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tsui55 (剪報其實也挺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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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新聞] 楊志良將刪除「無效醫療」給付
時間Sun Dec 12 23:14:10 2010
湊熱鬧加入討論~
: 就是有人一直搞不清楚保險制度跟一般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有啥不同
: 拿民事的那一套來套保險制度已經是荒唐到可笑了
其實說荒唐也不盡然吧?發生第三人給付時本來就取得保險法53條的
保險人代位權 最終其實還是回歸損害賠償啊
: 更何況是比商業保險更特別的社會保險制度
這倒是真的,健保法屬公法上契約,應該不能類推適用民法242的代位權,
或保險法53條的保險人代位。不過,立法時為何刻意將健保的代位權現縮到
請求賠償義務人的責任保險我就不懂了,是否有意減少健保人員的訴訟負擔呢?
: 保險制度的目的就是預見真正的損害賠償義務人無法填補被害人的損失
: 所衍生的制度
: 現在卻有人想把保險制度套回去要真正的賠償義務人負責賠償
: 這已經是笑話之一
: 因為已經違反保險制度的本質
這裡說的似乎是"責任險"而不是所有保險制度吧?
一般的商業產物保險還真的是要真正的賠償義務人負責耶!
: 其次..保險制度的設計者也知道..不能讓這種制度成為犯罪的工具
: 或讓行為人有著保險的保障而有恃無恐
: 所以..幾乎所有的保險制度都存在著故意不受保障或代位等制度
: 而且不是每種叫代位的..實質內涵都一樣
: 健保法代位的對象並不是真正的賠償義務人
: 而是比真正賠償義務人更有資力的責任保險保險人
: 有人卻提出說要行為人來負責賠償??
: 這是等著讓健保局拿更多的債權憑證來當壁紙嗎??
不是每個人肇事後都立刻脫產脫到只剩責任險強制險吧?
我倒是認為健保局其實有義務要對故意及重大過失的肇事人
取得保險人的代位權,不應該讓大家繳的保險費(或稅)
無償地的被耗用。但我想,若在公法契約明文規定健保局有
這樣的求償義務,那麼健保局恐怕有打不完的官司,
一不小心漏告了還有可能構成瀆職。所以我猜想立法者有意
排除(或限縮)健保的代位權應該是為了預防這些情況吧!
: 我不否認我們的健保制度有改進的空間
: 也除非整個制度的設計摒棄保險制度的設計
: 不然將健保的虧損歸咎於保險制度本身最原始的想法
: 不是鬼扯是啥勒???
大家批評指教啦 不要說鬼扯太嚴重
本來嘛!台灣的健保本身就神奇的跟鬼差不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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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8.114.223.167
→ alomar20:損害賠償是普通民法的觀念..保險的觀念叫損失補償 12/13 07:23
→ alomar20:完全不一樣... 12/13 07:23
→ matsui55:補償式保險人對被保險人 賠償是保險人對責任人 12/13 10:50
→ matsui55:沒有什麼混淆的問題 12/13 10:51
→ matsui55:53條代位權就是保險人可求對責任人請求賠償 12/13 10:52
推 dsfcomtw:@.@ 12/13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