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54 (輕)
看板RIPE_gender
標題Re: [分享] 新版 CPR:「叫叫CAB」
時間Wed Jul 25 22:02:57 2012
※ 引述《ballII (ballII)》之銘言:
: ※ 引述《c54 (輕)》之銘言:
: : 裡面提到兩個與 CPR 相關的案例:
: : 第一個案例服毒過量朋友急救;法官認為急救不當與死亡有因果關係,判過失致死。
: : (看到這樣的判決,我覺得有點怪....)
: 因為外內傷幾乎等於對死者毆打胸部致死。
~~~~~~~~~~~~~~~~~~~~~~~~~~~~~~~~~~~~~~ 回應這句話與說說我覺得怪的地方。
關於這個案子:
‧桃園地院刑事判決,93 年訴字第 1430 號
http://ppt.cc/nJA~ (判決書)
簡單說,是吸毒瀕死、友人CPR、吸毒者死亡、友人怕被牽連棄屍;
法院判:1. 過失致死(刑法§276.I)、
2. 遺棄屍體(刑法§247.I)。
判決書說「急救施術不當,造成心肺臟嚴重外傷而立即死亡」,
認為因果關係成立。
我的看法是:力道太大是事實(用的是拳頭猛擊;這種方法有但現在不鼓勵用),
但吸毒瀕死的人,不急救就一定死亡;
急救可能因施力不當造成傷害,但不能認為此傷害就是致死原因。
再說醫療有不確定性,即使有時該做的都做了,仍不能免除不願看到的狀況;
所以,對急救部份認定為施術不當致死,我覺得這樣的因果關係成立奇怪;
即使認定重擊是造成死亡原因之一,但是因「事先有吸毒」才會導致這個結果,
頂多也只該是「共同因果關係」,而非只將死因歸為「急救施術不當」。
判決書原文:
「是被告甲○○、丙○○二人因許勝芳施打毒品過量而處瀕死狀態,......
二人輪流以拳頭猛擊許勝芳之胸部,此由現場所拍攝許勝芳死亡時胸前心肺處留
有大片紅色瘀青之照片,即可推知被告二人當時所施用之力道甚大,而導致被害
人許勝芳因心肺臟嚴重外傷而死亡,被告二人均有過失至為顯然。且其等之過失
與被害人許勝芳之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 : http://ppt.cc/vDRm
: : 2006.05.20 聯合報新聞:幫路倒陌生人CPR 台北人只2%願意
: : (原網頁找不到了,引用 ptt 網頁;看八卦版推文就知道大家的反應如何。)
: 我是那2%。
: 因為從小就幻想變身成女英雄救人,但遲遲沒有天賦或膽識實現。
: 在某貼心作家幫我寫了個女英雄身分之後,
: 我另外一個更接近救人的機會,就是捐血、同意器官捐獻、和使用CPR。
: 去年學CPR時,全班學員都是醫護人員、教練、保全之類,全是受上級命令來考照的,
: 只有我一個人是因為「興趣」而花錢來上課
加油;妳是個勇敢善良的人;但請記得要自保。
我們都希望這個世界更美好,也要保護好自己才能做更多的事。
祝福妳。:)
: : 所以要壓得夠深(5cm)、夠快(>100次/分鐘),胸回彈再壓,有人接手前不中斷。
: 關於節奏,這首歌我聽得很熟: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3b9gOtQoq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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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7.82
※ 編輯: c54 來自: 140.112.217.82 (07/25 22:42)
推 fleetwood:要叫cab請洽台X大車隊....but請勿打司機 XD 07/26 07:38
→ c54:呵,改成這個順序時我也想到:cab不是小黃嗎??所以是叫小黃??XD 07/26 21:58
→ c54:不過急救還是要打119叫救護車;小黃沒設備不能超車也沒人幫忙喔 07/26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