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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30/today-so1.htm 首頁 > 社會新聞 2013-4-30 社團、教授挺火車趴:情色集結自由 主辦人被判刑 昨遞狀上訴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一女大戰十八男」台鐵性愛趴主辦人蔡育林,被依「圖 利媒介性交罪」判刑六月,他昨在人權團體與教授陪同下,高舉「捍衛人民情色集結 自由」等標語,到新北地院遞上訴狀。蔡育林說,火車性愛趴每名參加者收費八百元 ,若要營利大可提高收費,不會最後只剩幾十元。教授何春蕤力挺說,人民有低調情 色集結的自由,這種自由要被司法保障。 教授聲援、學生上網連署 台鐵性愛火車趴共廿五人涉案,一審宣判時,只有蔡育林一人有罪。合議庭認定,蔡 雖獲利不多,但花了原本承諾要「多退少補」給十八名男子的活動費,並將保險套、 指甲刀等物帶回家,甚至還想再辦性愛教室趴,明顯是為了累積經驗與知名度,可見 火車趴收費有商業性質,構成犯罪。 地院:數十元利得 也犯罪 蔡育林不服,昨由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台灣性別人權協會、中央大學教授何春蕤和 南華大學教授許雅斐等人陪同遞上訴狀。另有黃道明、葉秀燕、畢恆達等多名教授, 與學生上網參與連署。 新北地院發言人樊季康回應,蔡育林有從中獲利意圖,即便只有數十元利得,仍構成 犯罪;審理法官說,尊重「情色集結自由」,但本案重點在於蔡已構成犯罪。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說,支持台灣人民性愛自由選擇的權利,「集體性愛行 為」是一個需要被看見的議題,因此他們在網路上發動連署,已超過三百名知識份子 參與。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秘書庄島以良子說,火車趴未危害他人、無損害任何公益,這樣 判決是浪費司法、媒體資源。 何春蕤說,她曾因動物戀網頁連結遭保守團體告發起訴,所幸法官認為學術需有保障 而判決無罪,但性相關資訊不是如此,「性小眾」行為通通遭醜化,讓性變成一個非 罰不可的氛圍。 許雅斐說,火車趴是一份只有仲介,卻無嫖客的判決,此判決成立的話,將是台灣司 法史上十分奇特的景觀。她期待法官作出捍衛人權的判決,別讓「性別異議份子」遭 到新道德主義壓迫。 蔡育林日前曾提及未來可能辦「遊艇趴」,但他昨天否認說:「沒打算這樣做,未來 的東西還沒發生,純屬臆測。」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30/today-so1-2.htm 首頁 > 社會新聞 2013-4-30 犯罪?人權? 法界:傷害善良風俗 〔記者林嘉東、張文川、謝文華/綜合報導〕火車性愛趴是犯罪,還是人權?法界、 婦女團體各有不同看法。 律師陳緯慶指出,憲法雖保障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等基本人權,但為維護社會安定, 也透過刑法等法律來限制人民的基本人權;教授把性愛無罪、性自由與情色集結自由 予以不當連結後,容易給社會大眾產生似是而非的論點,對國家社會善良風俗將產生 莫大的傷害。 律師陳敬暐則認為,性愛趴本身沒有法律問題,只有道德觀感問題,像之前台大宿舍 學生約砲事件,校方只能道德勸說學生,或以校規、校譽、住宿規則相繩。 至於主辦人僅因獲利幾十元獲罪,陳敬暐認為獲罪前提「意圖營利」是否可以適用到 酌收活動費後的微小利潤,恐有疑義,「若主辦人虧本就判無罪,賺一塊錢就有罪? 」他認為判決不符立法目的,違反比例原則。 婦團:火車上 性解放須侷限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說,火車趴事件不能忽略的是「多男對一女」,尤其女生未 滿十八歲,與她性交者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紀惠容說,成人追求情 慾自主沒有問題,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僅談十八歲以下兒童應享有身體自主權 及對性的認知,並未主張兒童有情慾自主權。