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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眾大家好,小弟很少來貴版,不過有人轉錄這篇文章到替代役版上,所以有特別 注意這篇文章,關於"替甲"替乙"和"年次"以及是否招回的問題,說一下自己的看法. 如果有錯請多指教. 現行兵役制度,以 年齡 -> 體位 來區分的話. (參考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民國92年11月06日修正)) 六十九年次以前 -> 不論替甲替乙,均是服補充兵. 七十年次以後 -> 替甲服替代役,替乙服補充兵. 以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接下來根據前面板眾敘述的,個人比較傾向於雙方溝通之間所了解的有所誤會. 撇開是否能溯及既往的問題. 如果承後管科小姐所說的,從86年迄今服國民兵的,均需招回服替代役.那從86年到現在 ,今年是95年,假設真的要實施,跑個程序完應該也要等到96年才正式實施,也就是說這 十年來當過國民兵(現在法規上是寫補充兵吧!),均需要招回.那我想,應該可以合理得 假設一下.假設A兄十年前(86年)服國民兵,當年算他20歲好了,十年後可以算他30歲好 了,政府在十年後才又招回他來當替代役,如果各位是A兄,不覺得30歲正在為事業打拼 ,卻又因為招回服兵役,事業可以算是中斷了吧?而且中斷時間是1年(先算個整數),不 是12天.不覺得政府這樣太KUSO了嗎?感覺像是個天大的玩笑.基於這點,個人認為如真 要實施,可能還需要再多做考量,服國民兵人數比起常備體位雖然算是較少,但十年份 的人數加起來(前文所說全台兩百人應該是今年份吧?),也不少了吧,影響了很多人. 再者,替代役入伍服役,目前仍然算是有點塞車的狀態,目前一年是10個梯次左右,每梯 徵集1800人左右,因為訓練場地和人力等種種因素,每年可徵集梯次和徵集人數是否還 可往上調整仍然是個問題.要溯及既往招回的話,應該會在更塞. 個人覺得比較有可能的.. 參考..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民國92年11月06日修正) -------------------------------------------------------------------------- 第 13 條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補充兵役: 一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者。 二 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者。 前項人員經判定體位後,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應列冊造送直轄市、縣 ( 市) 政府核定。 -------------------------------------------------------------------------- 1.辦法拿掉一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者。這部份,且無溯及既往,因此在辦法 修正後,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者替甲體位尚未服補充兵者,依法服替代役. 2.替甲及替乙體位均依法服替代役(也就是服補充兵辦法被拿掉),不溯及既往,但也修 正體位區分標準表,將替代役乙等體位之區分做重新定義,將真正不適合服役者併入免 役體位,但如何定義,要問專家.(也就是原替乙體位者,新判定標準實施後,你還是替乙 或免役體位則要看新法了) 後面的是自己的看法啦,不過個人倒是真的覺得,如果可以溯及既往,影響的人是不少 的,個人淺見,參考參考. -- 關於個人言論有錯誤或失當,還請各位多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186.191
yagiza:我覺得問題就是,到底是不是後備軍人才要被招回@@ 09/03 11:28
hokkaidosky:抱歉我已經有點離題了 XD 09/03 12:11
yagiza:不是啦,我只是很關心是不是只有國防役轉替甲乙要回役 09/03 14:24
yagiza:本身是替甲改判替乙 @@ 09/03 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