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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rthur1018 (懶人一枚~) 看板: LAW 標題: RE:蘇建和三人案:高院判決<簡板第三部> 時間: Thu Jul 5 23:08:29 2007 拖了一陣子~ 最近個人事情紛至杏來.第三部的部分又比較雜 所以拖到現在囉!! 上部分寫到最高院不採從美國回來參與蘇案鑑定的李昌鈺 的見解,認為其所謂"一人犯案可能說",純屬臆測... 又言 共同被告的自白,也屬供訴證據的一種,與其他種類證據無異~ 即使有所出入,但只要無礙於真實性,"非不得予以採信~ 以下繼續~ 12.以下各節,再審指為矛盾之處(應是上一個無罪判決),經最高院發回時, 已就被告三人,王文孝(忠)之陳述,闡明關聯性,尚無礙於真實性,而可為 被告犯罪之證據... (1) 雖三人自白犯案時間不一,而在嗣後亦與王文忠一起翻供(11點先載王文孝 回家,蘇,忠,秉再一起打撞球到四點, 莊則從頭到尾沒出現) 但三人供述時間均在兩點到四點之間~且三人的不在場證明均不足採信(後述) 且蘇跟孝皆供稱沒帶手錶不確定時間(意味有串供?)且三人感知,記憶, 表達能力都不同,(所以時間會有出入是正常的) 故五人同在一起(犯案).. (2) 關於王文孝第一次供稱一人所為,後又翻供說弟弟以及三人一起做的不一致 部分~ 他在湯美玉法官前的訊問中,就已經詳細說明為何歧異~以下為對答.. (根據紀錄,翻成簡易版) 湯: 你在檢察官前說一人作案?(8/14) 孝: 對 湯: 但後來你又說她們三人有做? 孝: 因為我本來想一人擔 湯: 他們三人一樣罪有應得? 孝: 一樣罪有應得.. 湯: 警察給你指認,還是帶你去找? 孝: 指認 孝: 三人被找到後,我在警局指認出來(因為不認識),錯號是我隨便掰的~ 由以上可知,孝初從一人擔當到承認三人為正常辦案過程,不算矛盾, 且三人被抓後,自白跟孝的證詞均相符合,而且孝都供出自己弟弟有把風了, 更可證明他供出三人,顯與事實相符.. **這裡可參照190條以及96條規定.."訊問...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 學者:所謂始末連續陳述,乃基本訊問方式,和"一問一答"式,不得為誘導式 的訊問.. (3) 雖然孝的自白中,提議人一直在變,但參酌其他三人的自白後,都說是因為 "缺錢,所以(孝)提議行竊",若何符節..且劉秉郎雖否認有補習~但他哥說一直 有在補,雖然補習班查不到資料,但其被抓到之時,自承有在補習,故兩相對照, 忠所供述,劉是因為欠補習班錢,而要補齊而起意犯案應為可信... 又忠雖供稱奇帳戶錢夠王文孝用,但查過以後,只有2000元,怎麼夠?? 足証"孝向忠借錢,忠不夠,而提議行竊"之事實為可採... (4) 三人供稱孝從樓頂進入吳宅後開門給他們進去的自白一致,故李昌鈺所稱 房間太小, 不能供多人活動之證詞,不足採信~ 且若非三人有去過現場,怎會供詞與孝之供詞一致?足証三人有參與犯案.. **編按:法官以三人之供詞推翻李之說法,如同前述,李之證詞即係為證明 三人所述為虛偽,怎麼又會把三人證詞拿來作為不採李昌鈺證言之理由呢?? (5) 三人跟孝忠二兄弟的供詞關於刀到底有幾把,以及到底有什麼刀,雖然供述 不一致,但證詞中,都有王文孝"上樓拿凶器"的部分,並且王文孝的諸多證詞中 (編按:這裡三人證詞跟王文孝的證詞真的很混亂~光王文孝的部分,就有好 多種說法) ,統整起來,有菜刀,開山刀,以及水果刀..三種器械出現~洽符合 法務部法醫所鑑定結果... 並且莊後來有畫出開山刀模樣,蘇劉二人皆稱"差不多",故雖然三人所述刀 械不一致,但刀械既然皆為孝所有,則自應以孝的說法為主,維真實可採.. (6) 雖然三人與孝對於砍人的細節不一致,但都有"亂刀砍殺二人"的供述,且事發 已經五個月,所述細節"略有出入",並無礙於真實性... (7) 對於案發後現場處理一事,王文孝以及三人均自白現場有清洗過, 雖現場未發現三人毛髮,但亦足證明,清洗一事為真~ 至於兇刀以及血衣處理,雖各人供詞不一,足証自白犯罪,前後有所不一致 乃供述證據的特性.. 又兇刀與血衣事經五個月未查獲,乃是被告於犯罪後故意湮滅,故意以人為 因素,造成事實上的查証困難,委不影響其他證據之證明力.. 於案發後,每個人的行蹤,雖各人交代與王文孝不一致,但被告於犯罪後的行 蹤為何,本即與犯罪事實的認定無涉,不足推定自白與事實不符~ **編按:...... (8) 就贓物部分,莊稱:"各自分贓,我拿到500多",與劉稱"沒分贓,誰搜到就是 誰的,我拿到550",並無不同.. 又蘇稱"沒分到"與劉稱"蘇沒分",亦並無不同...又王文孝稱"每個人分1000" 與王文忠稱"有分到一千多",相符合... 自莊家中所搜得花剩的24元,無血跡反應,不認定為不利之證據... (9) 不在場證明,三人所言有矛盾,蘇劉說去嫖妓,但忠與三人所言過程時間人數 地點不符,是否有嫖妓,殊值懷疑~雖劉說有妓女為証,但蘇無法證明,且就一般 常情而言,嫖妓多屬難以大方言談之事,被告卻誇誇其談,足見其脫免掩飾犯行, 昭昭若揭,不在場證明究屬空言,不足為採~~ **編按:我同學在馬祖當兵時,基隆港去嫖妓,說得怕每個人都不知道一樣, 會不會也是要脫免犯罪啊??XD (10) 綜合研判,三人會被抓,乃因為王文孝的供述,孝的證據使其無可遁逃,即 不能因為其供述前後不一致,即認為其自白與事實不符.. 又三人曾在檢察官前供稱,否認犯案,是因為以為其他人已承認,不得以 才承認,為相一致的證詞...似有模擬之嫌..故其等之見解不足採信.. **高院在前述不相一致的供詞中,硬可以找出相一致的部分予以認定為真~ 但三人相一致的說法,又認為有模擬過之嫌,似有標準認定不一之心証... 今天先到這裡了,如有錯誤請您不吝指教.. 看完以後,終於了解到,媽媽從小叫我不要去打撞球,不要嫖妓的苦心了~~ 因為做了壞事(例如嫖妓)不說出來,人家就認定你去做其他的壞事,說出來, 人家又會說你騙人,因為這種事情正常人不會跟別人講~~~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45.192.245 ※ 編輯: reneejen 來自: 203.145.192.245 (10/07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