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ssine (RJBB關西國際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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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中華]環鎮小火車 集集鎮長催
時間Tue Aug 7 12:15:03 2007
※ 引述《gavin0722 (努力就是了)》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這個集集環鎮小火車
: 是受限於鐵路法的哪條規定呢
: 所以才不能上路
: 不知道有沒有這方面的高手可以解答一下呢
: 謝謝!!
第 1 條 (本法之適用範圍)
鐵路之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及安全,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
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用詞定義)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 鐵路: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之設施
。
二 國營鐵路:指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
三 地方營鐵路:指由地方政府經營之鐵路。
四 民營鐵路:指由國民經營之鐵路。
五 專用鐵路: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
六 捷運系統鐵路:指供都市及其鄰近衛星市、鎮使用之有軌迅捷公共運輸系
統。
七 電化鐵路:指以交流或直流電力為行車動力之鐵路。
八 輸電系統:指自變電所至鐵路變電站間輸送電力之線路及其有關之斷電及
保護設施。
九 淨空高度:指維護列車車輛安全運轉之最小空間。
一○ 限高門:指限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時裝載高度之設施。
第 3 條 (國營之原則)
鐵路以國營為原則。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
第 4 條 (管理監督機關)
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監督。
第 7 條 (鐵路需用土地之徵收)
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鐵路規劃興建或拓寬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鐵路使用地
;該使用地在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先行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其為私有
土地者,得保留徵收;其保留期間,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依都市計畫法
之規定;餘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
根據第 2條,集集環鎮小火車擬由集集鎮公所經營,因此為「地方營鐵路」。
根據第 3條和第 4條,集集環鎮小火車必須經由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准,方可興建
。
原本集集鎮想用第 7條解套,將整個集集鎮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風景區,然後以
風景區附屬設施名義行駛,但都市計畫土地變更並不是太容易。因此交通部只要
不點頭放行,就不大可能行駛。
另外還有一些有趣的條文:
第 13 條 (鐵路軌距)
鐵路軌距,定為一公尺四公寸三公分五公釐。但有特別情事,經交通部核准者
,不在此限。
所以鐵路法也是規定1435mm為標準軌距,台鐵的1067mm、糖鐵、林鐵的 762mm等
要經過交通部核准。
第 19 條 (鐵路建築等技術規範之訂定)
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不解有此條存在,怎麼還會開出一些奇怪的規格然後買到奇怪的車。
第 21 條 (國營鐵路之附屬事業)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左列附屬事業:
一 有關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 有關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 有關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 有關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 有關培養、繁榮鐵路運輸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第 37 條 (因公益之必要辦理聯運等)
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
空運辦理聯運;如有緊急需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
所以交通部是有權利要求台鐵和高鐵好好規劃接駁轉乘的,高鐵目前應該算是「
民營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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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79
噓 gavin0722:所以就是差在交通部這一關囉!? 61.230.64.227 08/07 18:33
→ gavin0722:對不起 我手誤噓錯了~~ 61.230.64.227 08/07 18:33
推 gavin0722:我推回來 對不起 謝謝你的回應~~ 61.230.64.227 08/07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