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hsan:喝酒才好辦事,你的正負方向錯了. 06/22 10:47
我好奇的是醉到都不知道自己何時躺下,何時起來,也能射精嗎? XD
※ 編輯: ptt0219 (36.230.52.206), 06/22/2014 10:58:11
推 llh117: 可以 06/22 11:07
→ llh117:不信的話以後叫你女兒和你一起喝酒 06/22 11:07
我就不喝酒唄~~
這樣子才不會被詐賭和亂倫啊~~ XD
※ 編輯: ptt0219 (36.230.55.85), 06/22/2014 11:11:15
推 izna:手塚治虫的火鳥有一篇是講爸媽流亡在無人星,生不出女兒, 06/22 12:35
→ izna:兒子們就把媽媽冷凍睡眠,每20年喚醒一次,和她的兒子們行房 06/22 12:36
→ izna:媽媽每次只醒來1年,將孩子生出後,就冬眠等待這個孩子長大, 06/22 12:37
→ izna:再和他行房,就這樣把一整個村的人類都生出來了 06/22 12:37
→ izna:有一天星球上來了其他移民,能夠和人類繁殖混種,媽媽才退休, 06/22 12:38
→ izna:其後被神話,稱為星球的母親還是什麼的 那篇不錯 06/22 12:38
以優生學來說,近親交配產下的後代身心發生問題的機率很大。
歐洲以前有些皇室搞近親通婚,結果後代智障或畸形的不少。
※ 編輯: ptt0219 (111.249.248.235), 06/22/2014 22:51:21
《聖經.創世記》第十九章亂倫情節,如果發生在現代的台灣:
一、大女兒與父親性交,成立刑法第230條血親性交罪。
二、大女兒對於父親利用其酒醉不醒人事,不能抗拒而為性交,成立
刑法第225條第1項趁機性交罪。
三、大女兒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30條血親性交罪及刑法第225條第1項趁
機性交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25條第1項趁機性交罪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小女兒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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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0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
以下之刑。
※ 編輯: ptt0219 (111.249.248.235), 06/22/2014 23:06:57
推 HuangJC:爽都爸爸在爽,出事都大女兒抓去關 06/23 00:52
爸爸都醉到不醒人事啊!
還有小女兒也要抓去關喲~~ XD
※ 編輯: ptt0219 (111.249.212.244), 06/23/2014 01:19:48
推 ahsan:嘿,你是律師還是檢察官啊? 不溯及既往原則啊. 06/23 02:11
推 ahsan:更何況瑣珥不是中華民國領土,父女三人也不是中華民國公民. 06/23 02:16
→ ahsan:你沒有管轄權的. 去. 06/23 02:16
我有先做下列的假設,不是嗎?
《聖經.創世記》第十九章亂倫情節,如果發生在現代的台灣……
推 DyingIce:喝酒的確好辦事. 好辦讓自己後悔莫及的事... 06/23 07:52
還是無法想像醉到不醒人事,男的會射精。
雖然據「奇摩姿勢佳」上頭的說法是有可能的~~ XD
※ 編輯: ptt0219 (36.230.53.5), 06/23/2014 10:36:11
推 ahsan:創世紀上的基本上是神話,不是童話。不過呢,如果追根就源, 06/23 10:57
→ ahsan:你我未必不是八千里遠的表兄弟。 06/23 10:57
要說《聖經》是真理啦!
這樣子才能用這篇來打臉~~
推 llh117:舉手)亂倫到底要算父系的堂兄弟,還是母系的表兄弟? 06/23 10:58
推 ahsan:追根究源,我的中文真的破了。 06/23 11:00
推 ahsan:117提到了一個有去的姻親關係,一對父子,跟一對母女成婚。 06/23 11:03
→ ahsan:是爸爸,還是女婿? 06/23 11:03
怎麼稱呼,他們自己解決~~
但依據民法98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直系姻親是不能結婚的。
不過我有想到破解這個法律漏洞的方法,這兩對同時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結婚登記。 XD
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 編輯: ptt0219 (111.249.214.116), 06/23/2014 14:05:25
推 llh117:不要管中華民國民法啦!天國近了. 06/23 16:34
信耶穌得……
http://pic.pimg.tw/ah11851152n/4ac1ff95c9ac3.jpg

推 ahsan:>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所以再娶小姨子可以 06/24 23:02
→ ahsan:娶小姨子的女兒不行. 這不是管太多嗎? 06/24 23:03
原因是認為「違反倫理」~~
阿三哥火力有點猛,我找了好久,才找到答案。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49年台上字第 1927 號 民事判例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無效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4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結婚與收養子女同為發生身分關係之行為,關於結婚無效及撤銷違法結婚
之規定,在收養無效及撤銷違法收養時,亦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
適用,故收養八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為養子女,而輩分不相當(包括輩分
相同)者,於結婚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百八十八
條第二款之規定,既應認為無效,則此種違反倫理觀念之收養,自亦無效
力之可言。
※ 編輯: ptt0219 (111.249.215.56), 06/24/2014 23:43:53
推 ahsan:23:03 到 23:43 就找到不能算好久啦.法律要去管倫理道德,你 06/24 23:49
→ ahsan:不覺得管得太多? 06/24 23:49
→ ahsan:如果不是小姨子的女兒,而是比原妻大了二十歲的大舅子的女兒? 06/24 23:51
推 ahsan:從小就中了金庸的毒.過兒為什麼不能娶姑姑. 06/24 23:56
有個例外是離婚或結婚被撤銷,姻親關係就消滅了。
這樣子就可以大大方方地娶小姨子的女兒了。 XD
民法第971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 編輯: ptt0219 (111.249.215.56), 06/25/2014 00:17:12
至於過兒娶小龍女並沒有問題啊!
把太陽花看成香蕉那位,不就是睏哈星人嗎? XD
※ 編輯: ptt0219 (111.249.215.56), 06/25/2014 00:18:37
→ ahsan:麻州普通法也有一整章講的是危害貞潔道德禮儀和良好秩序的罪 06/25 00:47
推 HuangJC:怎麼不講傳說中日本的法律,中出都沒罪了,別生就好 06/25 0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