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0219 (每天都要唸書~~)
看板RIPE_gender
標題Re: [生活] 多少錢
時間Wed Jun 25 00:11:49 2014
llh117就說是婚姻仲介囉,應該沒罪,當媒人賺個紅包也有事嗎?
如果某人買賣人口,就成立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罪。
如果某人為了使婦女與他人結婚而略誘之,並且移送被略誘人離開中
華民國領域的話,就成立刑法第299條第1項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
略誘就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
藉要介紹工作),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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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6-1條(刑法,以下同)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
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8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9條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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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戰愈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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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tt0219 (111.249.215.56), 06/25/2014 00:23:05
推 ahsan:愈戰愈堅強 +1 06/25 00:44
→ HuangJC:這樣是要開拍 即刻救援 續集嘛.. 06/25 03:36
→ HuangJC:不過呢,曾有被救出的女子志願回鍋.. 06/25 03:36
→ HuangJC:因為她們被賣到滿意的國家去了 06/25 03:36
→ HuangJC:就好像把我賣給志玲姐姐當小狼狗一樣的意思吧~ 汪~ 06/25 03:37
推 yamatai:如果婚前協議有明訂每個月給多少錢 一開始給房給車之類的 06/25 10:18
→ HuangJC:那就幫她付頭期,分手的話貸款她自己付 :P 06/25 13:12
推 HuangJC:說真的,我臉書上有好多對情侶,或結婚交往 06/25 21:46
→ HuangJC:每一對女方在婚前,都會發一堆婚前憂鬱的文章;男方則否 06/25 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