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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研發替代役沒有"回役"這個制度,回役應該是過去國防役的制度, 現在研發替代役只能申請轉調,若轉調不成才轉回一般替代役中的警察役 或消防役服滿役期。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18-1條: 用人單位應依業務需要,訂定研發替代役役男工作時間、請假、休假、出 差、加班、激勵措施及考核等事項之服勤管理規定,送主管機關備查;其 服勤管理規定違反依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 改正。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轉調研發替代役 役男至其他用人單位: 一、因計畫變更或裁撤,無法容納現有役男。 二、因歇業、轉讓或停工達一個月以上。 三、對役男有施暴、重大侮辱行為或危害健康之情形。 四、未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繳納研究發展費。 五、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分配員額。 六、其他有害役男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予轉調。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或主管機關依職權轉調者,用人單位與研發替代 役役男原訂契約終止,由轉調後之用人單位與役男重新簽訂書面契約,送 主管機關備查。 研發替代役役男因用人單位歇業、轉讓或停工等非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 致不能繼續服役之期間,役期視為未中斷;其屬用人單位應支付之費用, 於契約終止後仍由原用人單位負擔。用人單位因故不能支付之費用,由主 管機關以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設置之基金支付,並於支付後向用人單位 求償。 其中的一二三四五要成為轉調的理由很難成功,唯一較有機會的就屬 第六項的"其他有害役男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予轉調。" 但這也要看主管機關內政部的認定怎樣屬於情節重大, 或許您所在的公司未依照規定打卡做出勤紀錄,已違反勞基法,(普遍替代役男 服役的公司都不適用責任制),這也因為如此公司為據實採計工時計算加班費, 這樣應該屬於有害役男之權益,若加班時間超過勞基法中規定: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倘若公司真的對於研發替代役男權益嚴重剝削,向主管機關申訴反映是役男的權利, 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 引述《LikeG8 (南部聯盟)》之銘言: : ※ 引述《cowbad (癡呆老人 = =")》之銘言: : : 最近真的壓力大到不行... : : 想請問有沒有學長研替到一半離開的 : : 有的話請站內信給小弟 : : 小弟有問題想請教 : : 非常感謝! : 我也卡到一樣的問題 : 已經跟部門講好了 : 結果內政不放人 : 說不能以私人理由回役 : 請問各位大大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救小弟的嗎 : 拜託了!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8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