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cpoem (CK101)
看板Railway
標題Re: [新聞] 火車上偷紙杯 價格低刑責重
時間Sun Apr 1 11:15:24 2012
※ 引述《hoyumi (常出現型男幻覺的宅男)》之銘言:
: 起訴書說,李孝仁在車站及列車上行竊,觸犯的是刑法的加重竊盜罪,可處6個月以上、5
^^^^^^^^^^
: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罰金。
: → zimt:其實從321第一項第六款修正理由來看 跑到調車場車庫內空車偷 04/01 08:33
: → zimt:東西 要用到加重竊盜實在說不太過去... 04/01 08:34
: 推 Luftwaffe:不過畢竟仍然在文義解釋可能的範圍內 看法官如何裁奪吧 04/01 08:36
: → Luftwaffe:雖然我也覺得本案應不屬該法條想加重處罰的竊盜 04/01 08:40
: 推 kudo070125:起訴跟最後判決通常都不一樣啦... 04/01 09:20
刑法第二九章竊盜罪
第 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
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
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新聞所報,因為在車站及列車上行竊,所以用 321條判應該合情合理;但也許
會被宣告緩刑或其他方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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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我是法官,會因為去調車場偷而不給緩刑;畢竟如果今天是去搞破壞,
後果可能不堪設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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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開了......
1996.10.31.
光華號特快車DR2700型行駛30週年紀念
40DR2701 光華號 1 往石牌
1998. 6. 9.慶祝
CK101蒸氣機車復活行駛
CK101
1998. 7.16.淡水線鐵路停駛十週年紀念
2001. 8.25.慶祝淡水線鐵路通車百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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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54.249.85
→ ckdiesel:一案歸一案 進入非工作人員之限制區是另一回事 04/01 15:12
→ ckdiesel:而且竊案也會視所竊之物與犯案動機等等酌量判刑 04/01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