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nsg830 (冰)》之銘言:
: 不好意思
: 請教刑法問題
: 甲是乙的母親
: 反對乙和鄰居丙生出小孩,
: 叫乙把剛出生的小孩丁拿去岸邊讓丁溺死。
: 請問乙要如何論罪?
: 我是認為乙成立殺人罪271
: 乙因為特殊減免事由
: 而用274
: 甲仍成立(271+29)
: 這樣對嗎?
: 還有一題
: 如果甲偷接自來水廠的水用免錢的
: 那要用323論為準動產嗎?
: 還是直接寫竊盜罪就可
: 那如果偷用人家的天然瓦斯呢?
: 又如何?
: 謝謝!
1.一般人用自來水本就需要付費
且日用自來水本就自來水廠之過濾提供
故應直接論320為妥
2.若有人偷接第四台
因偷接後不會造成電波等之減損
故不屬323之論罪範圍(補教師周昉上課論及)
然盜用天然瓦斯其瓦斯是會減損的
況瓦斯者是可用瓶桶等予以裝之如瓦斯桶
故似應直接論以320即可
反之如電磁波等無法裝之者即為323
以上乃據周昉課述觀念論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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