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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use0720 (凜月銘心)》之銘言: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9/today-center15.htm : 〔記者謝介裕、曾鴻儒/名間報導〕不滿遺失的火車票未能獲補發,家住名間鄉的吳姓女 : 子帶著小狗、手持自製海報標語前往濁水火車站演出「狗吠火車」抗議,凸顯權益受損。 : 台鐵運務處表示,購票證明依規定不能作為車票使用,旅客遺失車票,需重新購票才能乘 : 車,事後如找到車票,可全額退費。 : 昨日下午一時許,吳姓女子現身濁水火車站,帶著自製的抗議海報與小狗,從火車站門口 : 至售票窗口之間來回蹓躂,引發來往民眾側目。 提醒一下,臺鐵目前僅接受導盲犬、執行勤務中的警犬上車, 非上述兩者等寵物,須裝入籠中,不可使其在車廂內奔跑、隨意便溺等。 : 吳女說,她在三月三十日上網購買四月五日發車到高雄的自強號火車票兩張,三十一日拿 : 到票後,不料,隔日發現遺失後,立刻打電話向位在台北的鐵路局客服中心洽詢能否補發 : ,結果卻遭以車票是不記名票券為由回拒,令她生氣且無法接受。 車票上面真的沒有寫名字,為什麼無法接受? 不相信? 你找出來我看一下.. : 她出示網路購票證明表示,她所買的自強號火車票係有劃位的,並非站票,只要台鐵透過 : 本身內部網路訂票系統,便可查到她訂票使用的信用卡、身份證字號等資料,佐證她所言 : 不假,因此質疑台鐵係藉故推託,否則網路購票紀錄怎能不算證明文件? 問題在於,今天讓妳證明且無票上車了,又若別人撿到此張車票, 是不是就可以兩人同行,一人免費? 你可以抱怨這個規定造成你的不便,可是你沒有想到這項規定同時 也保護你的權益。 : 高鐵對以信用卡購票或持有購票證明的旅客,則會有通融作法,亦即高鐵會依據購票紀錄 : 協助追蹤,事後如證明旅客原本購買的車票確實沒有其他人使用,可憑信用卡付款憑據或 : 購票證明辦理退票。上週原本考慮評估跟進高鐵作法的台鐵,昨天開會討論此事後,則傾 : 向維持原作法。 據我所知,臺鐵也不是想像中的呆鐵,其實還是有變通的方式。 案中這位小姐的票是遺失了,但是並不知道掉在哪裡,那我也愛莫能助。 其實,如果知道掉在哪裡(例如掉在售票窗口),是可以聯絡車站, 請起點站、列車車長、終點站協助通融乘車。 舉例來說,某甲在臺北站購買了一張 新竹=高雄 的車票。可是車票不慎 掉落在臺北站的售票窗口。 這時,某甲可以聯絡臺北站,請臺北站車票影印,傳真給新竹站,請新竹站 准予乘車,並持車票影本上車(上面有車站蓋章)。驗票時僅須出示車票影本。 臺北站同時也會聯絡終點高雄站,下車站高雄站亦會准以出站。 這是知道車票落在哪裡的情況,如果連車票都不知道掉在哪裡,還要求持收據乘車 誰又能知道那張車票正本給誰拿去乘車 無理取鬧也要有個限度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0.192.238
cses87241:他第一點寫的是在車站內,並不是在車上,所以解釋錯誤 04/09 21:45
我是順便提醒在車上的情況 XD
ROCs:相信原Po起點正常,但推理方式則不敢苟同;公家機關做成行政 04/09 21:45
ROCs:規則,並不能以「認為他人有意犯罪」 04/09 21:46
ROCs:為出發點。 04/09 21:46
我同意您的說法,並不應該以「人性本惡」為出發點 可是,鑽漏洞的民眾實在太多了,姑且毋論此事,連使用月台票逃票的旅客 都大有人在。只能加強規範,並所有人都照著規章辦事。 我相信投書人絕非故意將車票丟失,也可能沒有想要兩人同行,一人免費的心態 但是,如果給了這個案例例外,是不是以後車票丟失就仍然可以搭車。這樣雖然 方便了本案的投書人,可是卻造成其他更嚴重的後果。(如逃票更容易)
z520314:許多人不就自己方便就好 根本沒考慮其他人 出錢的最大 04/09 22:05
fireneo:不人性本惡有辦法嗎?? 座位證表示:給旅客方便給我當隨便 04/09 22:19
同意,記得之前剛擔任志工的時候,有旅客在剪票口向我表示: 「我想要出去 上個廁所」 我沒有多想,索性就讓他出去了。後來該名旅客再也沒有回來了。 你說: 給進入付費區的旅客暫時出閘門上廁所是方便沒錯,可是有人因而利用 這個漏洞來逃票。 後來只要有人向我要求要上廁所,我都會請他出示車票, 即使是超商票、悠遊卡也一樣。當然也有人對我白眼,你可以抱怨不方便,但是 規定就是這樣,我就是照這樣做。給旅客方便,就容易被人當成隨便。 (以上為題外話。)
z520314:我比較相信人性本惡就是了 這種事情本善的都摸摸鼻子照規 04/09 22:24
z520314:定走了 04/09 22:24
mackywei:公家機關若是在規劃過程中,對於可能造成民眾無意或有意 04/09 23:16
mackywei:造成的漏洞總是該考量一下吧。 04/09 23:16
mackywei:我認為「設計一個有明顯漏洞的規則」的公務員有違職守。 04/09 23:17
請問「車票係屬無記名有價證券,遺失不予以補發」何來漏洞之有呢? 例如某甲在提款機提領了二萬元,未料卻不小心遺失了。是否可透過交易明細 證明該筆現金就是某甲提領的,並要求補發?我想,正常人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正常人都知道,某甲持有該筆現金,有責任將它妥善保管不招致遺失,若排除 搶劫、偷竊等狀況,遺失了又能怪誰呢!
mackywei:台北車站旁邊那個招標案似乎就是個好例子? 04/09 23:18
mackywei:ㄟ我是說憑簽單重開票的規則有明顯的漏洞啊?原po誤會了 04/09 23:36
喔喔,不好意思,會錯意了:p ※ 編輯: banqhsia 來自: 123.0.192.238 (04/09 23:48)
Fujishima:我是傾向「人心本善,人性本惡」的原則 04/11 10:33
Fujishima:以逃票或遺失車票這個情況來說 04/11 10:34
Fujishima:就是要以車票為證才能搭車。因為東西掉了只能怪自己 =_= 04/11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