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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內容請勿轉載或備份,感恩! 問:與人開房間被臨檢時,怎麼辦? 答: 一、我不能告訴你要怎麼回答,但我能提供一些知識給你。 二、如果是在性交易專區以外的地區用金錢交換性服務(就是嫖妓)被 警察機關或該管公務員抓到,依民國 100年修正公布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規定,嫖客及男妓、妓女都會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此為行政 罰,並非刑罰,所以並不會在所謂的良民證(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留下紀錄。與十八歲以下的男女為性交易之行為,則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第22條等規定的刑事處罰了。 三、如果不是嫖妓,沒有金錢交易的性行為,也未必沒事: (一)與未滿十六歲的男女合意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可能觸犯刑法 第227條之規定。 (二)與人妻或人夫發生男女性器官接合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 239條之規定。 四、到夜店撿屍,然後與其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 225條 之規定。 五、就算沒有性行為,也未必沒事,與二十歲以下的男女或是已結婚之 人,無正當理由一齊過夜,也可能觸犯刑法第240、241條之規定。 六、教戰守則: (一)如果對方說NO或是無法對你說YES的狀態下,絕對不要碰,不 然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或第225條趁機性交罪 伺候。 (二)未滿十六歲,就算他說YES,也絕對不要碰。 (三)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是已結婚之人, 在沒正當理由下,別跟他們過夜。 (四)人妻或人夫也別碰,用咬咬及肛肛好來閃避實務上通姦罪的 「男女性器接合說」見解,也可能會有被對方配偶提出依民法第195條侵害 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的民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 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所規定的是各縣市政府所規劃制定的性交易專區, 修法至今已經兩年多了,目前台灣沒有縣市政府首長膽敢做這件事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41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編輯: ptt0219 來自: 36.230.60.167 (03/15 16:32)
HuangJC:未滿16即使對方同意,仍算性侵 03/15 18:38
HuangJC:但還是有漏洞:如果客觀認為打扮成熟難以辨識,又可以轉彎 03/15 18:40
HuangJC:當然還是別碰好,我表弟被判七年,正在蹲… 03/15 18:41
你表弟一定沒和解成功,對方開價多少錢啊? 聽過一個14歳以下逃家少女合意性交案例,最後男生和少女父親以40萬價碼 民事和解,法官判三年有期徒刑(但緩刑),只督一次還是兩次吧? XD 行為人要不要對被害人的年齡有所認識?實務上都有兩派的見解了: 一派主張認為行為人要有所認識,故意始得成立。 另一派主張該罪之立法意旨係鑑於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身心發育未臻成熟 ,欠缺健全之性判斷及同意能力,故特設明文以資保護,只要被害人的年齡未滿 十六歲就是構成要件足矣,不以行為人須明知其年齡為要件。 與未滿十四歲的男女合意性交,就有被判三年以上的風險,你要賭一把,還 是與對方和解尋求刑事上的輕判?
ss73057:老師,我有問題(~舉手 03/15 22:39
ss73057:金門以前的習慣是女性不繼承遺產。 03/15 22:40
ss73057:如果已經簽下放棄遺產繼承切結書, 03/15 22:41
ss73057:是否就“真的喪失”遺產繼承權? 03/15 22:42
依民法第1174條第二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時三個月 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依最高法院民事22年上字第2652號判例的見解,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 棄,則不能認為有效。(即被繼承人死亡前預為拋棄繼承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最高法院民事22年上字第2652號判例 要  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 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
ss73057:Ya!!!!!!開心~ 03/15 23:03
妳已經簽了,對吧? 因為我也曾經簽過這玩意給我老爸,不過簽的時候我就已經知道這根 本沒有法律效果,所以我毫不猶豫地簽了~~ XD 總之,記得看好你的印鑑證明書和印鑑章就行了,看清楚再蓋章。 別像我老爸現在嘴巴還是在碎碎唸N年前我阿公去世時,他自己和其 他兄弟把印鑑證明書和印鑑章交給我大伯處理繼承事宜,結果最後只有兩 個人分到遺產,其他人通通沒分到,現在大概連地政事務所的登記原案也 早就銷毀了吧?當然上法院也沒用了。 ※ 編輯: ptt0219 來自: 111.249.246.157 (03/16 01:23)
HuangJC:是的,沒和解;該少女身上揹多起被性侵案例輪流開庭,且對方 03/16 02:01
HuangJC:主動來電開價;阿姨說根本是仙人跳集團,要錢的語氣很明顯 03/16 02:02
HuangJC:雖然我不懂法律,但實務上成文不成文並行;當時這種案例很多 03/16 02:03
HuangJC:主要就是不斷強調"未滿16即使同意也有罪",看到都會背了 03/16 02:03
他如果早一點看到這類糟糕的文章就好了。 但被判七年,我覺得很重耶~~ 他是被判刑法第227條與幼年男女性交罪來處罰嗎? 另外我聽過資深律師說過,在法庭上千萬別以被害人的性關係紊亂來作 抗辯,一來這無助於事,二來有些法官反而會對加害人的印象更差。 ※ 編輯: ptt0219 來自: 111.249.246.157 (03/16 02:07)
HuangJC:整個社會氛圍如此之下,那就差不多了.. 03/16 02:04
HuangJC:如果當時多幾起"客觀上無法看出16以下"判無罪的例子,也許 03/16 02:05
HuangJC:會有差,但當時就是沒有,當時一面倒這樣都是有罪 03/16 02:05
就算一審被判七年,二審也應該趕快跟對方和解吧? 不然對方還是可以請求民事賠償的。 以法律規定來判斷,其實20歲以下的最好通通都別碰,這樣子最保險。 ※ 編輯: ptt0219 來自: 111.249.246.157 (03/16 02:14)
HuangJC:就是幼女的問題啦,不然我表弟不是那種用強的人 03/16 02:15
HuangJC:大家是有說有笑進旅館的好不好.. 03/16 02:16
HuangJC:所謂人帥真好,我表弟多帥呢?先有了個老婆,然後離婚再婚 03/16 02:17
HuangJC:後來前妻回來又想在一起,兩女搶一男;他感情上是玩家 03/16 02:18
HuangJC:但不會缺女人.. 03/16 02:18
出來跑的,總有一天要還的。 ※ 編輯: ptt0219 來自: 111.249.246.157 (03/16 02:20)
HuangJC:阿姨沒錢救他,也不想拖累親戚,所以決定要讓他負責一次 03/16 02:24
HuangJC:我阿姨家很可憐,這幾年來是女人國;她當奶奶,丈夫早死 03/16 02:25
HuangJC:女兒在,兒子被關;女兒和兒子生的第三代,都是孫女 03/16 02:25
HuangJC:這三代女人國同住一棟透天,辛苦,容易被欺負.. 03/16 02:26
HuangJC:所以當她知道女兒不好好嫁人,竟然去當小三,是很失望的.. 03/16 02:27
HuangJC:但我一直不知道台灣這麼有包容力;表妹是小三,有婚禮耶!! 03/16 02:27
HuangJC:看來只要大老婆安撫得好,怎樣都行;男方並不像王永慶,憑什 03/16 02:28
HuangJC:麼多妻妾還可以公開上台面?倒是他買了台賓士送我表妹 03/16 02:29
HuangJC:然後自己開小車;原來是懂得把最好的先給女人.. 真行 03/16 02:29
HuangJC:http://tinyurl.com/pe36ykn 嗚... 03/16 02:33
concept:看熟版長知識 03/16 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