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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tsuya0129 (痂,救贖)》之銘言: : 下面第一題, : A之作為皆已經該當了「作為」的判斷。其後之之行為人介入行為,已被吸收。 : 僅論原撞擊之行為。因此並非不作為犯。 應該是沒有被吸收喔。 單純肇事逃逸才是吸收吧,過失致死罪。 : 第二題, : A之行為判斷同。然而A之行為是否該當結果,則視C之介入行為是否有 : 凌駕性而定。若有,則A開始討論未遂,C則開始討論其介入行為的罪責。 : 而C之行為是否為不作為犯,則就C之部分進行判其是否有保證人地位及作為義務。 嗯,這樣好像比較合理。 不過有凌駕性A就不會(殺人)未遂了吧,應該是過失傷害。 C則是不作為殺人。 謝謝回應。科法所的大家真溫暖。 有求必應有問必答耶。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3.43.60 ※ 編輯: reneejen 來自: 220.133.43.60 (11/30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