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cpoem (CK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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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臺鐵] 旅客列車晚點賠償標準縮短為45分鐘
時間Wed Jul 13 11:13:46 2011
旅客列車晚點賠償標準縮短為45分鐘
[類 別] 最新消息
[發佈單位] 運務處
[發佈日期] 2011/07/13
http://www.railway.gov.tw/tw/news_Detail.aspx?SN=3313
臺鐵局自本( 100)年 7月16日(星期六)起,旅客列車晚點賠償標準由60分
鐘縮短為45分鐘,延長退票期限由15日內延長為一年。
旅客持用對號以上指定車次之乘車票(含無座票)搭乘指定車次到站時間較
時刻表公告到達時間延遲45分鐘以上者,且可歸責臺鐵局事由時,旅客可於到達
站(或各站)辦理退還乘車票面金額。
「旅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請參閱臺鐵局網頁
http://www.railway.gov.tw/Upload/j/IMAGES/A003.PDF 。
附件:
臺灣鐵路管理局 旅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 100. 7.16修訂)
一、 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旅客權益,特訂定本規約。
二、 旅客持用對號以上指定車次之乘車票(含無座票)搭乘指定車次到站時間
較時刻表公告到達時間延遲45分鐘以上者,依本規約規定賠償之。
三、 凡符合本規約賠償要件者,旅客得憑該晚點列車乘車票(未持有原票者不
予受理),自乘車日起一年內,於到達站(或各站)辦理退還乘車區間票
價全額,惟本局發售之各種優待乘車票,僅退還該優待票價金額,上述乘
車票辦理退款,必要時得以郵寄方式辦理。
四、 到達站如車站現款不足或申辦旅客過多不及受理,應即電報或電話委請其
它〔他〕車站代為受理並應於票面簽證註明:自該次列車到達日起一年內
向相關車站辦理退款;如不及簽證者,受理車站亦得於查證屬實後補予簽
證及退款。
五、 旅客於中途站或銜接站(指定銜接列車)因列車晚點中止旅行者,除依規
定退還未乘區間票價外,其已乘區間達晚點賠償時分者,依本規約賠償之
。但指定銜接列車旅客繼續行程者,經本局簽證改乘後續列車,其晚點時
間之計算,仍以原指定車次到站時間為計算標準。
六、 因列車運行事故,旅客改乘後續列車或改乘經由其他路線或由本局辦理接
駁運輸者,其實際到站時間晚點時分之計算,仍按原車次到站時刻為基準
七、 旅客於起程站購票乘車前,車站已告知該列車延遲時分,仍同意購票搭乘
者,該站應於票面註明:(本次車起程站已晚點xx分鐘,計算晚點賠償
時同意扣除上述時分)。該次車到站時刻扣除上述時分未達45分鐘者,不
予賠償,超過者按本規約賠償之。
八、 持記帳乘車票旅客,其晚點賠償由到達站於乘車票簽證晚點時分及應扣除
票價金額,交還旅客持回記帳單位憑以在本局按月結付帳款時,扣除晚點
賠償金額。
九、 各車站值班站長接獲通知旅客列車晚點達賠償標準時,應轉知票房等相關
單位辦理退還票價。如車站人員未獲通知,應主動即時查證,俾憑據以辦
理核退事宜,確保旅客權益。
十、 依本規約規定,旅客列車晚點時分雖略為不足賠償標準,惟因該列車到站
時間延遲適值深夜,旅客無大眾運輸轉運工具…等情事,授權各站值班站
長得依當時狀況准予比照本賠償規約之額度補償之,並電傳主管運務段及
會計室、運務處核備。
十一、有下列情事不適用本賠償規約:
1.歸責於旅客事由自行改乘變更乘車者。
2.非對號列車或票面未指定乘車車次之各級對號列車乘車票,惟旅客如提
出聲明確係搭乘該晚點列車,經列車長或值班站長確認簽證後,依本規
約賠償之。
3.未經起程站購票乘車,而於列車上補票或到站補票之旅客。但確係於車
上補票乘車後始發生晚點情形達晚點賠償標準經列車長或值班站長確認
簽證後,依本規約賠償之。
4.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者。
5.非歸責於本局事由發生之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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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的“指定銜接列車”部份應公告在時刻表上,另外轉乘最低預留時間部份
依就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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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開了......童年
淡水線美好的回憶
開 往 淡 水 開 往 新北投 開 往 北 投 開 往 石 牌 開 往 臺 北
新北投+
淡 水=竹 圍=關 渡=忠 義+北 投=王家廟=
石 牌=士 林=圓 山=雙 連=臺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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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20.168
推 b7736:指定銜接是不是指旅客自己已經買好兩段車票了,而發生以上 07/13 12:10
→ b7736:情事。而不是說台鐵有指定銜接這回事? 好像比較合理 07/13 12:11
推 starbuckser0:推原po與樓上 07/13 12:38
→ starbuckser0:簽證改乘後續列車如果等級較低,或是改乘之後的組合比 07/13 12:40
→ starbuckser0:於本搭較低等級的組合時間相仿,應該也要有退費機制 07/13 12:42
※ 編輯: ecpoem 來自: 59.104.24.37 (07/13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