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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請教刑法問題 甲是乙的母親 反對乙和鄰居丙生出小孩, 叫乙把剛出生的小孩丁拿去岸邊讓丁溺死。 請問乙要如何論罪? 我是認為乙成立殺人罪271 乙因為特殊減免事由 而用274 甲仍成立(271+29) 這樣對嗎? 還有一題 如果甲偷接自來水廠的水用免錢的 那要用323論為準動產嗎? 還是直接寫竊盜罪就可 那如果偷用人家的天然瓦斯呢? 又如何?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