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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經.創世記》第十九章: 1.那兩個天使晚上到了所多瑪;羅得正坐在所多瑪城門口,看見他們, 就起來迎接,臉伏於地下拜, 2.說:我主阿,請你們到僕人家裡洗洗腳,住一夜,清早起來再走。他 們說:不!我們要在街上過夜。 3.羅得切切的請他們,他們這才進去,到他屋裡。羅得為他們預備筵席 ,烤無酵餅,他們就吃了。 4.他們還沒有躺下,所多瑪城裡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來圍住那房子 , 5.呼叫羅得說:今日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那裡呢﹖把他們帶出來,任 我們所為。 6.羅得出來,把門關上,到眾人那裡, 7.說:眾弟兄,請你們不要作這惡事。 8.我有兩個女兒,還是處女,容我領出來,任憑你們的心願而行;只是 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不要向他們作什麼。 9.眾人說:退去吧!又說:這個人來寄居,還想要作官哪!現在我們要 害你比害他們更甚。眾人就向前擁擠羅得,要攻破房門。 10.只是那二人伸出手來,將羅得拉進屋去,把門關上, 11.並且使門外的人,無論老少,眼都昏迷;他們摸來摸去,總尋不著房 門。 12.二人對羅得說:你這裡還有什麼人嗎﹖無論是女婿是兒女,和這城中 一切屬你的人,你都要將他們從這地方帶出去。 13.我們要毀滅這地方;因為城內罪惡的聲音在耶和華面前甚大,耶和華 差我們來,要毀滅這地方。 14.羅得就出去,告訴娶了【或作將要娶】他女兒的女婿們說:你們起來 離開這地方,因為耶和華要毀滅這城。他女婿們卻以為他說的是戲言。 15.天明了,天使催逼羅得說:起來!帶著你的妻子和你在這裡的兩個女 兒出去,免得你因這城裡的罪惡同被剿滅。 16.但羅得遲延不走。二人因為耶和華憐恤羅得,就拉著他的手和他妻子 的手,並他兩個女兒的手,把他們領出來,安置在城外; 17.領他們出來以後,就說:逃命吧!不可回頭看,也不可在平原站住。 要往山上逃跑,免得你被剿滅。 18.羅得對他們說:我主阿,不要如此! 19.你僕人已經在你眼前蒙恩;你又向我顯出莫大的慈愛,救我的性命。 我不能逃到山上去,恐怕這災禍臨到我,我便死了。 20.看哪,這座城又小又近,容易逃到,這不是一個小的嗎﹖求你容我逃 到那裡,我的性命就得存活。 21.天使對他說:這事我也應允你;我不傾覆你所說的這城。 22.你要速速地逃到那城;因為你還沒有到那裡,我不能作什麼。因此那 城名叫瑣珥【就是小的意思】。 23.羅得到了瑣珥,日頭已經出來了。 24.當時,耶和華將硫磺與火從天上耶和華那裡降與所多瑪和蛾摩拉, 25.把那些城和全平原,並城裡所有的居民,連地上生長的,都毀滅了。 26.羅得的妻子在後邊回頭一看,就變成了一根鹽柱。 27.亞伯拉罕清早起來,到了他從前站在耶和華面前的地方, 28.向所多瑪和蛾摩拉與平原的全地觀看,不料,那地方煙氣上騰,如同燒 窰一般。 29.當神毀滅平原諸城的時候,他記念亞伯拉罕,正在傾覆羅得所住之城的 時候,就打發羅得從傾覆之中出來。 30.羅得因為怕住在瑣珥,就同他兩個女兒從瑣珥上去,住在山裡;他和兩 個女兒住在一個洞裡。 31.大女兒對小女兒說:我們的父親老了,地上又無人按著世上的常規進到 我們這裡。 32.來!我們可以叫父親喝酒,與他同寢。這樣,我們好從他存留後裔。 33.於是,那夜他們叫父親喝酒,大女兒就進去和他父親同寢;他幾時躺下 ,幾時起來,父親都不知道。 34.第二天,大女兒對小女兒說:我昨夜與父親同寢。今夜我們再叫他喝酒 ,你可以進去與他同寢。這樣,我們好從父親存留後裔。 35.於是,那夜他們又叫父親喝酒,小女兒起來與他父親同寢;他幾時躺下 ,幾時起來,父親都不知道。 36.這樣,羅得的兩個女兒都從他父親懷了孕。 37.大女兒生了兒子,給他起名叫摩押,就是現今摩押人的始祖。 38.小女兒也生了兒子,給他起名叫便亞米,就是現今亞捫人的始祖。 -- 喝酒容易誤事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227.17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RIPE_gender/M.1403402073.A.4C4.html ※ 編輯: ptt0219 (111.249.227.179), 06/22/2014 09:59:00
ahsan:喝酒才好辦事,你的正負方向錯了. 06/22 10:47
我好奇的是醉到都不知道自己何時躺下,何時起來,也能射精嗎? XD ※ 編輯: ptt0219 (36.230.52.206), 06/22/2014 10:58:11
llh117: 可以 06/22 11:07
llh117:不信的話以後叫你女兒和你一起喝酒 06/22 11:07
我就不喝酒唄~~ 這樣子才不會被詐賭和亂倫啊~~ XD ※ 編輯: ptt0219 (36.230.55.85), 06/22/2014 11:11:15
izna:手塚治虫的火鳥有一篇是講爸媽流亡在無人星,生不出女兒, 06/22 12:35
izna:兒子們就把媽媽冷凍睡眠,每20年喚醒一次,和她的兒子們行房 06/22 12:36
izna:媽媽每次只醒來1年,將孩子生出後,就冬眠等待這個孩子長大, 06/22 12:37
izna:再和他行房,就這樣把一整個村的人類都生出來了 06/22 12:37
izna:有一天星球上來了其他移民,能夠和人類繁殖混種,媽媽才退休, 06/22 12:38
izna:其後被神話,稱為星球的母親還是什麼的 那篇不錯 06/22 12:38