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說,談到性解放的自由,確實出現兩難,這是社會價值 觀的落差所致。姚淑文主張,因為是在火車上,對性解放的自由應有所侷限,若這個 標準都能超越,國家法律都沒有規範的必要了。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30/today-so1-3.htm 首頁 > 社會新聞 2013-4-30 情色集結自由/大家談 要對自己負責 從事服務業的Vance陳(30歲)表示:我認為只要在非公共的環境,及不影響其他人 生活的情形下,人民可以享有「人民情色集結自由」,前提是在衛生健康的環境下, 參加的人都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而且要成年,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不衛生又奇怪 從事服務業的葛瑞儀(25歲)表示:我覺得在公共環境,這樣的行為會不好看,但是 如果在非公共環境下,我也不支持,因為感覺非常的不衛生,而且這樣感覺真的很奇 怪,一群人這樣子…。所以我不支持「人民情色集結自由」的說法。 道德觀不容許 企劃人員陳小姐(24歲)表示:我對於「人民情色集結自由」沒有什麼意見,因為想 要集結去做那種事的人,就去做,不要影響其他人就好。像我本身是沒辦法跨越那道 道德觀的圍牆,所以,我不反對也不支持這一種說法。 (記者吳昇儒) -- 特定之三不策略: 不干涉介入、不支援協助、不聞不問放任自生自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4.147.55
linee39:這個嘛,平衡報導嘛!不過似乎有人忘了他們當時有租客廳車.. 05/01 06:44
vesting:我支持自由時報改名為解放時報 XD 05/01 06:49
Fujishima:這教授的言論向來是挑戰體制,打破傳統 05/01 08:17
Fujishima:但在我看來根本是譁眾取寵(茶 05/01 08:18
Fujishima:硬要去做法律和道德不能同意的事,被批判也只是自找的 05/01 08:21
mstar:這個嘛... 「法律不能同意」此語可是還有爭議之處哩 05/01 09:04
mstar:請參照第二篇中律師的見解 05/01 09:05
ihx00:自由過頭了…不解釋 ,硬凹 05/01 10:03
wonderverge:法律和道德是集體建構的呀,並不是聖典。 05/01 10:53
wonderverge:這個案件的真正意義,在於透視台灣人對於性的態度。 05/01 10:54
wonderverge:火車只是剛好在這裡作為事件發生的場域和載具。 05/01 10:54
zimt:用憲法層次思考 就不能再用"法律怎麼規定"作判斷 05/01 12:10
zimt:雖然有點踐越立法者 但是大法官以憲法角度對法律條文做限縮( 05/01 12:13
zimt:釋字617)也是有可能的 05/01 12:13
z520314:這比較像哲學的概念 好與不好都有人支持 05/01 12:44
z520314:以法律觀點來看 其實就沒什討論空間了 05/01 12:45
z520314:但道德面 就很難講了 05/01 12:45
z520314:租客廳車是板上討論的最後反感點 但除了這點外 其他呢= =? 05/01 12:45
z520314:就跟你租旅館辦這事情一樣了 只是因為客廳車被板上放大看 05/01 12:46
amatrrosivi:沒其他人看得到的前提下 這不算什麼 05/01 14:29
Alica:推樓上 05/01 16:49
purpleboy01:道德也是看各人 05/01 18:16
shun01:拜這件事跟最近的高捷口交案,我身邊的大陸人已經覺得臺灣 05/02 08:29
shun01:人很喜歡鐵路性愛了…… 05/02 08:29
linee39:租客廳車=私人空間,但還是有人喜歡跳針「公共空間」下的 05/02 08:44
linee39:猥褻行為...... 05/02 08:44
but:事實上就是沒有明顯違法 既然車窗都有遮 公然猥褻也不成立 05/02 09:08
but:所以檢調只好著眼工本費有幾十元剩款沒退 硬拗成媒介性交易 05/02 09:09
z520314:因為社會輿論壓力辦下去的 否則看也沒違法 05/02 12:09