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0219 (期中考週~~)
看板RIPE_gender
標題[生活] 馬路如虎口~~
時間Sat Nov 16 14:46:03 2013
今天中午吃飯回來,途中經過一個紅綠燈。
結果前面因紅燈停下來的車子(在快車道),竟然開車門,害
我趕快煞車。
前面車子嚇了一跳,因此關了車門,接著原本要下車的人看了
一下,又開車門下車後,那位女士只淡淡說了一句對不起就閃人了
。(那輛車子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
前幾天老師說了一個案例:一個女機車騎士為了閃避前面在紅
線違規停車的計程車,而被後面的大貨車撞到,結果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竟然是大貨車完全沒責任(案件關於這部分
有很大的爭議性),而計程車司機就背負了過失致死的罪責。
反正沒事就沒事,有事就照法令規定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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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
快車道等處,
不得臨時停車。
二、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
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
內
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
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
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
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
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
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
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
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
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
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
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
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
其先行。
※ 編輯: ptt0219 來自: 111.249.212.186 (11/16 15:29)
推 mitsui0309:阝可門~~ 11/16 16:07
天國近了~~
※ 編輯: ptt0219 來自: 111.249.212.186 (11/16 17:53)
→ program:有說對不起算不錯了,有的不僅沒說,還反問騎那麼快幹嘛 11/17 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