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TCT (台灣宅男工會會長)
看板Railway
標題Re: [新聞] 開除進駕駛艙服務員 高鐵勝訴
時間Wed May 4 23:56:31 2011
※ 引述《n3688 (none)》之銘言:
: 開除進駕駛艙服務員 高鐵勝訴
: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高鐵女服務員蔣女被指因好奇之故,
: 違法進入高鐵駕駛艙,被公司解僱,蔣女不服打民事訴訟,一審以
: 蔣女未影響行車安全,判蔣女勝訴,應讓蔣女復職,且須賠償其損失;
: 不過,高等法院認定,為行車安全起見,台灣高鐵已再三要求服務員
: 不得隨意進入駕駛艙,蔣女違規情節重大,昨改判台灣高鐵勝訴,
: 蔣女仍被解僱,也不必賠償。全案可上訴。
三審比較難,要有法定上訴事由。
這個案子我簡單地講一下就好:
以前有個林子文,踢爆自己的東家-新海瓦斯公司溢收管線費,弄得瓦斯公
司的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都出來表示這種溢收管線費的作法不當。
但是子文兄到最後被新海瓦斯公司以此事解僱;案子一樣從地院打到高院,
也一樣的,勞方一審勝而二審敗。
台灣高院(二審)的判決理由說,我們子文兄的行為,違反了勞工的忠誠義務。
(#‵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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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簡單地說,我們的法院不太懂火車的事情,匡一匡就匡過去了;
(提示一個重點:照高院的判決來看,高鐵的保安裝置如果被關掉,那既不會
有告警音,駕駛台的控制盤也不會有warning sign)
(但是話說回來,傳說高鐵使用脫軌器取代掩護號誌;倘若是真,那要是保安
裝置被關掉以後不會alarm ,好像也不能說意外?)
(題外話是,我國的勞工法庭一直被工運團體質疑,到底是「勞工法庭」還是
「老闆法庭」,就跟勞委會是「勞委會」還是「資委會」一樣?)
就算匡不過去也沒關係,把抽象危險的原理拿出來用一用,就好像我講過羅大
經的故事一樣,來個無限上「網」即可。
(照這個判決發展下去,民航局可能得取消飛機管制員的隨機見學--全民航
局兩百多個的航管員好像只有一位李姓督導有飛機駕照;其他的航管員進駕駛
艙見學就會跟高鐵的這個蔣姓TA一樣把飛機還是高鐵搞下來。
這樣你就知道本判決的荒謬性了吧?)
(因此有位交通專家在這個案子一審的時候引用俄國某航空公司2004年時,機
長讓自己小孩進駕駛艙,最後搞到飛機摔掉的事情來幫台灣高鐵公司的解僱行
為辯駁,其實在論述上是跳得太快,可以考慮跟本版的「楊承武」結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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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4.36
推 tpemail:俄航那個應該是1994年的SU593號班機空難 05/05 00:12
→ KCETinTW:俄航593號班機跟高鐵這件事又不相似 05/05 00:35
推 skyatplay:先不管事情誰對誰錯,有小蝦米可以對抗大公司的綠斯團嗎? 05/05 07:56
→ skyatplay:不過擅闖駕駛艙就裡虧在先,她也不是不知道這項規定, 05/05 07:57
→ skyatplay:只能說是自找的!! 05/05 07:57
→ cynthia624:隨機見學是不用許可就可以進去的嗎?怎麼可以混為一談 05/05 10:51
→ cynthia624:要混淆視聽做得也太明顯 05/05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