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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前輩 小弟我是剛進入第三階段之役男 當初進公司時有簽訂一份"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務契約" 但是當初並沒有明確的另外談第三階段薪資,沒有其他合約 第二階段也是僅以口頭告知補多少 而這兩個月以來進入第三階段的底薪薪資低於服務契約上所寫的底薪42000元 想請問當初未明確詳談第三階段薪資的話, 這份服務契所寫的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嗎? 我希望直接拿著合約還有薪資帳條跟人資要求補回應有差額, 但必須先確認這樣子是否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0.37.25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RDSS/M.1420506507.A.732.html
baas74: 要看契約+服勤規定 勞動局可以提供咨詢 01/06 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