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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angJC (吹笛牧童)》之銘言: : 認識一個女性朋友 : 老公不算 : 公婆也挺她 : 婚後幾年也幸福美滿 : 公婆去逝後才開始有問題:靠山走了 : 分產,兄弟姐妹不想分給她 : (她是媳婦,不是女兒,0219又可以來談談了) : 所以開始排擠她 : 最後她還是得走 : 這真是門不當戶不對 : 如果當初男方淨身出戶,擺明不分家裡財產 : 我想兄弟姐妹會很高興又少一個對手了 : 所以我相信淨身出戶的男人 : (包括神豬,他不能選擇父母,但他應該選擇拋棄啊,雖然拋不了 : 但還老爸出來挺幹麻) : 你文中寫幾棟房子,是給我們看的 : 其實你可以都不提,因為你都放棄 : 那就可以談談了 : 優勢,有時是你的包袱 : 但你可以丟掉;丟一棟給我吧~ : 0219可能也想分一棟 :P 依民事判例22年上字第2652號之見解:「……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 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 所以嘴炮說不分家裡財產,聽聽就好了。反正到時候要所有繼承人合 意來辦理分割繼承時,還不是得要當事人的印鑑證明及印鑑章配合才能辦 理。 我老爸以前要他的小孩寫切結書說不分財產,我家小孩都很配合,通 通寫切結書給他,因為這玩意根本就沒有法律效力。 拋棄繼承的要件(規定在民法第1174條第2項): 一、在知悉有繼承權時三個月內。(一定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 二、以書面為之。 三、須向法院為之。 另外再轉繼承(例:公婆先死但沒辦繼承,先生後死,媳婦及小孩對 公婆的財產都有繼承權)與代位繼承(例:先生先死,公婆後死,媳婦對 公婆的財產沒有繼承權、只有小孩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繼承權)是不同的 。 (代位繼承的規定在民法第1140條)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裁判字號:22 年上字第 2652 號 要  旨: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 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民法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9.214.19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RIPE_gender/M.1404681486.A.5F2.html ※ 編輯: ptt0219 (111.249.214.199), 07/07/2014 05:34:05
SANDRAHO:我媽跟阿姨們就是蓋章不分財產都給我舅舅 07/07 21:41
SANDRAHO:題外話,沒想到舅沒好好孝順外婆,財產都給他了也奈何不了 07/07 21:43
SANDRAHO:他 07/07 21:43
SANDRAHO:不過若我家像我阿姨們都好幾棟房子身價上億會負責外婆的 07/07 21:46
SANDRAHO:餘生 07/07 21:46
HuangJC:我所提的例子中就不用提預先拋棄了,我要提的是媳婦 07/07 22:57
HuangJC:所以就是怕先生死了後給媳婦繼承吧.. 大家就想法子拆散.. 07/07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