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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要算清楚的話,就學郭董去法院登記分別財產制,不然離婚時還是 照民法第1030條之1來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精神:「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之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 同生活貢獻所為之法律上評價。」(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文)   PS:法定財產制是聯合財產制。 --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217.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