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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研發役法規第十六條規定: 研發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達三日者,用人單位應即發出離役通知,並 請警察機關協尋;曠職累計達7日者,以擅離職役論,將依法向司法機關告發,並 通知主管機關。 1.所以如果我連續曠職3日,第4天出現,公司可以通報內政部發出離役通知 但依照第十六條條例無法向司法機關告發?(因為未累計曠職7日) 請問一下板上各位大大,這句話是這樣解讀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204.7
LoveHKS:經過爬文,不能連續三天,要斷斷續續三天,不然也要像司法 01/11 22:26
LoveHKS:機關告發 有誤請版友更正&指導 01/11 22:26
LoveHKS: 錯字 向 01/11 22:27
kkkmode:我們公司有人3天連續沒來,第四天被人資的主管問,沒被告發 01/11 23:23
kkkmode:聽說4~7天可能會被憲兵抓去做筆錄,超過7天會被通緝 01/11 23:26
sai1268:應該不會有憲兵吧?研替是隸屬內政部的耶 01/11 23:34
rdssnca:對, 但下次又"累計"到四天都不到班就會告發喔!! 01/13 14:13
lyway:替代役擅離職役連續三天 停役要送成功嶺輔導教育 02/09 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