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cker (不跟豬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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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鐵道7天零出包才通車
時間Sun Sep 11 13:20:24 2011
http://www.laws.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2.jsp?LawID=
A040110041002000-20110728&RealID=
http://ppt.cc/9P1E
(全國法規資料庫還查不到)
名 稱: 鐵路運輸系統履勘作業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鐵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之履勘,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所稱全路或一段工程指:
(一)新建工程,包含路線、場(廠)、站。
(二)既有路線增設簡易車站工程。
(三)改建工程,包括路線立體化工程、電氣化工程、雙(三)軌化工程或涉及
變更車站位置之部分改線工程。
(四)其他涉及行車閉塞制變更之修建或復建工程。
二、國營鐵路履勘前,工程主辦機關應完成自行檢查及缺失改善後,再會同營運機
構辦理聯合檢查。
前項自行檢查、聯合檢查之執行方式、內容及時程,應報請本部備查。
民營、地方營及專用鐵路辦理履勘前應先辦理竣工監查。
聯合檢查及竣工監查所列缺失應詳細紀錄,其中與行車安全有關及營運所必要
之項目,應於報請履勘前改善完成。
三、鐵路工程主辦機關(構)及營運機構於確認擬通車營運路段已完成下列營運要
件,無行車安全之虞,準備通車營運前,應備齊相關文件報請本部派員履勘:
(一)營運安全所需之土木建築及機電、營運系統等必要設備及機能已具備。
(二)完成系統穩定性測試報告,並提出依未來通車初期營運班表連續7天以上
之試運轉報告,且至少包括並達成下列項目:
1.試運轉期間系統可用度達98%,其計算方式=(系統試運轉時間-系
統延誤影響時間)/系統試運轉時間。前述系統試運轉時間係指按營
運班表表訂所有列車組之行駛時間總和,系統延誤影響時間係指系統
或列車延誤超過5分鐘異常事件或事故之延誤時間總和。
2.試運轉期間平均每日最低可用車組數應大於平均每日列車需求組數。
但以既有營運列車調度使用者,得依其營運計畫另就列車編組使用提
報基準。
3.試運轉期間發車率符合100%,其計算方式=實際開行班次數/計畫開
行班次數。
4.試運轉期間無發生全線或區間單、雙向營運中斷之系統性故障事件。
(三)緊急逃生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及有關安全標示均已具備。
(四)旅客動線導引標示、票務設施等均已具備。
(五)營運、維修必需之人員均已完成各項必要專業訓練及緊急應變演習、演
練等之準備。
(六)各項必要之營運及維修相關規章、列車運行計畫、緊急應變計畫(包括
營運中斷之交通緊急應變處理)已訂定完成。
本部得依系統特性,必要時,要求另行提出連續一段期間以密集班次發
車之試運轉報告。
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之試運轉報告,得依鐵路新建、改建及修建等工程之實際
特性及營運限制,另提試運轉計畫及相關要件計算基準,報經本部核定後實施。
四、第一點第二項第二、三、四款所列各項工程,屬國營鐵路者,得申請以聯合檢
查視為履勘之程序,並敘明聯合檢查之執行方式、內容及時程,報經本部核准
後實施。聯合檢查所列與行車安全有關及營運必要之缺失改善完成後,應將聯
合檢查結果及缺失改善情形報本部核准。
前項工程屬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者,得於函報竣工時申請以竣工監查視為
履勘之程序,並敘明竣工監查之執行方式、內容及時程,報經本部核准後實施
。竣工監查所列與行車安全有關及營運必要之缺失改善完成後,應將缺失改善
情形報本部核准。
五、鐵路履勘項目包括土木建築、機電設施、車站營運設施、車輛檢修設施、組織
與管理等,履勘項目之細項如附件;履勘項目及細項得視鐵路計畫之特性增減
之。
六、本部為辦理履勘,得成立履勘小組,其任務主要係研提專業意見供本部作成履
勘結果之參考。履勘小組由部內有關單位及部屬機關相關專長人員,或遴選相
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前項履勘小組之組成,由本部指定召集人兼當然委員統籌辦理履勘作業相關事
宜,另得視計畫之需要成立工作分組,協助小組辦理履勘幕僚作業。
履勘小組委員及工作分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所需經
費由本部或工程主辦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部依鐵路法及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所取得或作成之報告及
相關文件,必要時得提供履勘小組作為履勘作業之參考。
八、本部辦理履勘之實施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形式審查作業:履勘小組得視需要就工程主辦機關(構)及鐵路營運機
構提送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確認受檢文件資料之準備狀態。
(二)履勘前置會議:由履勘委員就履勘檢查項目、方式、行程及日期等進行
討論及確認。
(三)文件檢視作業:由履勘小組進行各項書面文件、資料之檢視,遇有疑點
應請工程主辦機關或鐵路營運機構提出澄清或說明,並得赴現場進行瞭
解。
(四)實地勘查作業:由履勘小組進行實地勘查,測試各項設備運轉機能。
(五)模擬演練作業:模擬狀況測試鐵路營運機構之處置與應變能力。
(六)履勘總結會議:模擬演練作業完畢,舉行履勘總結會議,由履勘小組依
履勘結果分列為:
1.營運前須改善事項:指與行車安全及營運有直接關聯,應完成改善後
,將佐證資料報部核准。
2.一般注意改善事項:指與行車安全及營運無直接關聯,惟與服務品質
有關,須追蹤列管者。
3.後續建議改善事項:指建議工程主辦機關或營運機構於新建後續鐵路
相關工程或改善鐵路相關設施時,一併納入考量者。
九、履勘中所發現之缺失,其攸關行車安全及營運所必要之項目,非經改正,不得
通車營運。
十、依本要點辦理全路或一段工程之履勘,其範圍內如有已完成履勘者,不需重複
辦理履勘。
前項鐵路工程興建過程中所設置之臨時路線,不適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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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4.153.217
※ 編輯: hicker 來自: 114.24.153.217 (09/11 13:23)
→ el1901:法規資料庫不會放要點 用行政院公報查才有 09/11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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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star:公報好像都會比較慢,大概是每一隔段時間整理一次放出來吧 09/11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