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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有沒有人PO了 之前國防役考取相關公職不能保留 現在已經通過可以保留 國防役=當兵 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修正案 【2006/10/19更新】 考試院院會本(19)日審議通過考選部提出之「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第八條及第十一條修正案」。考選部長林嘉誠表示,依照現行規定,國防工業訓儲預 備軍(士)官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者,無法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考量該等人員 服務期間係受兵役法之管制,且渠等均具碩士、博士學位,如能進入政府機關服務, 當能有效提昇公務人力素質,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 使其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得以服兵役事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另為利 應考人報考,明定應考年齡上下限之計算方式,並配合現行實務作業,增列網路 報名方式之規定。考選部同時表示,本項修正案將於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 立即登載於該部網站(http://www.moex.gov.tw),以供查詢。 歡迎有志從事公職的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踴躍報考各項公務人員考試。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2202&ctNode=92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83.1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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