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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法律專門 我有一個朋友,他是一家小公司的會計,平常都是他在為公司辦理各項業務,例如薪資核 發、提款、存款、匯款及勞健保申辦等事務,所以公司的大小章都交由他保管,某天公司 以遷廠為由,要求他任職到一個日期為止,於是他向公司老闆申請『非志願離職證明』, 老闆知情之後也口頭應許授權他自行製作該文書(公司當時也沒有人交接他承辦的業務), 而在他離職2個月後,老闆積欠他2個月薪水沒有發給他,也沒有資遣費,於是他向勞工處 申訴,於是第一個法律程序就進行了,當時開庭時,法官要求兩造和解,並簽下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內載明公司給付欠的2個月薪資和資遣費做為和解條件,於是我朋友就和他老 闆達成和解了。但事後那個公司的老闆告我朋友偽造文書,在一審法庭上向法官說當時那 張『非志願離職證明』是我朋友自已偽造的,改口說他並沒有授權我朋友自已做,而且他 是因為我朋友在公司表現不佳,才開除我朋友的,不是因為遷廠而資遣的,法官提了2個 員工當證人(該兩名員工是老闆的親戚),在老闆和員工的一搭一唱之下,法官判決我朋友 偽造文書成立,之後我朋友現在正在準備提起上訴的程序之中。 請問我朋友有申辯或解決的辦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8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