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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owDeLay (喵的勒)》之銘言: : 法院認定林女犯詐欺得利及偽造文書罪,但審酌她沒有前科,而且仍然在學, : 犯後也已經深表悔意,最後只輕判她拘役五十天,得以五萬元易科罰金, : 另宣告林女可在支付公庫三千元後,獲緩刑兩年。全案仍可上訴。 想不到逃票事件引起這麼大的討論 關於是否留下前科的問題,找了一些資料供各位參考 如果不符板旨就請板主刪除吧~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 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被告被判拘役且易科罰金,所以不會有記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238.112
fffa2008:隔靴搔癢 06/05 23:25
cses87241:他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因為已滿18歲了 06/06 00:28
cses87241:一般大學生通常都已經滿18歲了 06/06 00:28
ultratimes:只是不知道老闆有多強大,有辦法挖到不算前科的前科 06/06 11:39
kutkin:就算有紀錄,除非他叫你交良民證。 06/06 12:22
kutkin:其實受限於規模跟流動率 沒幾個人真的去查 06/06 12:23
kutkin:像身分證好了....多的是只要影本的 那假造資料很難嗎 06/06 12:23
purpleboy01:看老闆要不要去google囉 06/06 15:16
busgoer:樓上那招不適用於改名的y 06/06 16:50
ultratimes:新聞也不會打出全名吧,只會打出姓氏 06/06 17:08
busgoer:新聞第一行就把全名打出來了 06/06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