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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Gossip版有人戰馬英九,順便有人提了以前許玉秀 和彭鳳至兩位大法官在許多違憲審查會開槓的問題,相當有趣, 相關新聞Google一下就找得到, 但是我在找尋資料中(因為本人好八卦...) 無意間發現這場今年三月許大法官在中正哲學系的座談會, 主題是"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角色",其內容我想可以引起部份同學的興趣, http://www.phil.ccu.edu.tw/english/node/5335 這是錄影連結, 總長將近兩個小時,大家可以看完第一段即可, 其實對於這種線上影音我本來沒什麼興趣, 聽了前五分鐘我有種感覺,如果這就是許教授的講課風格, 會更讓我敬而遠之,但是她突然做了個有趣的小結並進入正題, 一個重要的轉折,讓我覺得其實她只是在諷刺一些現在的違憲審查實務問題, 我非常有興趣繼續聽完,繼而想跟大家分享一些想法。 其中有一段是針對釋字617,就是關於晶晶書庫販賣猥褻書刊那個案子, 我相信大家之前在準備考試的時候都很熟悉,雖然我還是會跟623還有632搞混。 聽到這段我特別有感觸,因為我在我的備審資料中有沾到這個問題, 在面試時,我把去年去遊行時當攝影義工的作品作為備審資料附在 最後一頁,因為其中我有一段話是這樣寫的: 『....對於日前大法官所做出的617號釋字,結果雖然不令人失望,但卻也未令人滿意... 』 所以黃銘傑老師突然提問: 『你說你對617號不滿意,請問是哪裡不滿意?』 我頓時間傻了,因為我根本沒準備到這個問題,我壓根沒想到在面試的最後兩分鐘, 老師居然提出這段文字讓我難以招架,雖然最後有點化險為夷, 但是今天看到這段許大法官的演講讓我重新思考了這個問題, 我覺得我當下回答得不夠精彩也不夠果決。 在617號的解釋文中,唯獨有許玉秀大法官寫出了不同意見書, 而許大法官一開始的文字相當令人驚駭,會令人質疑她怎麼在會議中『生存』, 但是卻讓我直呼精彩。 在不同意見書中,有一段提到 『.....美國Potter Stewart 大法官在Jacobellis v. Ohio一案(註二十四)中經常遭受 質 疑的一句名言:「當我看到就知道那是什麼....」 我想到我去年旁聽葉俊榮老師憲法時,老師也講過相同的話, 他那時使用的是原文『I know it when I see it.』 當下老師想要表達的是猥褻定義是在於個人判斷, 但是在這段意見書中,許老師更進一步的說明, 這句話意指的不只是猥褻定義在於個人判斷, 而是『...道盡所謂使一般人感到羞恥或厭惡這個判斷標準多麼危險...』 我那時聽課時,沒想到『啊~其實這句話還有這層意思』 讓我認為這篇文章的確精彩至極。 而在通篇文章對於617現行猥褻定義強力的抨擊之後, 我終於瞭解到我那天面對黃老師時,我的回答多麼的不得體, 原因就在於,我否定了這個定義,卻也"部份"肯定其正當性。 採用這種模糊的論述是某些嘴砲法律人的典型招數, 即是對一件事情表達肯定卻也不站在完全反對的立場, 我認為這是在我身上醫學背景的遺毒, 在以前放射師國考的時候,學長總會再三提醒我們, 當題目做出一個極端肯定或否定的論述時,通常都帶有陷阱, 因為在醫學領域的結果總是模糊的,所以最好三思。 有能力做出完整論述反對或肯定一件事情,比站在模糊不清的角度評論來得好。 (儘管對學生而言常常被抓到弱點攻擊) 但我又想到,以後在作答或是撰寫碩論時,不能有這種模糊的論述出現, 因為這僅僅是表露了自己想法或數據的不完善。 我的錯誤在於- 不僅沒有站在正反兩面其中一方,更嚴重的是沒更進一步的講述 為什麼我採取這種模糊立場的原因,現在想想,還真讓我頭大, 與其備全兩種立場論點以模糊,不如選擇一邊還會比較輕鬆一點。 早上五點半在這邊打這種文章好像有點超過, 不過我認為這段影片適合給剛入門的法律人看, 其實我推薦這段影片的原因是因為許大法官挑了許多530號以後, 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關的釋字(大概有十幾則)加以說明, 內容橫跨行政法與刑法,頗有幫助,我知道班上很多同學是財金與商學背景, 可是還是可以參考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177.236 ※ 編輯: shardphoenix 來自: 140.112.218.78 (01/20 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