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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reneo (Josh)》之銘言: : 轉載自臉書:(2011/5/11 20.46) : 范金富: : 對不起,造成母校的困擾,我在這裡向母校致歉,但事實跟報導上有很大的出入,我 : 會找機會出面澄清的!! : 58 分鐘前 范金富 你們都覺得我這樣做是錯的嗎?我覺得我沒錯,我現在這樣做,不單單只是為身障者發聲,也 為一些推娃娃車,老人家發聲,我這樣做有錯嗎 詳全文:http://bgo.tw/hglmc 目前看來就是要狂吃軟柿子? --
priston:拔拔為什麼那隻象看起來黑黑的04/06 11:32
sohate5566: 因為那是04/06 11:40
lf780315: 茄子唷^.<04/06 11:4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0.4.117
kenny53:把沒有做的事說成是有,有錯嗎?? 05/13 12:14
busgoer:為特地族群發聲就可以顛倒是非? 05/13 12:17
ihx00:某些特定族群某種程度...已經把自己的缺陷當成一種工具了... 05/13 12:18
r185:捏造事實故意把事情鬧大 結果台鐵大逞處 果然是強勢團體 05/13 12:22
r185:台鐵在xx族群的強勢壓力下 做出不符比例原則的嚴重懲處 05/13 12:24
busgoer:Simon兄回應得真好(按讚) 05/13 12:25
kutkin:我這樣臭了嗎 臭了嗎.... 05/13 12:32
e20288:Simon你回的好! 05/13 12:32
komachi275:推Simon...范先生戰力十足.他不知道他這樣有法律問題嗎 05/13 12:33
komachi275:不過對方怕事愛和諧...難怪都沒在怕的.... 05/13 12:34
Railroad:看到FB上還是一堆人挺他就很令我無言啦 05/13 12:43
islamicjihad:從月台推下去掉在軌道上,很像電影人魔要結束前那個 05/13 13:06
islamicjihad:坐輪椅的壞蛋被推去餵叢林豬 05/13 13:07
Kouzuki:加油添醋還死不認帳,好一個發聲!因自卑而自大的典範 05/13 13:21
whybusmatt:拐瓜裂蚤 05/13 13:37
islamicjihad:http://ptt.cc/B0X0 05/13 13:38
biglarge:simon辛苦了,人是互相尊重的 05/13 13:39
biglarge:就別再跟他說了 05/13 13:39
islamicjihad:http://ppt.cc/o,1- 05/13 13:40
simon0702:謝謝各位鄉民們的支持...我真的有些心灰意冷,人真的要 05/13 15:28
simon0702:互相尊重...自重而得人重之...不過也請各位就不要在針 05/13 15:30
simon0702:對這則事件作討論了,以免造成板主的負擔,就到此為止吧 05/13 15:30
simon0702:再次謝謝大家^^ 05/13 15:31
mstar:樓上辛苦了... 05/13 15:53
Lxr:剛剛爬文 雖然說台鐵有疏失 可是誇大事件的行為和心態不可取 05/13 17:05
Lxr:不論你是什麼身分 即便不是故意的誇大描述 也要就非事實的部分 05/13 17:09
Lxr:在事後加以澄清 而非一昧的用各種藉口 將錯誤的行為合理化 05/13 17:10
Lxr:而在我人生的過程中 我很感謝那些曾經保護過我的人 05/13 17:16
Lxr:但是弱勢者並不全然等於要保護 有時候弱勢者也會犯錯 05/13 17:19
※ 編輯: fireneo 來自: 123.195.72.140 (05/13 17:20)
Lxr:在弱勢者犯錯的時候 許多人便會開始發揮虛假的正義 05/13 17:20
Lxr:去棒打強勢者 而刻意忽視弱勢者其錯誤的地方 反而讓弱勢者覺得 05/13 17:22
Lxr:自身的犯錯是由於強勢者的壓迫所造成 05/13 17:25
Lxr:所以我認為范先生可能是因為一時的情緒 而對事情無法客觀描述 05/13 17:26
Lxr:但真正錯的人是對於弱勢者盲目同情的他者 和想要和諧而犧牲 05/13 17:28
Rogma:敢指控現在不敢出來面對... 05/13 17:30
Lxr:列車長的台鐵 這樣不僅不能解決問題 反而讓虛假的正義更加虛假 05/13 17:30
Lxr:不知道自己會推文推這麼多 抱歉!!! 05/13 17:31
starker:因為他不知道刑法169條放在那邊而已~ 05/13 17:44
HScarpetta:說謊真是要不得... 05/13 17:44 第 169 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 編輯: fireneo 來自: 123.195.72.140 (05/13 18:01)
komachi275:科科 法條來了... 05/13 18:24
canandmap:只會po文求取暖和嗆聲,卻不敢踹共,唉... 05/13 18:27
fdsa901540:推simon知錯能改 比起當事者不敢勇於面對自己的過錯 05/13 18:28
canandmap:做一些小事就自以為能為全部人發聲?憑什麼!? 05/13 18:30
fdsa901540:還想用自己是弱勢者這點來搏取他人的同情 實在不應該 05/13 18:30
canandmap:范先生的態度真的很讓人傻眼 05/13 18:30
canandmap:麻煩請看看謝坤山先生吧~ 05/13 18:33
fireneo:fdsa 這句話有點攻擊味道...我們是不是該論事不要罵人? 05/13 18:35
canandmap:很多人會怨天尤人,想想最終的責任是不是出在自己的"心" 05/13 18:37
komachi275:推fireneo 對事不對人 尤其是身體障礙 這不是他自願的 05/13 18:39
fdsa901540:用字可能讓有些人誤會了 我是強調人與人該有的互相尊重 05/13 18:45
fdsa901540:不管是一般人或是身障者 總之我並沒有瞧不起身障人士 05/13 18:47
fdsa901540:如果原PO覺得不妥的話 請刪掉我那句推文 謝謝 05/13 18:50
fireneo:擔心會被愛心族又做文章,還是幫你修一下好了 05/13 18:54
※ 編輯: fireneo 來自: 123.195.72.140 (05/13 18:55)
physi:這個好像不是告訴乃論罪 05/13 19:23
waynechemi:就只能說世界上什麼人都有 還有支持他論點的也很無言 05/13 21:19
kenny53:可以把第169條po給范先生嗎?? 05/14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