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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reneo (Josh)》之銘言: : 由於中華民國法律所定貨幣單位尚未全面改成新臺幣,所以制定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所定貨 :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圓或元者,以新臺幣 : 元之三倍折算之,也就是一銀圓等於新臺幣三元。不過,2005年《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時 : ,將罰金一律改以新台幣為單位;因此《中華民國刑法》雖然部分條文貨幣單位仍為「圓 : 」,但仍視為新台幣元。
komachi275:所以有法律因為圓改元而降價了嗎? 01/16 12:53
我覺得不一定,除非拿購買力平價算過後真的有差。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這樣說: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 單位為新臺幣。 2.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就 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換句話說,罰金貨幣單位一律改為新臺幣, 但金額的計算以72/6/26和94/1/07為基準: 1.72/6/26開始到現在都沒改過的,金額照上面寫的乘30倍。 如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祕密罪」在24/1/01公布後就沒改過, 上面規定的罰金上限是「一千元」,判罰臺幣30000塊是上限。 2.72/6/26到94/1/07之間新增或修正的,金額照上面寫的乘3倍。 如315條「妨害書信祕密罪」在86/10/08改過後沒有再改, 上面規定的罰金上限是「三千元」,判罰臺幣9000塊是上限。 3.94/1/08及之後所定的,罰金直接用新臺幣計算,照著判罰就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5.235
komachi275:原來如此 謝謝大大解惑 XD 01/16 20:57
komachi275:依照時間分界點乘以30x/3x/1x這樣就對囉~ 01/16 20:58
刑法上是這樣沒錯;但照下面ntttc的說明,行政法上就不一定如此了。
ntttc:不過鐵路法仍然是以銀元計價 01/16 21:04
ntttc:裁罰單上面都是寫罰壹百銀元折合新台幣參百元 01/16 21:04
ntttc:和刑法的規定不盡相同 01/16 21:05
謝謝指正!話說《行政罰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 所以原來就沒有說用哪種錢計算的就還是用銀元。 ※ 編輯: Yenfu35 來自: 122.116.25.235 (01/16 22:29)
komachi275:對...難怪我有印象銀元還是有在使用(條文上)... 01/16 23:22
mstar:因為我們的立法院老是不幹正事啊,行政院也不送修正案 01/17 00:11
trancolon:在大陸制定的法律貨幣單位如果都改成新台幣就變成台獨了 01/17 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