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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18-1 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轉調研發替代役 役男至其他用人單位: 一、因計畫變更或裁撤,無法容納現有役男。 二、因歇業、轉讓或停工達一個月以上。 三、對役男有施暴、重大侮辱行為或危害健康之情形。 四、未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繳納研究發展費。 五、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分配員額。 六、其他有害役男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予轉調。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或主管機關依職權轉調者,用人單位與研發替代役役男原訂契約終止,由轉調後之用人單位與役男重新簽訂書面契約,送 主管機關備查。 研發替代役役男因用人單位歇業、轉讓或停工等非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不能繼續服役之期間,役期視為未中斷;其屬用人單位應支付之費用, 於契約終止後仍由原用人單位負擔。用人單位因故不能支付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以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設置之基金支付,並於支付後向用人單位 求償。 ※ 引述《left ()》之銘言: : 請問一下 因為我是在學校服研發替代役 : 由於錢都是從國科會來的 : 小弟目前面臨到一個問題 就是 : 我有可能博士後在國科會進用不過 : 現在已經7月中了 都沒有消息 : 如果最後真的沒有過 學校會怎麼處理啊? (附注:我是台大的) : 可以因為計畫中斷釋出嗎? : 中間的空窗期費用又該是誰出呢? : 有誰遇過這問題呢 要怎麼解決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23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