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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amdodolo (.........) 看板: Railway 標題: Re: [討論] EMU800履約爭議 時間: Fri Nov 9 12:45:56 2012 ※ 引述《z520314 (汪汪)》之銘言: : ※ 引述《ap256515 (??CM)》之銘言: : : 最近因為TEMU2000而開始關心EMU800的進度 : : 才發現EMU800現在囧了... : : http://ppt.cc/KrFU : : "有關台車公司承攬台鐵局EMU800型電聯車標案經濟部之說明" : : 請教各位先進台鐵局不同意台車使用第二順位煞車系統廠商的理由? : : Nabtesco也是具有一流水平的公司,為什麼台鐵局非德國廠不用? : 或許他是一流廠牌 : 但台鐵考量點多多 : 更改設計到時出事誰負責? : 合約同意可以更改 以後誰來都標台鐵合約就好 : 反而此例先開 未來台鐵也站不住腳了 : 萬一這次同意 未來有其他類似案例不同意 : 台鐵是不是會被講說 圖利特定廠商? : 所以其實也不是這家產品不好 : 而是合約精神和未來處事的問題 回一下好了 比較有關政府採購法 跟鐵道關係比較不大 原則契約變更是可行的 依照採購契約來說 原則上雙方都有提出契約變更之權利 但是重點是何時提出?? “遠高於第二及第三順位廠商之報價,台車公司基於公司整體營運考量,經多次向台鐵局要 求將軔機系統改採第二順位Nabtesco,惟迄未獲台鐵局同意,台車公司在合約有交車時間 之壓力下,遂先採用Nabtesco軔機系統,並繼續與台鐵局協商。” 從前開新聞稿第一段擷取 從這地方來看 臺車應該是有提出契約變更申請 (或者是根本沒有提出) 但是 契約變更是要業主同意才有變更之可能 如果從上面敘述來看 如果有提變更 可能是業主根本還沒同意 或是根本沒有提變更就直接上其他系統 感覺這樣子臺車似乎有點要趕鴨子上架或是直接想掐住業主的脖子 這種在政府採購上面還蠻忌諱的 尤其是像這種巨額採購 此外 基本上這種單方變更 基本上是不太能夠被允許的 甚至有可能產生違約問題 (補充 工程會契約範本第20條契約變更相關規定) 第20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 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 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 (二)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 者外,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另外 是不是可能向原po所稱可以用第二順位產品 其實採購法最主要的精神就是 功能 效益 符合需求 (簡而言之 就是物美價廉 在採購法上面的體現就是 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臺車投標時採用Knorr的報價 但是K報價產品是合成式的價錢 後來你跟機關說報錯價了 你想想會同意你的說法嗎 行不太通 廠商報價 基本上就是要對報價負責 之前接觸過有一些案子 廠商就說報錯價 成本不符 就拒不簽約或是拒絕履約 被送採購法第101條停權的 這說法通常不會被採納 理由通常是說 1.廠商報價要負責 2.你是專業廠商,如果對於標單內容有疑義的話, 在招標前就應該請機關釋疑或是提出異議, 而不是等到要簽約了還是履約過程中再來說這些 未提契約變更或經業主同意下這樣子更換內容物 很難被業主接受 (簡單說 依法依約都沒有依據阿 我要A 你給B 這樣能說依約履行嗎) 加上圖利罪金箍咒框死公務員 誰都不願意去擔這責任 個人猜想解套方式(目前案送工程會調解中 以下純屬猜測 不負保證責任XD) 1.契約變更 如前所述 問題是 誰願意背書或是去擔變更責任 這東西不是像菜市場買菜一樣 煞車系統關係行車 乘客安全 不出事還好 一出事就會再死一票人 會有誰願意來背書呢 2.減價收受 根據採購法第72條規定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 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要件是 (1)驗收結果不服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2)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3)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 因為本件是巨額採購(從金額上來看) 還有 (4)上級機關同意 但是減價收受還是會有一些問題 就是減價收受外 還要處1~6倍價差的懲罰性違約金 (一般契約通常會有這條款 倍數的話 就看各機關) 如果該部分價差大的話 罰下去金額也是很可觀的 加上是不是能夠達成減價收受要件 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 就看看雙方怎麼解套了 一點題外話 臺車當初直接上別的系統的時候 他都不會想到驗收不過的問題嗎 = = 以上一點小意見 請大家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60.92
komachi275: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 (?) 11/09 12:56
komachi275:現在的關鍵在於減價收受這一塊了 11/09 12:58
r185:查核金額以上之減價收受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11/09 13:48
r185:上級機關會想幫他扛嗎? 11/09 13:49
r185:本案應屬廠商要求變更 應該要用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 11/09 13:54
補充工程契約範本第20條 (略) (四)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 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 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有版本是有不可抗力因素須更換) 3.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恩 這又是一個有趣的問題啦 要件1 2 是不是符合 會是一個關鍵 (應該是不太可能 我覺得應該是錢的問題) 如果3的話 可能又有空間囉 但是更優或更有利的審查 這個可能就涉及到專業層面了 ※ 編輯: iamdodolo 來自: 140.112.160.92 (11/09 14:21) ※ 編輯: iamdodolo 來自: 140.112.160.92 (11/09 14:22)
ecpoem:若要用最後一點,臺車得要證明N牌的比K牌好 11/09 14:54
ecpoem:如果不能證明K牌比較優還是不能適用啊... 11/09 14:57
komachi275:很多業者的使用經驗似乎是反證明?? 11/09 14:57
ecpoem: N牌(剛打錯了) 11/09 14:58
emu300ct:N牌在檢修的複雜度上會比K牌簡單 11/11 21:04
emu300ct:日本的管線設計比較單純,但相對也有些小問題 11/11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