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ses87241:他第一點寫的是在車站內,並不是在車上,所以解釋錯誤 04/09 21:45
我是順便提醒在車上的情況 XD
推 ROCs:相信原Po起點正常,但推理方式則不敢苟同;公家機關做成行政 04/09 21:45
→ ROCs:規則,並不能以「認為他人有意犯罪」 04/09 21:46
→ ROCs:為出發點。 04/09 21:46
我同意您的說法,並不應該以「人性本惡」為出發點
可是,鑽漏洞的民眾實在太多了,姑且毋論此事,連使用月台票逃票的旅客
都大有人在。只能加強規範,並所有人都照著規章辦事。
我相信投書人絕非故意將車票丟失,也可能沒有想要兩人同行,一人免費的心態
但是,如果給了這個案例例外,是不是以後車票丟失就仍然可以搭車。這樣雖然
方便了本案的投書人,可是卻造成其他更嚴重的後果。(如逃票更容易)
→ z520314:許多人不就自己方便就好 根本沒考慮其他人 出錢的最大 04/09 22:05
→ fireneo:不人性本惡有辦法嗎?? 座位證表示:給旅客方便給我當隨便 04/09 22:19
同意,記得之前剛擔任志工的時候,有旅客在剪票口向我表示: 「我想要出去
上個廁所」 我沒有多想,索性就讓他出去了。後來該名旅客再也沒有回來了。
你說: 給進入付費區的旅客暫時出閘門上廁所是方便沒錯,可是有人因而利用
這個漏洞來逃票。 後來只要有人向我要求要上廁所,我都會請他出示車票,
即使是超商票、悠遊卡也一樣。當然也有人對我白眼,你可以抱怨不方便,但是
規定就是這樣,我就是照這樣做。給旅客方便,就容易被人當成隨便。
(以上為題外話。)
→ z520314:我比較相信人性本惡就是了 這種事情本善的都摸摸鼻子照規 04/09 22:24
→ z520314:定走了 04/09 22:24
推 mackywei:公家機關若是在規劃過程中,對於可能造成民眾無意或有意 04/09 23:16
→ mackywei:造成的漏洞總是該考量一下吧。 04/09 23:16
→ mackywei:我認為「設計一個有明顯漏洞的規則」的公務員有違職守。 04/09 23:17
請問「車票係屬無記名有價證券,遺失不予以補發」何來漏洞之有呢?
例如某甲在提款機提領了二萬元,未料卻不小心遺失了。是否可透過交易明細
證明該筆現金就是某甲提領的,並要求補發?我想,正常人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正常人都知道,某甲持有該筆現金,有責任將它妥善保管不招致遺失,若排除
搶劫、偷竊等狀況,遺失了又能怪誰呢!
→ mackywei:台北車站旁邊那個招標案似乎就是個好例子? 04/09 23:18
推 mackywei:ㄟ我是說憑簽單重開票的規則有明顯的漏洞啊?原po誤會了 04/09 23:36
喔喔,不好意思,會錯意了:p
※ 編輯: banqhsia 來自: 123.0.192.238 (04/09 23:48)
推 Fujishima:我是傾向「人心本善,人性本惡」的原則 04/11 10:33
→ Fujishima:以逃票或遺失車票這個情況來說 04/11 10:34
→ Fujishima:就是要以車票為證才能搭車。因為東西掉了只能怪自己 =_= 04/11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