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an0928 (夜思)
看板RIPE_gender
標題Re: [問題] 你會跟不婚的人交往嗎?
時間Wed Sep 22 11:17:17 2010
有意識可以自己簽 也沒有陌生人可以決定你生死的說法吧?
如果你是醫生 真的隨便找了個人簽了 出事了 家屬告你
就算在法律上有手術同意書 很多case還是判你輸
你真的敢無論大小手術都找病人室友簽的話應該是錢太多
家屬配偶跟室友的等級還是差很多
如果是病人意識不清的話 會建議使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 7 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
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
配偶。
二、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
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
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
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以書面為之。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
予終止或撤除。
※ 引述《CKun (溫水煮青蛙)》之銘言:
: 台灣目前的法律好像改了哦
: 似乎宿舍同寢室的室友就能幫你決定生死囉....
: 連害你生死未卜的肇事者加害者也行
: 所以同居Partner當然更沒問題
: ---------
: 依醫療法第63條規定,
: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 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
: ,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
: 931022 衛生署公告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
: 2. 病人之關係人,
: 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
: 如同居人、摯友等;
: 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
: 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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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14.231
※ 編輯: ivan0928 來自: 123.110.14.231 (09/22 11:18)
推 CKun:躺著也中槍...這你應該去跟立委及衛生署討論吧 09/22 13:56
→ CKun:為什麼沒事搞了個「關係人」出來? 09/22 13:57
→ CKun:關係人又不是陌生人... 09/22 14:03
→ ivan0928:你說"連害你生死未卜的肇事者加害者也行" 這不是陌生人 09/22 15:22
→ ivan0928:難道是你麻吉啊? 09/22 15:22
→ ivan0928:他們怎麼立法是一回事 現實怎麼走是一回事 09/22 15:24
→ ivan0928:你講前一回事我講後一回事而已 09/22 15:25
推 CKun:不是我講的, 法律這樣訂, 政府就是這樣解釋的... 09/22 16:18
→ CKun:原po講的是意外發生時, 你講的是末期病患, 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09/22 16:20
→ ivan0928:現實中呢? 手術同意書醫生不會真的給你隨便簽 09/22 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