § 假想的家庭(Pretended families)? 包括「解放」裡的主要議題,許多同志運動都想爭取「組成家庭的權利」。[ 英國]地方政府1988法案的第二十八節(Section 28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Act 1988)著名的例子宣稱:「家庭,定義上就是異性戀式的。男同志和女同志 只能擁有『假想的家庭關係』(pretended family relationship)。」為什麼 同志想要被納入這長久以來異性戀父權宰制的制度中?「解放」動用〈聯合國公 民與政治國際盟約〉ICCPR對家庭權利的規定,認為同志也能組成家庭,但是他 們的提法卻缺乏多樣性。他們只是模仿一般異性戀家庭生活。這樣看來,「解放 」所鼓吹的權利,還確實是讓同志建立「假想的家庭關係」勒。 同志組成家庭的聲浪在西方社會裡喊的震天價響。「解放」也在書中要求同志 家庭的權益,例如仿似妻子的伴侶津貼、已婚男性的減稅等。但是他們沒有考慮 到:稅制和提供社會安全,牽涉在以丈夫為一家之主、妻子只是依賴丈夫的階序 體系的脈絡中。我們想再問一次:為什麼女男同志想要重蹈這種典型父權婚姻「 支持與依賴」的覆轍呢? 親職權(to parent)又跟婚姻權不同,如果主張將生養小孩的責任拉到傳統 家庭(核心家庭)之外,其實可以對制度化的異性戀做出更加基進的挑戰。但是 在「解放」報告裡,卻用一種女男同志伴侶遇到種種困難的語調,宣稱他們也能 當父母、教養、領養小孩。這樣一來,又承認了對偶婚(monogamous coupledom ,一夫一妻)伴侶形式的常態性和價值。 女同志伴侶常會面臨的問題(如:失去小孩監護權,人工協助生殖的障礙), 與男同志是不太相同的。就像「女人權益」團體指出:女人會喪失監護權的理由 之一是,他們的小孩從小在父權權威下長大,並沒有被當作主體。同樣的,像 1991年經由人工授精懷孕的「處女媽媽」,也因為不靠男人就懷孕、不需要「擁 有」男人、滿足一般家庭裡女性對男人的義務就擁有小孩,這點令社會大眾害怕 。而這些差別的原因,來自於女男同志雖同樣遭受性傾向壓迫,但強制異性戀下 還是處於不同的性別區隔位置。男同志想要追求的權益,很可能跟女同志是不一 樣的。 § 同意的問題(The problem of consent) 另一個明顯的性別議題是同時適用於異性戀和男同志的「同意年齡」。[3]大 家沒有注意到的是,這種性別化年齡的概念,最初是針對異性戀女性設計的。這 樣的法律模型內涵了:異性戀行為中某些事情男人可以作,女人只能表達同意( 與否)。女性主義者一直認為,這是來自於歷史上男性對女人身體有性接觸,從 而挪用女人的個性、財產和勞動。這樣的歷史不能被遺忘,因為我們還沒逃離它 的魔掌。 這種同意年齡的概念也延伸到男同志身上,男同志宛如異性戀女人,在異性戀 體制之下只能「同意要不要受到這種對待」。這種性關係的模式很明顯是荒謬的 ,它預設了「主動/被動」,但不管是那一方,都得遵守同意年齡的限制。這樣 的預設,也形成了「一個主動的年長男性與一個被動的年幼男性」的想像,只要 低於某年齡發生關係就算違法;但只要高過標準,男人就似乎拿到了雞姦男童的 合法執照(a license for men to bugger young boys)。 我並沒有暗示同意年齡是完全錯誤的。因為它至少抑制某些歧視,也提供對抗 男性性侵犯的必要保護。但是必須指出的是,這麼一來,男同志也跟女性一樣處 在弱勢位置。從1980年代至今,NCCL和許多女權團體一直在討論同意年齡是歧視 的,但又需要這種保護。至少,不可遺忘的是,同樣的立法在1885年的刑法修正 案中也規定了異性戀同意年齡是十六歲,也將男性之間蔓延的猥褻判決違法。 § 到底,是誰的權利? 從同意年齡到上述許多議題,我們了解:追求「平等權益」的概念是有問題的 。異性戀的制度和建構需要被質疑,我們不可能把想法限縮在正式的、個人的權 益平等上,而不挑戰異性戀的霸權。從女性成功爭取權益過程不訴求社會平等的 經驗可以得知,若忽視社會不平等的結構基礎,將不可能在政治權益上有所突破 。 對同志來說,到底想要與異性戀女人還是異性戀男人平等?「我猜想,很多男 同志都想要與異性戀男人平等,而且樂於把女同志拋棄在跟異性戀女性一樣企求 不到目標的位置。」(sic.)女同志女性主義者一直追求所有女人的平等,以至 於性別階序都能平等。但這並不是說要跟男人平等,或是像男人。因為「如果女 人等於男人,男人也不再等於他自身了。」(戴爾菲,1993: 8) 同樣的邏輯也可以應用到異性戀和同性戀的區分之間。如果真正的平等存在的 話,異性戀也不會像現在這樣了。如果沒有把異性戀特權、制度化常態的地位替 換掉,想要跟異性戀追求平等是不可能的。而且,這樣的目標必須讓一個人在選 擇伴侶時,他解剖學的外型在社會互動中不再那麼重要。[何必在乎跟看起來像 男生或女生的人在一起?]而隱涵的工作是:我們在組織我們的性欲和社會生活 時,性別不再是一個顯眼、重要的因素了。 § 註釋: [1] 簡介部份改寫自陳美華教授於該系列講座宣傳之介紹。 [2] Section 28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Act 1988(若有先進知道更明確的 內容,歡迎補充。) [3] 我猜是合法同意發生性行為的年齡。 ------------------------------------------------------------------------ ▔▔▔▔▔▔▔▔▔▔▔▔▔▔▔▔▔▔▔▔▔▔▔▔▔▔▔  [女性性/欲教母] Stevi Jackson 訪台系列巡迴[北] 4/7(四)15:00 導讀會 (吳嘉苓、畢恆達、彭渰雯) 4/9(六)14:00 性別.性欲.異性戀 Gender, sexuality and heterosexuality 地點:台大社會系R401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6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4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