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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本案判決字號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100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請在此網頁輸入上述案號。 犯行: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未遂,累犯。 判刑:有期徒刑10個月。 事實概要: 1.此人於96、97年施用毒品被判刑,經合併執行、減刑,於99/5/05出獄。 2.他在100/6/16因心情不佳、意圖尋死, 因而騎機車至彰化縣二水鄉伍伯路平交道, 並在平交道警鈴響後將機車停在鐵軌上; 後來被南下2457次區間車駕駛鳴笛嚇醒,才將機車駛離鐵軌。 理由概要: 1.合議庭認為,他的行為造成客觀上危險、且有主觀犯意; 其行為屬刑法27條的中止未遂,而非26條的不能未遂, 所以只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不可判無罪。 2.由於他的犯行是中止未遂、惡性和故意使火車出軌者不同, 加上他是因家庭成員多具有殘障手冊、經濟狀況不佳而一時衝動犯罪, 且犯後態度尚稱良好,所以在法律所定加減範圍內量處此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25.235
busgoer:伍伯路,那邊下行要進站停靠的話速度很低了 02/29 22:25
謝謝補充。我已把「南下」二字補上。 ※ 編輯: Yenfu35 來自: 122.116.25.235 (02/29 22:47)
zxc70227:秀水鄉!? 秀水沒有平交道吧= = 應該是二水才對 02/29 22:58
謝謝指正。我一開始是打「二水」無誤,可是一時昏頭、以為自己打錯了...<囧 ※ 編輯: Yenfu35 來自: 122.116.25.235 (02/29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