以優生學來說,近親交配產下的後代身心發生問題的機率很大。 歐洲以前有些皇室搞近親通婚,結果後代智障或畸形的不少。 ※ 編輯: ptt0219 (111.249.248.235), 06/22/2014 22:51:21 《聖經.創世記》第十九章亂倫情節,如果發生在現代的台灣: 一、大女兒與父親性交,成立刑法第230條血親性交罪。 二、大女兒對於父親利用其酒醉不醒人事,不能抗拒而為性交,成立 刑法第225條第1項趁機性交罪。 三、大女兒一行為觸犯刑法第230條血親性交罪及刑法第225條第1項趁 機性交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25條第1項趁機性交罪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小女兒亦同。 -- 刑法第230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 以下之刑。 ※ 編輯: ptt0219 (111.249.248.235), 06/22/2014 23:06:57
HuangJC:爽都爸爸在爽,出事都大女兒抓去關 06/23 00:52
爸爸都醉到不醒人事啊! 還有小女兒也要抓去關喲~~ XD ※ 編輯: ptt0219 (111.249.212.244), 06/23/2014 01:19:48
ahsan:嘿,你是律師還是檢察官啊? 不溯及既往原則啊. 06/23 02:11
ahsan:更何況瑣珥不是中華民國領土,父女三人也不是中華民國公民. 06/23 02:16
ahsan:你沒有管轄權的. 去. 06/23 02:16
我有先做下列的假設,不是嗎? 《聖經.創世記》第十九章亂倫情節,如果發生在現代的台灣……
DyingIce:喝酒的確好辦事. 好辦讓自己後悔莫及的事... 06/23 07:52
還是無法想像醉到不醒人事,男的會射精。 雖然據「奇摩姿勢佳」上頭的說法是有可能的~~ XD ※ 編輯: ptt0219 (36.230.53.5), 06/23/2014 10:36:11
ahsan:創世紀上的基本上是神話,不是童話。不過呢,如果追根就源, 06/23 10:57
ahsan:你我未必不是八千里遠的表兄弟。 06/23 10:57
要說《聖經》是真理啦! 這樣子才能用這篇來打臉~~
llh117:舉手)亂倫到底要算父系的堂兄弟,還是母系的表兄弟? 06/23 10:58
ahsan:追根究源,我的中文真的破了。 06/23 11:00
ahsan:117提到了一個有去的姻親關係,一對父子,跟一對母女成婚。 06/23 11:03
ahsan:是爸爸,還是女婿? 06/23 11:03
怎麼稱呼,他們自己解決~~ 但依據民法98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直系姻親是不能結婚的。 不過我有想到破解這個法律漏洞的方法,這兩對同時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結婚登記。 XD 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 編輯: ptt0219 (111.249.214.116), 06/23/2014 14:05:25
llh117:不要管中華民國民法啦!天國近了. 06/23 16:34
信耶穌得…… http://pic.pimg.tw/ah11851152n/4ac1ff95c9ac3.jpg
※ 編輯: ptt0219 (111.249.238.220), 06/23/2014 16:36:53
ahsan:>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所以再娶小姨子可以 06/24 23:02
ahsan:娶小姨子的女兒不行. 這不是管太多嗎? 06/24 23:03
原因是認為「違反倫理」~~ 阿三哥火力有點猛,我找了好久,才找到答案。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49年台上字第 1927 號 民事判例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無效事件 裁判日期:民國 4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要旨: 結婚與收養子女同為發生身分關係之行為,關於結婚無效及撤銷違法結婚 之規定,在收養無效及撤銷違法收養時,亦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 適用,故收養八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為養子女,而輩分不相當(包括輩分 相同)者,於結婚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百八十八 條第二款之規定,既應認為無效,則此種違反倫理觀念之收養,自亦無效 力之可言。 ※ 編輯: ptt0219 (111.249.215.56), 06/24/2014 23:43:53
ahsan:23:03 到 23:43 就找到不能算好久啦.法律要去管倫理道德,你 06/24 23:49
ahsan:不覺得管得太多? 06/24 23:49
ahsan:如果不是小姨子的女兒,而是比原妻大了二十歲的大舅子的女兒? 06/24 23:51
ahsan:從小就中了金庸的毒.過兒為什麼不能娶姑姑. 06/24 23:56
有個例外是離婚或結婚被撤銷,姻親關係就消滅了。 這樣子就可以大大方方地娶小姨子的女兒了。 XD 民法第971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 編輯: ptt0219 (111.249.215.56), 06/25/2014 00:17:12 至於過兒娶小龍女並沒有問題啊! 把太陽花看成香蕉那位,不就是睏哈星人嗎? XD ※ 編輯: ptt0219 (111.249.215.56), 06/25/2014 00:18:37
ahsan:麻州普通法也有一整章講的是危害貞潔道德禮儀和良好秩序的罪 06/25 00:47
ahsan:http://ppt.cc/k0QZ 06/25 00:48
HuangJC:怎麼不講傳說中日本的法律,中出都沒罪了,別生就好 06/25 0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