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rorinpns (什麼鳥鳥跟鳥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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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役政] 辦理體位變更或離職者注意一下
時間Sun Sep 3 13:57:01 2006
依據大法官釋憲案件
第五二五號、第五二九號、第九三八號、第五八九號
再再的都說明我們的大法官認為政府不能以「表示法規修改或廢止」
來影響其依法規所取得實質法上之地位
特別是第五二九號更是和這次案例有雷同之處
所以各位都是因為「信賴」以前法條所規定而從何獲得資格的人
所以政府也有義務在修改法條時以過渡性條款來確保各位所取得的資格
這種法案如果真的修改完成 將「已服過國防役」或「判定為國防役十二天役期」的役男
改服其它役別或重新服役 這樣的法條將也會因為違反大法官的「信賴保護原則」而成為
違憲法條
※ 引述《yagiza (一年沒換暱稱)》之銘言:
: : 4.因此,不管你是不是國防役改判體位,不管你是不是初次入伍體檢剛好體位改判為
: : 替甲替乙,都要召回只有體位是"免役"不用被召回。
: ^^^^^^^^^^^^^^^^^^^^^^^^^^^^^^^^^^^^^^^^^^^^^^^^
: 想請問一下
: 這句話指的是什麼呢?
: 1. 申請國防役,可是申請改判體位成功,或者新訓第一天改判成功
: 這兩種狀況的人要回役去當一年多的兵
: 2. 本來是常備甲乙,申請改判體位(重測)或者新訓第一天改判
: 3. 本來是替甲,申請改判體位(重測)或者新訓第一天改判
: 4. 本來就是替乙
: 請問是說那種呢??
: PS:其中3,4本來就不具備軍人身份,就更別說是後備軍人了
: 謝謝
: PS:週四才去從替甲申請改判替乙,聽到這消息有點緊張說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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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5.177.206
推 yagiza:好厲害,高手高手~~ 09/03 14:23
推 hokkaidosky:y大的解釋果然強而有力 09/03 14:49
→ cutevapor:大法官釋字目前只到六百一十多號喔! 09/03 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