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wquen (拉旯旮旭日九)》之銘言:
: http://0rz.tw/Qbp1b
: 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 交路(一)字第10000077461號
: 主 旨:預告修正「鐵路行車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 修正機關:交通部。
: 二、 修正依據:鐵路法第七十四條。
: 三、 「鐵路行車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
: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
: 「公告事項」網頁。
: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
: 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鐵路營運監理小組。
: (二) 地址: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
: (三) 電話:02-80723333轉1203。
: (四) 傳真:02-89691519。
: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 部 長 毛治國
鐵路行車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鐵路行車規則係依鐵路法授權訂定,自五十年四月十四日發布迄今已修正六次。
基於鐵路營運監理之需求,並進一步確保行車安全,爰修正本規則。本次修正重點
主要係為強化交通部對於鐵路行車事故處理及鐵路行車人員之相關監理作為。經衡
酌實際鐵路監理執行之經驗,將行車事故種類,依其發生所致傷亡人數及財產損失
結果不同,檢討區分為一般行車事故及重大行車事故,對於未達事故程度但倘未妥
善處理恐有衍生為事故者則規範為異常事件,並明定通報或報告之義務,以利鐵路
機構之遵循。此外,鐵路機構亦應就行車事故、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並作為處
理上之依據。另有關鐵路機構就行車人員之訓練、管理、檢測等相關規定,一般鐵
路及高速鐵路均應辦理並確實遵循,並增訂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訓練管理、訂定
執勤檢測標準及自主健康管理規定等應遵循事項之規範,加強鐵路機構落實自我管
理,維護鐵路行車安全。
總計本次修正二十二條,包括修訂四條,增訂十三條,刪除五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鐵路機構除應訂定行車人員值勤作業規定外,並應施予訓練及管理。(修
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二、 增訂鐵路機構應訂定駕駛及行控人員自主健康管理相關規定,以資遵循。(修
正條文第三條之二)
三、 明定鐵路機構應於行車人員執行勤務前,進行檢測或確認其狀態,及酒精濃度
之檢測標準。駕駛人員不能安全駕駛時,鐵路機構應停止其執行勤務。(修正
條文第三條之三)
四、 增訂行車人員於值勤過程中,如有身體不適時,鐵路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修
正條文第三條之四)
五、 明定行車事故分為重大行車事故及一般行車事故。(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
[原條文將事故分為17類 現在只分重大與一般兩類]
六、 明定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等情事之定義與範圍。(修正條文第一百二
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
[於正線衝撞 出軌 火災 以及造成死亡或三人以上受傷者為重大行車事故]
[於側線衝撞 出軌 火災 以及平交道事故 兩人以下受傷之事故
或造成150萬元以上之損害 或一小時以上運轉中斷 為一般行車事故]
七、 明定鐵路行車異常事件之情事。(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三)
[共17類 與原先122條所列17類有差異]
八、 明定有關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之通報、報告或彙報之方式。
(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四至第一百二十二條之六)
九、 明定行車有嚴重遲延時,鐵路機構之通報方式。(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七)
十、 明定通報表、報告書及月報表等文件之內容、格式等,由交通部另行公告,交通
部並得要求鐵路機構主管說明。(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八)
十一、明定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並經常演練。(修正條
文第一百二十三條)
十二、刪除現行第一百二十四條事故報告之相關規定,其規範內容併入修正條文第一百
二十二條之四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五。
十三、修訂鐵路機構應依應變計畫之內容處理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修正條文第一百
二十五條)
十四、刪除第一百二十六條搶修整備與訓練之相關規定,將其規範內容併入修正條文第
一百二十三條。
十五、刪除現行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八條行車人員值勤作業與執勤前檢測之相
關規定,其規範內容已併入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及第三條之三。
十六、刪除現行條文第一百七十四條訂定應變計畫之相關規定,其規範內容併入修正條
文第一百二十三條。
十七、明定高速鐵路有關行車事故、異常事件及嚴重遲延之處理及應變,準用一般鐵路
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五條)
十八、增訂交通部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本規則事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六條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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